【招标结果】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毕节市 | 采购单位 | 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YSCGZB2026040
二、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袁大江,黎春鳌,黄开相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行)》规定优惠下浮5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466.6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日期:2026-09-18
定标日期:2026-10-08
评审日期:2026-09-30
评审地点: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审委员会名单:黎春鳌,黄开相,袁大江
公告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中标成交供应商: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88元。评审得分:89.67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赫章县双河社区汉阳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 5、6、7 号楼(6)1 单元9 层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一、项目编号:P5205272026000CBZ
二、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序
中标(成交)金额(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
号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
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
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
1,***.88,7【栋】(1)【单元】
限公司
19【层】2号房[花果园社
区]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执业证书信
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
号,息
采购人提供签订合同后
赫章县第三赫章县第三的工程量清60个日历日,贵
1小学人行天小学人行天单及施工图完成施工并陈祥彦25220082009
桥建设项目桥建设项目所示全部范达到验收标,03483
围准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
袁大江,黎春鳌,黄开相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贵州省招标采购协
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行)》规定优惠下浮5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466.6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日期:2026-09-18定标日期:2026-10-08评审日期:2026-09-30评审地点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委员会名单:黎春鳌,黄开相,袁大江公告媒
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项目用途、
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中标成交供应商: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
:***.88元。评审得分:89.67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赫章县双河社区汉阳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
5、6、7号楼(6)1单元9层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附件8: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及
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名称)的赫章县
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
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
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70人,营业收入为13980.667737万元,资产总额为6253.069829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
的负资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
日期:2026年9月30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P5205272026000CBZ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类别:工程类
采购人: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
第二章采购内容
第三章投标须知
第四章评标方法、原则和纪律
第五章磋商程序
第六章评分标准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章附件
第一章采购公告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业务系统中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09
月30日13时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5205272026000CBZ
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如有)(元):***.09
采购需求:设计桥体总长29.3米,横坡为双向1%,梁高0.6米桥面总宽3.2米,净宽3.0
米梯道均宽2.0米桥下不低于5米。满足《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对桥面、梯道、桥下净高的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标项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09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
范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
的身份证明;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
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利润分配表、财务报表附注
2
或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资格证书),或银
行出具的2026年以来至开标前任意时间的资信证明;
③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以来至开标时间前任意一个
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未拖欠税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税收或依法免税的供应商
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以来至开标时间前
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供
应商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④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
专业技术能力书面承诺;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书面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
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不接受非
中小微企业投标。采购标的属于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
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6年09月19日00时00分至2026年09月29日23时59分
2、地点: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网上获取。
3、方式: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使用CA或“标信通”APP
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即可参加本项目网上报名、交费、
下载招标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加解密响应文件等事项。(注:加密、解密使用的CA
或“标信通”APP须保持一致)。
4、售价:0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9月30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6年09月30日13时00分
3、开标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
需到开标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办理CA、“标信通”APP及网上上传响应文件事宜及技术支持方
(1)潜在供应商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公共资源
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获知注册办理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密钥的相关事宜,并按
要求办理电子密钥(CA)或“贵州交易通”APP后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即可参加本项目
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加解密响应文件等事项。(注:加密、解密
使用的CA或“贵州交易通”APP须保持一致)
(2)响应文件的制作、上传、签到、解密必须完全符合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上交易系统要求,否则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如有不明请及时详询技术支持方;
(3)相关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响应文件制作、上传技术支持:信源公司(0857-8317294);
办理电子密钥(CA):华测CA:0857-8316572。贵州CA:0857-8319852,应急联系
人:15680500516。“贵州交易通”APP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电话:400-658-7878,应急联
系电话:18785066386。
办理“标信通”APP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标信智链(杭州)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联系电话:400-658-7878;应急联系电话:18785066386。
(4)供应商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获取
《磋商文件》,制作文件并取得上传响应文件资格。
(5)供应商应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否则责任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2.制作响应文件时,涉及项目编号的位置,使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生成的编号或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生成的编号均可,不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3.投标保证金缴纳:
(1)磋商保证金交纳: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交纳形式为银行转账、支票、
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详细按照毕节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一次性按
本项目要求金额转入,且确保在2026年09月30日下午13:00时前到账并检查绑定成
功,否则,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为确保按时到账,请尽早交纳)
(2)磋商保证金绑定:交纳费用之前请确保缴费账户已在交易系统注册登记且生效,
所注册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账户类别、账户名称、账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号、开户
银行名称及开户支行号),交纳费用时请在银行汇款单备注、附言、用途、说明、附加信
息、摘要处填写报价随机码(只填写随机码且字体清晰,有其他汉字或符号等内容作为无
效费用),否则将影响交纳的费用到账,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
前,必须确认所交纳的保证金与本项目绑定,否则不能进行《响应文件》的上传(说明:
暂不支持工商银行网银及其他网银转账会自带备注内容的银行。暂不支持手机银行及第
三方支付平台,关于、保证金与项目的绑定方法,请认真阅读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
关的指南)。
(3)磋商保证金交纳账户
账户名称: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710121050000969
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联系人:财务部联系电话(传真):0857-8314036
(4)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绑定方式现启用随机码功能。供应商报名完成
将自动产生磋商随机码,交纳费用(保证金)时在银行汇款单备注或附言处填写磋商随
机码(只填写随机码且字迹清晰,有其他汉字或符号等内容作为无效费用),符合磋商
要求的费用进账后自动完成绑定。
4.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磋商过程中随时处于在线状态。在磋商小组发出响应或报价通
知后20分钟内,供应商未按时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响应或报价的,将视作无
补充响应内容或按其上一轮报价作为其本轮有效报价
(即:磋商小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第一轮报价通知后,供应商在20分钟内未进行有
效报价的,以基础报价作为该轮有效报价。磋商小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第二轮报价通知
后,供应商在20分钟内未进行有效报价的,以第一轮报价作为该轮有效报价。以此类推,
磋商小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最后一轮报价通知后,供应商在20分钟内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以上一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请各供应商在参加报价前,认真阅读并熟悉毕节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及业务系统操作流程。
5.采购活动询问、质疑联系方式: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相应阶段有质疑的,应在相应
采购过程阶段联系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针对同一
环节一次性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书面提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赫章县双河社区汉阳路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
第5、6、7号楼(6)1单元9层1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采购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册提供(供应商自行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下载)
第三章投标须知
3.1总则
3.1.1本磋商文件也称采购文件,由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制定,仅适用于本次磋商。
3.1.2供应商必须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参加投
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3.1.3定义:
⑴《磋商文件》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简称,是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关于
本次磋商性质、内容、程序、规则等的《磋商文件》,是评审和评定成交的依据,是供
应商参加磋商应遵循的规则,也称《采购文件》、《磋商文件》;
⑵《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为参加磋商而上传的资格、技术、商务、报价等文件资
料,也称《响应文件》,是本次磋商评审的依据;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供应商”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了《磋商文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也称投标人;
(5)“采购人”是指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称采购单位、采购人、采购方,
在合同中称甲方;
(6)“中标人”是指通过磋商小组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并由磋商小组推荐的供
应商,也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中称乙方。
(7)本磋商文件中所属中小企业指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
(8)“标的物”是指本磋商文件已列明所有采购内容及采购人补充的与项目相关
内容。
3.1.4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
果如何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对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概不负责。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和
采购人不向供应商解释不中标的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3.1.5同一供应商提供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而未说明哪一份有效的,
该供应商的所有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一个供应商只能委托一个代表参与同一项目
的投标,一个代表只能代表一个供应商。如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3.1.5磋商文件的构成
3.1.5.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列文
件组成:
(1)采购公告;
(2)采购内容;
(3)投标须知;
(4)评审方法、原则和纪律;
(5)磋商程序;
(6)评分标准;
(7)合同主要条款;
(8)响应文件部分格式;
(9)附件;
(10)澄清、修改或修正和补充文件(如有)。
