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大方电厂2026年第70次3400大卡5万吨-煤矿及煤矿的销售公司或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报价
【招标结果】大方电厂2026年第70次3400大卡5万吨-煤矿及煤矿的销售公司或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报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毕节市 | 采购单位 |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第70次市场煤竞价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竞价编号:MTJJ1A6E202610010881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3400大卡竞价
开始报价时间:2026-10-01 19:16:27
报价截至时间:2026-10-02 19:40:00
采购数量 (吨):50000
发布人:许建红
发布单位: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
收货单位: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2026-10-31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
报价单位:元/卡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
标段信息附件
竞价公告
合同模板
合同附件
备注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大方电厂2026年第70次3400大卡5万吨-煤矿及煤矿的销售公司或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报价
一、基本情况
二、煤炭采购指标
三、竞价报价单位资格
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煤炭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单位,能够遵守
电煤竞价规则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煤炭供应商:
(一)具有企业年检合格的资质,在中国华电集团电煤竞
价平台注册,经审批后,纳入供应商库名单的。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
停业,财产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竞价单位行贿
等廉洁问题,没有被华电集团列入黑名单企业。
四、竞价报价注意事项
1、报价原则
1.1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交货期限
等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1.2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
为含税价格。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
时按照“元/大卡·吨”报价,以0.0001元/大卡·吨为最小单位。
1.3报价中标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截止日期内发运(汽
车运输以到厂过磅时间为准,火车运输以铁路大票启票时间
为准)。
2、报价风险
若电煤供应商报价出现违规报价情况,该供应商此次报
价无效,并按照竞价发布单位《电煤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对其做出阶段退出或永久退出处理,其中自然退出和
阶段退出的电煤供应商可应需重新发生电煤采购业务;永久
退出的电煤供应商不得再与乌江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电
煤采购业务。
2.1阶段退出
阶段退出的电煤供应商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
得与公司系统单位发生市场电煤采购业务,惩戒期结束后不
需要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可继续参与业务,触发阶段退出的
条件如下:
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公司系统单位接到
采购中标通知后未签订电煤购销合同1次。
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公司系统单位签订
电煤购销合同后履约率低于30%的发生1次。
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报价1次。
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
价1次。
2.2永久退出
永久退出的电煤供应商须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
理准入手续,触发永久退出的条件如下:
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公司系统单位入选
后未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累计2次。
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公司系统单位签订
电煤购销合同后履约率低于30%的发生2次。
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报价累计2次。
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
价累计2次。
5.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6.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8.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掺杂使假是
指: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车、运输、交付环节,故意掺入
非煤劣质物质、人为分层配装优劣煤、以次充好、调换煤种,
通过欺骗手段虚增煤质指标、骗取高价结算、损害电厂利益
的欺诈行为)
9.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电煤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10.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煤单位造成较大
损失。
五、竞价规则
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
2、若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时,该标段竞价
失败。当剔除无效报价供应商后,有效报价供应商达到3家及以
上,本次竞价仍然有效。
3、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
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3.1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3.2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
3.3报价相同情况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
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4、中标通知
发布单位使用入选单位竞价平台准入时提供的联系方式以
电话方式通知。
六、合同要求
1、入围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按照公告合同范本,与乌江售电公司协
商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2、煤矿所委托的销售公司签订合同时,须提供煤炭销售委
托书。
3、如入围单位未按入围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煤炭买
卖合同,分公司有权取消入选单位资格,并六个月内不能参与报
价(如果报价视为无效)。
4、签订合同时请提供竞价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七、履约保证金缴纳、扣除及退还
(一)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中标后须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
币20万元(已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供应商不用再缴纳,保
证金不足人民币20万元供应商须补足人民币20万元),方可签
订合同。合同执行结束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后期履约保
证金。
1.若因销方原因在合同执行期结束时合同履约率<80%,未
履约量(合同量-结算量)按10元/吨扣除履约保证金。
2.若因购方原因在合同执行期结束时合同履约率<80%不扣
除履约保证金。
3.若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率,由双方协商处
理。
4.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在新一轮竞价中标后须补足履约
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后方可签订合同。
5.供应商决定自然退出不再参与购方市场煤竞价的,可书面
提出申请全额无息退还。
6.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银行收款信息
收款账户户名: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银行账号:37070078801900000118
银行联行号:310701037072
8.缴纳保证金时附言注明:大方电厂第**次竞价采购履约保证
金。
八、其他要求
1、煤炭供应商不得采用串标、围标等恶意报价等方式进行
竞价,一经发现,将列入华电集团供应商黑名单。
2、竞价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
报价的数量、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
责任和义务。
3、竞价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与贵州华电乌江售电有限公司
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煤;供煤指标应符合合同
最低控制指标,供煤指标不能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收货单位有
权要求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有关要求,贵州华电乌江
售电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4、竞价截止前,燃料分公司拥有修改、澄清、撤销竞价文
件的权利,并将更新后的竞价文件重新进行网络平台竞价。
九、注意事项
本公告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市场煤合同模板及附件
煤炭买卖合同模板(市场煤)
卖方(销方):卖方合同编号:
买方(购方):买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收货单位、供煤单位、发货地点、品种、煤种、数量及合同执行期
1.1收货单位:
供煤单位:
1.2发货地点:1.3品种名称:
1.4煤种名称:1.5交货数量:***万吨
1.6合同执行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1.7供煤计划:
第二条交货方式、地点及风险承担
2.1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2.2交货地点:由供煤单位组织汽车或火车将煤由发货地点运送到收货单位煤场或卸煤沟。
2.3风险承担:供煤单位不得安排“有安全隐患”车辆承运电煤,电煤运输全过程由供煤单位全权负责并承担运输责任,货物经购方或收货单位验收合格前,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供煤单位负责。
第三条煤炭价格及计价标准
3.1结算价格=热值计价标准(或单批次计价标准)+硫分计价标准-2元/吨
单批次是指销方当日在购方或收货单位验收系统中单通道完成采样、重衡计量、轻衡计量后的全部煤炭量,时间以当日00:00-24:00为界。
3.2合同价格:按到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干燥基全硫计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4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St,d≤3.0%时,执行一票到厂不含税价***元/吨,税额***元/吨(含税基价***元/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税率调整,以不含税到厂价不变确定基准价格,具体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即未开票部分按最新税率执行,已开票部分继续执行原税率),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不予返还税差。
3.3.1热值计价标准:按结算周期内到厂验收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价,实行按质计价结算。
3.3.2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来煤达到以下要求时,不纳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按以下价格结算:
3.4.1硫分计价标准:按结算周期内到厂验收加权平均干燥基全硫计价,实行分段计扣、累计扣款结算。
3.4.2单批次干燥基全硫达到以下要求时,不纳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按以下价格结算:
第四条数量、质量确认
4.1数量验收:以收货单位汽车衡、轨道衡过磅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购方不承担运输损耗。
4.2质量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煤的热值、干基全硫范围等,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4.3质量异议处理按本合同附件执行,合同附件经供煤单位、燃料分公司、收货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货款、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5.1结算周期:以收货单位验收的煤炭数量、质量按合同执行期内(火车煤以启票日期为准/汽车煤以到厂验收日期为准)全部加权平均结算(扣除单独结算煤量),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前完成供煤任务且不再供煤时可提前结算。
5.2结算方式:凭一票结算,销方出具全额增值税票(出具合格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时销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销方承担。
5.3付款方式:购方依据销方货物到厂验收的数量、质量,办理不超过70%的预结算款。支付预结算款前,销方须开具对应金额、税率13%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方未提供合规发票的,购方有权拒绝支付预结算款。双方出具正式结算单后,销方就结算尾款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结算已开具发票与尾款发票金额合计应当与最终结算总金额一致。购方在该尾款发票认证验证无误之日起30日内,以现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信用证向销方支付全部货款,前期已支付的预结算款予以扣减。
5.4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质量以千卡/千克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验收现场廉洁及安全行为规范要求
6.1销方代表及驾驶员到达收货单位现场后,要严格遵守收货单位现场安全等工作要求,若有违反,收货单位有权利按照合同附件进行处理,涉及销方利益时由销方自行问责当事人,与购方或收货单位无关。
6.2销方发生拉拢、贿赂、诬陷、威胁购方及收货单位人员等行为时,购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附件内容,追究销方法律责任。
6.3购方及收货单位人员有吃拿卡要及故意刁难的,销方可告知购方管理人员或向购方上级公司举报,一经查实,购方将进行严肃处理。
6.4上级公司举报电话:
乌江公司市场营销部(采购)钱军:座机:085185784259手机:18008510607
乌江公司生产技术部(验收)杨鑫:座机:085185784305手机:15086066544
第七条异常煤的界定及处理
7.1详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煤质预报
8.1销方应在装车前一天、当天和次日,用传真、邮件或手机微信等信息方式将煤炭发运情况告知收货单位,内容包括:发运量(车数)、煤质(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干燥基全硫St,d)、预计到货时间等。
第九条合同生效条件
9.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销方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出具合格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销方应按照供煤计划组织均衡发运并服从收货单位的调运安排,煤炭运输过程中,由于销方不服从收货单位调运安排所产生的额外等待时间和额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短倒费、滞期费等,由销方承担。
10.2由于燃料采制化工艺过程的特殊性和发电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决定了销方所供电煤检验结果出来时,该电煤往往已投入使用,所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购方不可能再返还销方的货物,由此产生的标的物灭失、损害等不利后果只能由销方承担,购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0.3销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供煤单位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销方承担。若销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本约定的煤质参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行业要求,被国家相关部门责令退货的,销方必须无条件执行,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所有损失和费用由销方自行承担;若给购方和供煤单位带来损失的,销方也应一并承担。