3.1.5.2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供应商发现任何页数或附
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告知采购单位及代理
机构补全或澄清。
3.1.5.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
用设施等项目外部情况,投标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3.1.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1.6.1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予以退还,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供应商递交保证金的原账户依法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1.6.2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保
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收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后5
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供应商递交保证金的原账户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成交
供应商在30个日历天内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理由,以银行转
账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提供投标
保证金担保的,采购人将向担保机构启动索赔程序;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1.6.3采购人应将成交供应商未签订合同情况及时告知代理公司或书面告知交易
中心,请交易中心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采购人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自发出中标公
告之日起37个日历天后,自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1.6.4如供应商有账户改动等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否则责任自负。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的。
3.1.7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以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贵州省招标采购
协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行)》规定优惠下浮5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
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户名: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205014641360000153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世纪城支行
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
3.1.8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2)供应商在《基础报价书》中填报的基础报价是参加磋商会议的初步报价,仅为
磋商参考。供应商在磋商会议上填报的最后报价是对全部采购物的一次性包干总报价,
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成交后即为合同总价款的计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市场
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最后报价与供应商分项报价计算之和的差额即为供应商磋商优惠
比例,合同履行中涉及各分项增减的按此比例计价;
(3)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元)表示,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
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涉及本项目的所
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处理费、运输费、机械台班费、人工费、施工水电费、
节假日赶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须交
纳的相关费用和管理费、税费及风险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1.9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代理公司。
3.1.10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3.1.1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
3.1.12工期: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3.1.13建设地点:赫章县双河街道夜郎大道第三小学路段。
3.1.1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1.15技术要求: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
3.1.16验收规范要求:
(1)该工程竣工经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标准。验收合
格后结算送审计部门审定。
(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行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及采购方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安全文明要求:施工安全文明标准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1.17质保期: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自行
进行查找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
缺陷的材料。
3.1.18售后服务:满足采购人的相关要求,如因施工质量引起返修,供应商承担所
有费用。
3.1.19质量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完成后,交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2年,经采购人相关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按
相关审批程序退回质保金。
3.1.20工程变更:
(1)供应商未接到采购人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施工或擅自变更施工内容的,一
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变更施工内容,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工期
延误的,工期顺延。
3.1.21付款方式:由于项目资金为社会捐赠资金,捐赠单位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后才
拨付有关款项,故本项目不设置预付款;进度款按照施工现场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
由于项目工期短,原则上进度款分2次支付,分别在全部桥墩施工完成后和主梁安装完
成后支付;剩余价款,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报送发包人委托具备国家认定
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根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
交纳总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3.1.22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也绝不拖欠本项目所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2)供应商须承诺:在施工期间,须做好安全围护和文明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
一切伤亡事故、安全事故由供应商全权负责;
(3)供应商须承诺:必须确保所有节假日期间的正常施工。
(4)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对因文明施工措施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社会纠纷等,
自行协调解决,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5)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在施工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垃圾的堆放及清运自行
协调解决,不得随意堆放。
(6)供应商须承诺: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场地必须清理干净,否则采购人拒绝验
收。
(7)供应商须承诺:本项目拟派入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
得更换;
(8)供应商须承诺:对原有建筑、道路、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若在施工过
程中受到损坏,维修更换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9)供应商须承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没有在其他在
建建设工程(含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
工负责人)),且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0)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将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
维修责任。
(11)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签订合同之前或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有任何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
实,采购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成交)资格,并将此违法行为上报监督管理部门,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报价要求:由于本项目为民生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如供应商投标
报价(首次或最后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的80%,应当书面作出相应说明,保证不因价
格过低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3.1.23本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3.1.24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3.1.25如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名称、标段名称与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不一致时,
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影响投标有效性,不作无效标处理。
3.1.26政府采购政策扶持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不接受非
中小微企业投标。采购标的属于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2供应商资格获得
3.2.1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专业技术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能
力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标的物;
3.2.2在规定时间内获取了《磋商文件》,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上传)了
相关资料;
3.2.3按规定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了投标保证金或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担保;
3.2.1《响应文件》的编制、上传、加解密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要求;
3.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期限,供应商质疑期限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贵州
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出澄清或者修改通知,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由于供
应商未及时上网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
编制响应文件,且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原则上不顺
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3.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或询问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报名截
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系统,或通过
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或询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针对质疑
或询问的内容进行书面答复,询问的答复时间为3个工作日,质疑的答复时间为7个工
作日。未获取磋商文件,或在获取文件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外,采购代理机构及采
购人不作答复。供应商只能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2.1.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
市)获取磋商文件的相应证明材料,质疑函,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并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
定。质疑函要求原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系统提出质疑的,
可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其他资料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3.2.2.质疑函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
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监督部门:赫章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57-2212219
3.3.3供应商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没有按前款(3.3.2条)要
求提出书面质疑或询问的,将被视为完全认同磋商文件。在此时间之后提出质疑或询问
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答复。
3.3.4供应商需现场踏勘的,请自行安排踏勘;因踏勘产生的一切费用、安全责任
等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3.5在磋商期间,磋商文件中存在的瑕疵或疏漏由磋商小组中采购人代表进行明
确或澄清,没有采购人代表的,由磋商小组成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明确。但不得对
磋商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3.4响应文件
敬告:响应文件的制作必须完全符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系
统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3.4.1响应文件的格式、盖章及资料要求
(1)响应文件的格式、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应符合磋商文件附件中指定格式要求,
并按指定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由于系统原因,盖章未盖到指定位置的,不影响投标的
有效性)。
(2)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材料必须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
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清晰可读。
3.4.2响应文件的构成
1.资格文件(资格审查项)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利润分配表、财务报表
附注或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资格证书),
或银行出具的2026年以来至开标前任意时间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以来至开标时间前任意一个月
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未拖欠税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税收或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
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2)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以来至开标时间前任
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供应
商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符合格式要求,
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供应商书面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符
合格式要求,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②供应商提供“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函”。(符合格式要求,原件加盖公章
扫描上传)
1.7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不接受
非中小微企业投标。采购标的属于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视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划分标
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供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注册证、安全考核B证、2026年以来投标人为其缴纳的任
意一个月社保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技术文件
2.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评分因素提供)
3.商务文件
3.1类似项目业绩(按评分因素提供)
3.2项目负责人业绩(按评分因素提供)
3.3技术负责人职称(按评分因素提供)
3.4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按评分因素提供)
3.5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商务文件资料。
4.其他文件
4.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
查项)
4.2工期: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自行承诺,格式
自拟,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4.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4.4技术要求: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自
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4.5验收规范要求:(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1)该工程竣工经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标准。验收合
格后结算送审计部门审定。
(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行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及采购方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安全文明要求:施工安全文明标准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4.6质保期: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自行进
行查找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
陷的材料。(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扫描上传)
4.7售后服务:满足采购人的相关要求,如因施工质量引起返修,供应商承担所有
费用。(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
4.8其他要求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扫描上传)
(1)供应商须承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也绝不拖欠本项目所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2)供应商须承诺:在施工期间,须做好安全围护和文明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
的一切伤亡事故、安全事故由供应商全权负责;
(3)供应商须承诺:必须确保所有节假日期间的正常施工。
(4)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对因文明施工措施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社会纠纷
等,自行协调解决,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5)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在施工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垃圾的堆放及清运自
行协调解决,不得随意堆放。
(6)供应商须承诺: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场地必须清理干净,否则采购人拒绝
验收。
(7)供应商须承诺:本项目拟派入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
不得更换;
(8)供应商须承诺:对原有建筑、道路、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若在施工
过程中受到损坏,维修更换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9)供应商须承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没有在其他
在建建设工程(含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
施工负责人)),且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0)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将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
维修责任。
(11)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签订合同之前或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有任何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
实,采购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成交)资格,并将此违法行为上报监督管理部门,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报价要求:由于本项目为民生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如供应商投标
报价(首次或最后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的80%,应当书面作出相应说明,保证不因价
格过低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4.9不恶意低价竞争承诺:如磋商小组认为我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
性审查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能诚信履约,要求我公司提供报价组成证明
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处理费、运输费、机械台班费、人工费、施工水电费、节
假日赶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须交纳
的相关费用和管理费、税费及风险等一切费用)和不影响服务质量和能诚信履约承诺书
的,我公司保证在接到代理公司电话后120分钟内通过QQ邮箱提供给代理机构,由代
理机构转交给磋商小组。如我公司不能在120分钟内提供报价组成证明材料和书面承诺,
或经磋商小组认定我公司是恶意低价竞标,按无效投标处理的,我公司无异议。(自行
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4.10《响应文件》每页必须加盖公章或电子公章。(符合性审查项)
4.11其他无效投标的审查:供应商不存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无效标情形,如存在的该项审查不通过。(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
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5.报价文件
A.《基础报价书》(必须按本《磋商文件》“第八章附件1”的格式
填写,且投标报价未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报价符合性审查项)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价是
否高于最高限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造价人员签字、盖章。
特别提醒:由于供应商未按《响应文件》的构成顺序编制,评审委员会在相应位置
未找到证明材料,或资格证明材料、技术商务材料不清晰,评审委员会无法辨认,导致
资格或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或技术商务及政策性加分未得分等情况的,责任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
3.4.3响应文件的提交
(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系统按要求进行编制,导出后加密上传。
(2)供应商只有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绑定成功后,才能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响应
文件。
3.5投标
3.5.1供应商必须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响应文件上传到毕节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业务系统,并签到;
3.5.2供应商必须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
3.6投标资格的丧失
3.6.1供应商没有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响应文件上传或签到或解密的;
3.6.2供应商没有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资格审查项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6.4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项(含报价符合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6.5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
3.7无效标条款
3.7.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3.7.2供应商没有按要求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丧失投
标资格;
3.7.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没有属于资格审查项内容或资格审查项所列内容不符
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将丧失投标资格;
3.7.4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无属于符合性审查项内容或符合性审查项所列内容不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视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
3.7.5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
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经磋商小组认定,报价明显
高于或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且无法提供合理性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3.7.6响应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的;
3.7.7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7.8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3.7.9未按要求上传响应文件的;
3.7.10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将丧失投标资格;
3.7.11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资料是合法有效的,若经采购人查出提供虚假资料骗
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3.7.12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3.7.13评审期间,未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
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3.7.14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5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3.7.1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
公正;
3.7.17响应文件对本采购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3.7.18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出现特征码(硬盘序列号、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
三码一致的情形,为无效投标。
3.7.19供应商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采购人
提供不一致的;
3.7.20供应商修改采购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
价等)的;
3.7.2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3.7.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组织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网上开标,即开标时统一审查资格条件,提供资料不全或资料无效
或未按照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8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3.8.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
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3.8.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
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
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
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8.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
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为无效处理。
3.9签订合同
3.9.1采购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
地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在评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
中标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将
中标项目整体转包后转让给第三方。
3.9.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
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备选投标方案: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出现两个
及以上投标方案(响应文件)的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评标方法、原则和纪律
4.1评标方法
4.1.1本次招标采用100分制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在评标现场,从得分最
高往下依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1.2供应商的技术与商务分(满分70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提交的响应
文件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分标准评审评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供应商
的价格分(满分30分),以供应商在《投标总报价书》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按照
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获得。
4.1.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评标基准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项和符合性审查项要求,投标报价(或
经扣除后)最低的报价,价格权值为30%。投标报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项和
符合性审查项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经扣除后)的报价。
4.1.4综合分为供应商的技术与商务得分和政策性加分、报价得分及之和。
4.2定标原则
4.2.1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4.2.2按各供应商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前3名分别为本次招标的第1、2、
3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
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报
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无评审错误,采购人将确定第1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因评审组织成员自身或者由于评审时间、相关资料等主客观
原因,造成评审出现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4.2.3当第1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签约或放弃中
标的,采购人可确定排序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弃标人进行处理。当两家及其以上供应商的综合分
相等时,以报价分高者排名优先。
4.2.4在此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中标通知
确定了中标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出中标公告(1个工作日),
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成
交通知书》的,视为放弃中标权利,视其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4评标纪律
4.4.1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磋商文件和
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坚持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评审原则。
4.4.2开评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工作由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
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类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共3人。技术、经济类评审
专家由采购人在监督部门代表的监督下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4.3磋商小组成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5)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6)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7)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4.4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益关系利害关系的,必须实
行回避。采购单位、监督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参会人员中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应主动提出回避。凡到供应商进行过考察的人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更不得参加
磋商小组。
4.4.5评标期间,磋商小组和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工作纪律和保密
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4.4.6评标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发表诱导
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不得影响或干预磋商小组成员评审。
4.4.7评标的标准是磋商文件的所有规定和要求,依据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
件。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评标方法、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独立对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综合比较、评价与评分,不得有倾向性、歧视性或随
意性。磋商小组成员对自己的评审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4.4.8在评标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的,由财政部门代表或请示权威
部门作出解释;对磋商文件不清楚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4.4.9参加评标会议人员必须对所有的评审文件保密,不得在会后泄露评标情
况和响应文件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有关文字记录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全部交交易
中心留存。
4.4.10评标工作接受赫章县财政局的监督。
4.5会场须知
4.5.1磋商小组成员应准时到场就座、签到;
4.5.2评审会场内必须保持肃静、有序,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走动串位,不得
随意进出;
4.5.3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
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4.5.4从评标开始到结束期间,磋商小组成员、采购单位代表、毕节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所有活动都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监控下进
行;
4.5.5磋商小组成员就座后原则上不得相互商量,不得发表对供应商或响应文
件的观点和看法;
4.5.6采购人代表对磋商小组作出的评审结果应签名确认,拒绝签名或拒绝评
审经主持人劝告仍坚持意见的,将被记录在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进
行处理。
第五章磋商程序
5.1磋商会前24小时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5.2磋商小组成员到达会场,并登录系统签到。
5.3磋商小组推选组长,组长宣布本次磋商开始。
5.4熟悉磋商文件:磋商小组熟悉磋商文件,并就不清楚的地方向代理公司询
问,代理公司对其进行说明和解答。
5.5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
5.6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解密后,再由工作人员解密供应商提
交的响应文件,开始磋商。
5.7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以确认供应商是否具备
磋商资格,只有具有磋商资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程序。
5.8磋商:
5.8.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线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对《响应
文件》中不响应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线作书面补
充响应承诺。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磋商过程中随时处于在线状态。在磋商小组发出响
应或报价通知后20分钟内,供应商未按时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有效磋商途径进行响
应或报价的,将视作无补充响应内容或按其上一轮报作为其本轮最终报价(第一轮
在线报价20分钟内未实质响应的该轮报价即为其基础报价,第二轮在线报价20分
钟内未实质响应的该轮报价即为第一轮报价)。请各供应商在参加报价前,认真阅
读并熟悉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及业务系统操作流程。技术与商务磋商补充
响应承诺: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的磋商结束后,组长根据磋商小组的意见就磋商中
出现的疑问和偏离进行解答、明确或更正,对供应商提出补充响应要求。工作人员
将《技术与商务条款补充响应承诺书》在线发放给各供应商,各供应商将自己的补
充响应承诺以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纠正事项按规定时间填写完毕后在
线提交。
5.9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成员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情况进行符
合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在质量和服务方面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
5.10价格磋商:根据磋商小组的意见概述磋商中各供应商的报价与市场价格
的偏离情况,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工作人员将现场报价表在线发给各供应商,
各供应商在线按规定时间填写完毕后在线提交磋商小组评审。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
的报价情况确定报价的轮数,最后一轮报价为最后报价,是确定供应商是否成交的
依据。
5.11技术与商务等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
的文件进行评分。
5.12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
合评分。
5.13确定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
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
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定。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
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评审报告。
5.15评标结束。
5.16在公告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
第六章评标标准
6.1评分细则及各项评标因素权重值如下:
6.2本次招标以供应商所报总价计算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满分30分):
6.2.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
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
列公式: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磋商基准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项和符合性审查项要求,投标报价
(或经扣除后)最低的报价,价格权值为30%。投标报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
项和符合性审查项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经扣除后)的报价。报价得分四舍
五入保留小数两位。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
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
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
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相关供应商应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
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构配
件、半成品等以往购买记录及发票证明材料,以证明材料费的合理性)、人工成本
(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以证明人工费的合
理性)、机械成本(机械租赁合同或者购买记录材料,以证明机械费的合理性)等。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已随投标文
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6.2.2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6.3补充说明
6.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3.1关于中小企业的政策
6.3.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扣除优惠。
6.4补充说明
(1)投标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成交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等。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
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
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
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本合同为参考范本,最终以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
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
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
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
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
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
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
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
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
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
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
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
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
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
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
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
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
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
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
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
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
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无 | 金额(以价格数值表示):***.88(元) | 89.67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 1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范围 | 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 张静 | 执业资格类型:010202,执业资格名称: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贵2522019201932780; |
| 2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范围 | 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 陈祥彦 | 执业资格类型:010202,执业资格名称: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贵2522008200903483; |
| 3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范围 | 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 陈烨 | 执业资格类型:010202,执业资格名称: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贵2522016201702305; |
| 4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范围 | 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 王琪 | 执业资格类型:010201,执业资格名称: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贵2522008200918913;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袁大江,黎春鳌,黄开相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行)》规定优惠下浮5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466.6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日期:2026-09-18
定标日期:2026-10-08
评审日期:2026-09-30
评审地点: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审委员会名单:黎春鳌,黄开相,袁大江
公告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中标成交供应商: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88元。评审得分:89.67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赫章县双河社区汉阳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 5、6、7 号楼(6)1 单元9 层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一、项目编号:P5205272026000CBZ
二、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结果:
序
中标(成交)金额(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
号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
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
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
1,***.88,7【栋】(1)【单元】
限公司
19【层】2号房[花果园社
区]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执业证书信
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
号,息
采购人提供签订合同后
赫章县第三赫章县第三的工程量清60个日历日,贵
1小学人行天小学人行天单及施工图完成施工并陈祥彦25220082009
桥建设项目桥建设项目所示全部范达到验收标,03483
围准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
袁大江,黎春鳌,黄开相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贵州省招标采购协
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行)》规定优惠下浮5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466.6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日期:2026-09-18定标日期:2026-10-08评审日期:2026-09-30评审地点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委员会名单:黎春鳌,黄开相,袁大江公告媒
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项目用途、
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中标成交供应商: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
:***.88元。评审得分:89.67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赫章县双河社区汉阳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
5、6、7号楼(6)1单元9层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附件8: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及
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名称)的赫章县
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
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
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70人,营业收入为13980.667737万元,资产总额为6253.069829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
的负资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贵州九州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
日期:2026年9月30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P5205272026000CBZ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类别:工程类
采购人: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
第二章采购内容
第三章投标须知
第四章评标方法、原则和纪律
第五章磋商程序
第六章评分标准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章附件
第一章采购公告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业务系统中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09
月30日13时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5205272026000CBZ
项目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如有)(元):***.09
采购需求:设计桥体总长29.3米,横坡为双向1%,梁高0.6米桥面总宽3.2米,净宽3.0
米梯道均宽2.0米桥下不低于5米。满足《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对桥面、梯道、桥下净高的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标项名称:赫章县第三小学人行天桥建设项目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09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
范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
的身份证明;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
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利润分配表、财务报表附注
2
或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资格证书),或银
行出具的2026年以来至开标前任意时间的资信证明;
③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以来至开标时间前任意一个
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未拖欠税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税收或依法免税的供应商
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以来至开标时间前
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供
应商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④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
专业技术能力书面承诺;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书面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
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不接受非
中小微企业投标。采购标的属于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
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6年09月19日00时00分至2026年09月29日23时59分
2、地点: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网上获取。
3、方式: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使用CA或“标信通”APP
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即可参加本项目网上报名、交费、
下载招标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加解密响应文件等事项。(注:加密、解密使用的CA
或“标信通”APP须保持一致)。
4、售价:0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9月30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6年09月30日13时00分
3、开标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
需到开标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办理CA、“标信通”APP及网上上传响应文件事宜及技术支持方
(1)潜在供应商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公共资源
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获知注册办理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密钥的相关事宜,并按
要求办理电子密钥(CA)或“贵州交易通”APP后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即可参加本项目
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加解密响应文件等事项。(注:加密、解密
使用的CA或“贵州交易通”APP须保持一致)
(2)响应文件的制作、上传、签到、解密必须完全符合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上交易系统要求,否则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如有不明请及时详询技术支持方;
(3)相关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响应文件制作、上传技术支持:信源公司(0857-8317294);
办理电子密钥(CA):华测CA:0857-8316572。贵州CA:0857-8319852,应急联系
人:15680500516。“贵州交易通”APP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电话:400-658-7878,应急联
系电话:18785066386。
办理“标信通”APP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标信智链(杭州)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联系电话:400-658-7878;应急联系电话:18785066386。
(4)供应商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获取
《磋商文件》,制作文件并取得上传响应文件资格。
(5)供应商应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否则责任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2.制作响应文件时,涉及项目编号的位置,使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生成的编号或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生成的编号均可,不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3.投标保证金缴纳:
(1)磋商保证金交纳: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交纳形式为银行转账、支票、
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详细按照毕节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一次性按
本项目要求金额转入,且确保在2026年09月30日下午13:00时前到账并检查绑定成
功,否则,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为确保按时到账,请尽早交纳)
(2)磋商保证金绑定:交纳费用之前请确保缴费账户已在交易系统注册登记且生效,
所注册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账户类别、账户名称、账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号、开户
银行名称及开户支行号),交纳费用时请在银行汇款单备注、附言、用途、说明、附加信
息、摘要处填写报价随机码(只填写随机码且字体清晰,有其他汉字或符号等内容作为无
效费用),否则将影响交纳的费用到账,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
前,必须确认所交纳的保证金与本项目绑定,否则不能进行《响应文件》的上传(说明:
暂不支持工商银行网银及其他网银转账会自带备注内容的银行。暂不支持手机银行及第
三方支付平台,关于、保证金与项目的绑定方法,请认真阅读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
关的指南)。
(3)磋商保证金交纳账户
账户名称: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710121050000969
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联系人:财务部联系电话(传真):0857-8314036
(4)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绑定方式现启用随机码功能。供应商报名完成
将自动产生磋商随机码,交纳费用(保证金)时在银行汇款单备注或附言处填写磋商随
机码(只填写随机码且字迹清晰,有其他汉字或符号等内容作为无效费用),符合磋商
要求的费用进账后自动完成绑定。
4.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磋商过程中随时处于在线状态。在磋商小组发出响应或报价通
知后20分钟内,供应商未按时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响应或报价的,将视作无
补充响应内容或按其上一轮报价作为其本轮有效报价
(即:磋商小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第一轮报价通知后,供应商在20分钟内未进行有
效报价的,以基础报价作为该轮有效报价。磋商小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第二轮报价通知
后,供应商在20分钟内未进行有效报价的,以第一轮报价作为该轮有效报价。以此类推,
磋商小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最后一轮报价通知后,供应商在20分钟内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以上一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请各供应商在参加报价前,认真阅读并熟悉毕节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及业务系统操作流程。
5.采购活动询问、质疑联系方式: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相应阶段有质疑的,应在相应
采购过程阶段联系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针对同一
环节一次性通过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书面提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赫章县双河社区汉阳路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
第5、6、7号楼(6)1单元9层1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采购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册提供(供应商自行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下载)
第三章投标须知
3.1总则
3.1.1本磋商文件也称采购文件,由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制定,仅适用于本次磋商。
3.1.2供应商必须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参加投
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3.1.3定义:
⑴《磋商文件》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简称,是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关于
本次磋商性质、内容、程序、规则等的《磋商文件》,是评审和评定成交的依据,是供
应商参加磋商应遵循的规则,也称《采购文件》、《磋商文件》;
⑵《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为参加磋商而上传的资格、技术、商务、报价等文件资
料,也称《响应文件》,是本次磋商评审的依据;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供应商”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了《磋商文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也称投标人;
(5)“采购人”是指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称采购单位、采购人、采购方,
在合同中称甲方;
(6)“中标人”是指通过磋商小组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并由磋商小组推荐的供
应商,也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中称乙方。
(7)本磋商文件中所属中小企业指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
(8)“标的物”是指本磋商文件已列明所有采购内容及采购人补充的与项目相关
内容。
3.1.4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
果如何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对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概不负责。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和
采购人不向供应商解释不中标的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3.1.5同一供应商提供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而未说明哪一份有效的,
该供应商的所有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一个供应商只能委托一个代表参与同一项目
的投标,一个代表只能代表一个供应商。如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3.1.5磋商文件的构成
3.1.5.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列文
件组成:
(1)采购公告;
(2)采购内容;
(3)投标须知;
(4)评审方法、原则和纪律;
(5)磋商程序;
(6)评分标准;
(7)合同主要条款;
(8)响应文件部分格式;
(9)附件;
(10)澄清、修改或修正和补充文件(如有)。
3.1.5.2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供应商发现任何页数或附
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告知采购单位及代理
机构补全或澄清。
3.1.5.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
用设施等项目外部情况,投标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3.1.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1.6.1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予以退还,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供应商递交保证金的原账户依法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1.6.2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保
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收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后5
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供应商递交保证金的原账户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成交
供应商在30个日历天内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理由,以银行转
账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提供投标
保证金担保的,采购人将向担保机构启动索赔程序;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1.6.3采购人应将成交供应商未签订合同情况及时告知代理公司或书面告知交易
中心,请交易中心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采购人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自发出中标公
告之日起37个日历天后,自动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1.6.4如供应商有账户改动等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否则责任自负。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的。
3.1.7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以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贵州省招标采购
协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行)》规定优惠下浮5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
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户名:贵州远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205014641360000153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世纪城支行
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
3.1.8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2)供应商在《基础报价书》中填报的基础报价是参加磋商会议的初步报价,仅为
磋商参考。供应商在磋商会议上填报的最后报价是对全部采购物的一次性包干总报价,
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成交后即为合同总价款的计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市场
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最后报价与供应商分项报价计算之和的差额即为供应商磋商优惠
比例,合同履行中涉及各分项增减的按此比例计价;
(3)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元)表示,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
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涉及本项目的所
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处理费、运输费、机械台班费、人工费、施工水电费、
节假日赶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须交
纳的相关费用和管理费、税费及风险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1.9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代理公司。
3.1.10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3.1.1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
3.1.12工期: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
3.1.13建设地点:赫章县双河街道夜郎大道第三小学路段。
3.1.1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1.15技术要求: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
3.1.16验收规范要求:
(1)该工程竣工经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标准。验收合
格后结算送审计部门审定。
(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行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及采购方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安全文明要求:施工安全文明标准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1.17质保期: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自行
进行查找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
缺陷的材料。
3.1.18售后服务:满足采购人的相关要求,如因施工质量引起返修,供应商承担所
有费用。
3.1.19质量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完成后,交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2年,经采购人相关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按
相关审批程序退回质保金。
3.1.20工程变更:
(1)供应商未接到采购人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施工或擅自变更施工内容的,一
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变更施工内容,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工期
延误的,工期顺延。
3.1.21付款方式:由于项目资金为社会捐赠资金,捐赠单位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后才
拨付有关款项,故本项目不设置预付款;进度款按照施工现场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
由于项目工期短,原则上进度款分2次支付,分别在全部桥墩施工完成后和主梁安装完
成后支付;剩余价款,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报送发包人委托具备国家认定
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根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
交纳总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3.1.22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也绝不拖欠本项目所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2)供应商须承诺:在施工期间,须做好安全围护和文明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
一切伤亡事故、安全事故由供应商全权负责;
(3)供应商须承诺:必须确保所有节假日期间的正常施工。
(4)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对因文明施工措施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社会纠纷等,
自行协调解决,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5)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在施工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垃圾的堆放及清运自行
协调解决,不得随意堆放。
(6)供应商须承诺: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场地必须清理干净,否则采购人拒绝验
收。
(7)供应商须承诺:本项目拟派入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
得更换;
(8)供应商须承诺:对原有建筑、道路、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若在施工过
程中受到损坏,维修更换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9)供应商须承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没有在其他在
建建设工程(含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
工负责人)),且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0)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将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
维修责任。
(11)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签订合同之前或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有任何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
实,采购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成交)资格,并将此违法行为上报监督管理部门,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报价要求:由于本项目为民生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如供应商投标
报价(首次或最后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的80%,应当书面作出相应说明,保证不因价
格过低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3.1.23本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3.1.24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3.1.25如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名称、标段名称与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不一致时,
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影响投标有效性,不作无效标处理。
3.1.26政府采购政策扶持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不接受非
中小微企业投标。采购标的属于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2供应商资格获得
3.2.1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专业技术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能
力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标的物;
3.2.2在规定时间内获取了《磋商文件》,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上传)了
相关资料;
3.2.3按规定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了投标保证金或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担保;
3.2.1《响应文件》的编制、上传、加解密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要求;
3.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期限,供应商质疑期限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贵州
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出澄清或者修改通知,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由于供
应商未及时上网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
编制响应文件,且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原则上不顺
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3.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或询问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报名截
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系统,或通过
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或询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针对质疑
或询问的内容进行书面答复,询问的答复时间为3个工作日,质疑的答复时间为7个工
作日。未获取磋商文件,或在获取文件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外,采购代理机构及采
购人不作答复。供应商只能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2.1.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
市)获取磋商文件的相应证明材料,质疑函,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并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
定。质疑函要求原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系统提出质疑的,
可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其他资料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3.2.2.质疑函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
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监督部门:赫章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57-2212219
3.3.3供应商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没有按前款(3.3.2条)要
求提出书面质疑或询问的,将被视为完全认同磋商文件。在此时间之后提出质疑或询问
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答复。
3.3.4供应商需现场踏勘的,请自行安排踏勘;因踏勘产生的一切费用、安全责任
等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3.5在磋商期间,磋商文件中存在的瑕疵或疏漏由磋商小组中采购人代表进行明
确或澄清,没有采购人代表的,由磋商小组成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明确。但不得对
磋商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3.4响应文件
敬告:响应文件的制作必须完全符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毕节市)系
统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3.4.1响应文件的格式、盖章及资料要求
(1)响应文件的格式、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应符合磋商文件附件中指定格式要求,
并按指定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由于系统原因,盖章未盖到指定位置的,不影响投标的
有效性)。
(2)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材料必须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
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清晰可读。
3.4.2响应文件的构成
1.资格文件(资格审查项)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利润分配表、财务报表
附注或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资格证书),
或银行出具的2026年以来至开标前任意时间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以来至开标时间前任意一个月
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未拖欠税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税收或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
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2)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1月以来至开标时间前任
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供应
商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符合格式要求,
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供应商书面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符
合格式要求,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②供应商提供“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函”。(符合格式要求,原件加盖公章
扫描上传)
1.7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不接受
非中小微企业投标。采购标的属于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视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划分标
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供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注册证、安全考核B证、2026年以来投标人为其缴纳的任
意一个月社保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技术文件
2.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评分因素提供)
3.商务文件
3.1类似项目业绩(按评分因素提供)
3.2项目负责人业绩(按评分因素提供)
3.3技术负责人职称(按评分因素提供)
3.4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按评分因素提供)
3.5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商务文件资料。
4.其他文件
4.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
查项)
4.2工期: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完成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自行承诺,格式
自拟,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4.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4.4技术要求: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自
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4.5验收规范要求:(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1)该工程竣工经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标准。验收合
格后结算送审计部门审定。
(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行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及采购方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安全文明要求:施工安全文明标准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4.6质保期: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自行进
行查找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
陷的材料。(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扫描上传)
4.7售后服务:满足采购人的相关要求,如因施工质量引起返修,供应商承担所有
费用。(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
4.8其他要求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扫描上传)
(1)供应商须承诺: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也绝不拖欠本项目所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2)供应商须承诺:在施工期间,须做好安全围护和文明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
的一切伤亡事故、安全事故由供应商全权负责;
(3)供应商须承诺:必须确保所有节假日期间的正常施工。
(4)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对因文明施工措施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社会纠纷
等,自行协调解决,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5)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在施工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垃圾的堆放及清运自
行协调解决,不得随意堆放。
(6)供应商须承诺: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场地必须清理干净,否则采购人拒绝
验收。
(7)供应商须承诺:本项目拟派入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
不得更换;
(8)供应商须承诺:对原有建筑、道路、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若在施工
过程中受到损坏,维修更换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9)供应商须承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没有在其他
在建建设工程(含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
施工负责人)),且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0)供应商须承诺:若中标将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
维修责任。
(11)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签订合同之前或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有任何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
实,采购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成交)资格,并将此违法行为上报监督管理部门,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报价要求:由于本项目为民生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如供应商投标
报价(首次或最后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的80%,应当书面作出相应说明,保证不因价
格过低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4.9不恶意低价竞争承诺:如磋商小组认为我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
性审查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能诚信履约,要求我公司提供报价组成证明
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处理费、运输费、机械台班费、人工费、施工水电费、节
假日赶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须交纳
的相关费用和管理费、税费及风险等一切费用)和不影响服务质量和能诚信履约承诺书
的,我公司保证在接到代理公司电话后120分钟内通过QQ邮箱提供给代理机构,由代
理机构转交给磋商小组。如我公司不能在120分钟内提供报价组成证明材料和书面承诺,
或经磋商小组认定我公司是恶意低价竞标,按无效投标处理的,我公司无异议。(自行
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4.10《响应文件》每页必须加盖公章或电子公章。(符合性审查项)
4.11其他无效投标的审查:供应商不存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无效标情形,如存在的该项审查不通过。(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原件扫描
上传)(符合性审查项)
5.报价文件
A.《基础报价书》(必须按本《磋商文件》“第八章附件1”的格式
填写,且投标报价未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报价符合性审查项)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价是
否高于最高限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造价人员签字、盖章。
特别提醒:由于供应商未按《响应文件》的构成顺序编制,评审委员会在相应位置
未找到证明材料,或资格证明材料、技术商务材料不清晰,评审委员会无法辨认,导致
资格或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或技术商务及政策性加分未得分等情况的,责任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
3.4.3响应文件的提交
(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系统按要求进行编制,导出后加密上传。
(2)供应商只有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绑定成功后,才能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响应
文件。
3.5投标
3.5.1供应商必须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响应文件上传到毕节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业务系统,并签到;
3.5.2供应商必须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
3.6投标资格的丧失
3.6.1供应商没有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响应文件上传或签到或解密的;
3.6.2供应商没有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资格审查项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6.4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项(含报价符合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6.5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
3.7无效标条款
3.7.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3.7.2供应商没有按要求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丧失投
标资格;
3.7.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没有属于资格审查项内容或资格审查项所列内容不符
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将丧失投标资格;
3.7.4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无属于符合性审查项内容或符合性审查项所列内容不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视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
3.7.5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
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经磋商小组认定,报价明显
高于或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且无法提供合理性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3.7.6响应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的;
3.7.7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7.8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3.7.9未按要求上传响应文件的;
3.7.10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将丧失投标资格;
3.7.11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资料是合法有效的,若经采购人查出提供虚假资料骗
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3.7.12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3.7.13评审期间,未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
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3.7.14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5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3.7.1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
公正;
3.7.17响应文件对本采购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3.7.18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出现特征码(硬盘序列号、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
三码一致的情形,为无效投标。
3.7.19供应商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采购人
提供不一致的;
3.7.20供应商修改采购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
价等)的;
3.7.2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3.7.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组织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网上开标,即开标时统一审查资格条件,提供资料不全或资料无效
或未按照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8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3.8.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
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3.8.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
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
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
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8.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
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为无效处理。
3.9签订合同
3.9.1采购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
地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在评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
中标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将
中标项目整体转包后转让给第三方。
3.9.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
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备选投标方案: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出现两个
及以上投标方案(响应文件)的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评标方法、原则和纪律
4.1评标方法
4.1.1本次招标采用100分制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在评标现场,从得分最
高往下依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1.2供应商的技术与商务分(满分70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提交的响应
文件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分标准评审评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供应商
的价格分(满分30分),以供应商在《投标总报价书》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按照
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获得。
4.1.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评标基准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项和符合性审查项要求,投标报价(或
经扣除后)最低的报价,价格权值为30%。投标报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项和
符合性审查项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经扣除后)的报价。
4.1.4综合分为供应商的技术与商务得分和政策性加分、报价得分及之和。
4.2定标原则
4.2.1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4.2.2按各供应商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前3名分别为本次招标的第1、2、
3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
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报
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无评审错误,采购人将确定第1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因评审组织成员自身或者由于评审时间、相关资料等主客观
原因,造成评审出现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4.2.3当第1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签约或放弃中
标的,采购人可确定排序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弃标人进行处理。当两家及其以上供应商的综合分
相等时,以报价分高者排名优先。
4.2.4在此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中标通知
确定了中标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出中标公告(1个工作日),
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成
交通知书》的,视为放弃中标权利,视其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4评标纪律
4.4.1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磋商文件和
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坚持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评审原则。
4.4.2开评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工作由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
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类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共3人。技术、经济类评审
专家由采购人在监督部门代表的监督下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4.3磋商小组成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5)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6)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7)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4.4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益关系利害关系的,必须实
行回避。采购单位、监督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参会人员中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应主动提出回避。凡到供应商进行过考察的人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更不得参加
磋商小组。
4.4.5评标期间,磋商小组和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工作纪律和保密
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4.4.6评标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发表诱导
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不得影响或干预磋商小组成员评审。
4.4.7评标的标准是磋商文件的所有规定和要求,依据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
件。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评标方法、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独立对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综合比较、评价与评分,不得有倾向性、歧视性或随
意性。磋商小组成员对自己的评审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4.4.8在评标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的,由财政部门代表或请示权威
部门作出解释;对磋商文件不清楚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4.4.9参加评标会议人员必须对所有的评审文件保密,不得在会后泄露评标情
况和响应文件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有关文字记录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全部交交易
中心留存。
4.4.10评标工作接受赫章县财政局的监督。
4.5会场须知
4.5.1磋商小组成员应准时到场就座、签到;
4.5.2评审会场内必须保持肃静、有序,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走动串位,不得
随意进出;
4.5.3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
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4.5.4从评标开始到结束期间,磋商小组成员、采购单位代表、毕节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所有活动都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监控下进
行;
4.5.5磋商小组成员就座后原则上不得相互商量,不得发表对供应商或响应文
件的观点和看法;
4.5.6采购人代表对磋商小组作出的评审结果应签名确认,拒绝签名或拒绝评
审经主持人劝告仍坚持意见的,将被记录在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进
行处理。
第五章磋商程序
5.1磋商会前24小时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5.2磋商小组成员到达会场,并登录系统签到。
5.3磋商小组推选组长,组长宣布本次磋商开始。
5.4熟悉磋商文件:磋商小组熟悉磋商文件,并就不清楚的地方向代理公司询
问,代理公司对其进行说明和解答。
5.5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
5.6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解密后,再由工作人员解密供应商提
交的响应文件,开始磋商。
5.7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以确认供应商是否具备
磋商资格,只有具有磋商资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程序。
5.8磋商:
5.8.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线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对《响应
文件》中不响应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线作书面补
充响应承诺。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磋商过程中随时处于在线状态。在磋商小组发出响
应或报价通知后20分钟内,供应商未按时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有效磋商途径进行响
应或报价的,将视作无补充响应内容或按其上一轮报作为其本轮最终报价(第一轮
在线报价20分钟内未实质响应的该轮报价即为其基础报价,第二轮在线报价20分
钟内未实质响应的该轮报价即为第一轮报价)。请各供应商在参加报价前,认真阅
读并熟悉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及业务系统操作流程。技术与商务磋商补充
响应承诺: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的磋商结束后,组长根据磋商小组的意见就磋商中
出现的疑问和偏离进行解答、明确或更正,对供应商提出补充响应要求。工作人员
将《技术与商务条款补充响应承诺书》在线发放给各供应商,各供应商将自己的补
充响应承诺以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纠正事项按规定时间填写完毕后在
线提交。
5.9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成员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情况进行符
合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在质量和服务方面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
5.10价格磋商:根据磋商小组的意见概述磋商中各供应商的报价与市场价格
的偏离情况,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工作人员将现场报价表在线发给各供应商,
各供应商在线按规定时间填写完毕后在线提交磋商小组评审。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
的报价情况确定报价的轮数,最后一轮报价为最后报价,是确定供应商是否成交的
依据。
5.11技术与商务等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
的文件进行评分。
5.12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
合评分。
5.13确定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
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
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定。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
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评审报告。
5.15评标结束。
5.16在公告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
第六章评标标准
6.1评分细则及各项评标因素权重值如下:
| 价格分(30.00)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30注:①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②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供应商的报价不再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 0.0~30.0分 |
| 技术分(45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主观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与措施进行评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标题明确、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得8分;(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标题较完整、内容较完整、较准确清晰得6分;(3)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标题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准确清晰得4分;(4)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内容一般得2分;(5)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内容简单粗略得1分;(6)不提供或者方案标题不完整、不满足方案题意得0分。 | 0.0~8.0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 包含质量保证的方法、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进行评分:(1)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标题明确、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得8分;(2)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标题较完整、内容较完整、较准确清晰得6分;(3)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标题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准确清晰得4分;(4)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内容一般得2分; | 0.0~8.0分 | |
| (5)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内容简单粗略得1分;(6)不提供或者方案标题不完整、不满足方案题意得0分。 | |||
| 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 | 包含进度控制的方法、管理制度等,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措施进行评分:(1)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方案标题明确、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得5分;(2)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方案标题较完整、内容较完整、较准确清晰得4分;(3)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方案标题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准确清晰得3分;(4)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方案内容一般得2分;(5)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方案内容简单粗略得1分;(6)不提供或者方案标题不完整、不满足方案题意得0分。 | 0.0~5.0分 | |
| 施工安全措施 | 包含安全控制的方法、管理制度等,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措施进行评分:(1)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标题明确、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得4分;(2)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标题较完整、内容较完整、较准确清晰得3分;(3)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标题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准确清晰得2分;(4)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内容一般得1分;(5)不提供或者方案标题不完整、不满足方案题意得0分。 | 0.0~4.0分 | |
| 文明施工 | 包含文明施工的方法、管理制度等,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措施进行评分:(1)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标题明确、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得5分;(2)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标题较完整、内容较完整、较准确清晰得4分;(3)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标题基本完 | 0.0~5.0 |
| 措施 | 整、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准确清晰得3分;(4)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内容一般得2分;(5)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内容简单粗略得1分;(6)不提供或者方案标题不完整、不满足方案题意得0分。 | 分 | |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措施 | 包含治安保卫控制的方法、人员安排、管理制度等,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措施评分:(1)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措施方案标题明确、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得3分;(2)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措施方案标题较完整、内容较完整、较准确清晰得2分;(3)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措施方案标题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准确清晰得1分;(4)不提供或者方案标题不完整、不满足方案题意得0分。 | 0.0~3.0分 | |
| 施工环保措施 |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措施进行评分:(1)施工环保措施方案标题明确、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得4分;(2)施工环保措施方案标题较完整、内容较完整、较准确清晰得3分;(3)施工环保措施方案标题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准确清晰得2分;(4)施工环保措施方案内容一般得1分;(5)不提供或者方案标题不完整、不满足方案题意得0分。 | 0.0~4.0分 | |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现场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的进行评分:(1)现场组织管理机构方案标题明确、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得3分;(2)现场组织管理机构方案标题较完整、内容较完整、较准确清晰得2分;(3)现场组织管理机构方案标题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准确清晰得 | 0.0~3.0分 |
| 1分;(4)不提供或者方案标题不完整、不满足方案题意得0分。 | |||
| 主观分精简合理性评审 | 主观分部分,包含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措施,施工环保措施,现场组织管理机构等8个措施方案,方案应贯彻精简原则,做到内容精准响应、表述凝练高效、重点突出鲜明,所有方案总页数控制在800页及以内得5分,每超过10页扣1分,最多扣5分。 | 0.0~5.0分 | |
| 商务分(25分)客观分 | 类似项目业绩 | 供应商2023年9月1日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5分,满分5分。证明材料:提供完整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0.0~5.0分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项目负责人2023年9月1日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5分,满分5分。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证明材料,合同中需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得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0.0~5.0分 | |
| 技术负责人职称 | 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注:提供身份证、职称证及2026年以来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0.0~5.0分 | |
|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 主要管理人员(满分10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每提供1人得2分,同岗位的不重复计分,同1人具有多个岗位证(或投标单位任职文件)的也不能重复计分,此项最高得10分。注:①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提供身份证和岗位证(或投标单位任职文件)及供应商为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2026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复印件或 | 0.0~10.0分 |
| 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②安全员提供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及供应商为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2026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备注:以上各岗位人员均不得重复任职。 |
6.2本次招标以供应商所报总价计算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满分30分):
6.2.1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
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
列公式: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磋商基准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项和符合性审查项要求,投标报价
(或经扣除后)最低的报价,价格权值为30%。投标报价指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
项和符合性审查项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经扣除后)的报价。报价得分四舍
五入保留小数两位。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
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
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
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相关供应商应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
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构配
件、半成品等以往购买记录及发票证明材料,以证明材料费的合理性)、人工成本
(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以证明人工费的合
理性)、机械成本(机械租赁合同或者购买记录材料,以证明机械费的合理性)等。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已随投标文
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6.2.2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6.3补充说明
6.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3.1关于中小企业的政策
6.3.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扣除优惠。
6.4补充说明
(1)投标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成交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等。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
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
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
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本合同为参考范本,最终以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十三、合同份数 | 生效。 | ||
| 本合同一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 ||
|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址: | 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账号: |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
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
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
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
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
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
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
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
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
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
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
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
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
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
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
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
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
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
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
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
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
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
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
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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