10.4销方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煤等需要,由购方出具有关的《委托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清单》及相关证照给销方,以上资料销方只能专项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煤使用,不得另作其他任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与购方无关。如销方使用以上资料给购方造成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由销方全部负责赔偿。
10.5合同履行地为收货方所在地。销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账户信息、授权书等),否则,由此造成相关损失均由销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6发生以下情形的,实施阶段退出6个月惩戒期,即自被拉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接购方及关联公司市场煤业务。(采购侧合同有,电厂侧合同取消)
一个自然年内,因销方原因,在同一区域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合同履约率<30%的情况1次。
10.7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永久退出。(采购侧合同有,电厂侧合同取消)
(1)一个自然年内,因销方原因,在同一区域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发生合同履约率<30%的情况累计2次。
(2)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4)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掺杂使假是指: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车、运输、交付环节,故意掺入非煤劣质物质、人为分层配装优劣煤、以次充好、调换煤种,通过欺骗手段虚增煤质指标、骗取高价结算、损害电厂利益的欺诈行为)。
(5)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购方或收货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10.8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合同附件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购销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咨询费、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家出庭产生的费用等。
11.2销方需按本合同发货地点进行发货,发生不按规定发货地点发货情况的,购方可立即要求暂停供煤,合同执行期内不按规定发货地点来煤量按照50元/吨在支付该合同煤款时扣减金额,扣完为止。
11.3合同履约率=合同结算周期内结算数量/合同量。因供煤单位的原因造成履约率达不到要求时,按下表计算在支付该合同煤款时扣减金额,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如购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方可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合同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保密
13.1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和依法依规向有关机关报告,接受审计、监察、巡视的情形除外。
13.2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3.3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3.4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购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4.2本合同一式陆份,销方二份,购方四份,签字盖章生效。只对购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合同无效。
第十五条特别说明
14.1本合同文本由购方提供。在签订合同时,销方有权要求购方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或说明。合同一经销方签字盖章后视为销方对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不得以格式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第十六条保证金条款(本条仅适用于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
销方缴纳人民币2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签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约率等行为关联进行考核,扣完为止。
16.1若因销方原因在合同执行期结束时合同履约率<80%,未履约量(合同量-结算量)按10元/吨扣除履约保证金。
16.2若因购方原因在合同执行期结束时合同履约率<8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16.3若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率,由双方协商处理。
16.4合同执行结束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后期履约保证金,如不再参与竞价,可申请全额无息退还。
卖方:买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行号:行号: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WJSD-DFGM-SC-2026-XXX/SDDFSC-2026-XXX
煤炭买卖合同附件
第一章数量和质量验收
第一条来煤量、质验收
(一)供煤单位交煤时根据收货单位要求提供煤炭销售票据等相关凭证。
(二)汽车煤来煤标称最大粒度要求控制在50mm以下(若是煤丁及块煤粒度必须进行明确),来煤粒度大于50mm或黏性大的非采样机适采煤种需进行现场人工采样。标称最大粒度大于50mm的按比例进行计扣(已明确为煤丁及块煤不予计扣),尺寸较大矸石(长度300mm以上)或钢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大件杂物,发现按0.5吨/件进行计扣,大件杂物较多时,直到扣完该车重量为止。
(三)火车煤来煤发现煤中块状杂物或矸石粒度超过300mm的,每块扣0.5吨;块状杂物或矸石总重量超过5吨以上的,扣除该车50%煤量(以收货单位过磅验收量为准),由供煤单位代表、收货单位相关人员(燃煤监督、现场验收员及厂内燃料管理人员)双方现场确定。发现煤中矸石粒度超过150mm(小于300mm)的块状杂物在10块以内时,每车扣3吨;矸石粒度超过150mm(小于300mm)的块状杂物在10块以上时,每车扣10吨,由供煤单位代表、收货单位相关人员(燃煤监督、现场验收员及厂内燃料管理人员)双方现场确定。
(四)对于水分较大的来煤,若车辆有滴水现象,电厂按扣水规定执行。
(五)供煤单位对化验数据有异议时,必须在收到收货单位化验数据24小时内向收货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可用收货单位留存的3mm备查煤样送往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复检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偏差不超过100千卡/千克(0.418MJ/kg),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偏差超过100千卡/千克(0.418MJ/kg),以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化验热值为准。当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1.50%,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不超过0.22%,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超过0.22%,以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化验干基全硫为准。当收货单位化验结果1.50%<St,d≤4.00%,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不超过0.32%,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超过0.32%,以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化验干基全硫为准。当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4.00%,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不超过0.42%,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超过0.42%,以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化验干基全硫为准。
(六)单车抽查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不得低于2600大卡,低于则按以下标准处理:(1)发现1车人工样化验结果(Qnet,ar)低于2600大卡:该车来煤重量清零,并扣罚当日该批次剩余煤量的10%;(2)发现2车人工样化验结果(Qnet,ar)低于2600大卡的:该2车来煤重量清零,并扣罚当日该批次剩余煤量的20%;(3)发现3车及以上人工样化验结果(Qnet,ar)低于2600大卡的:当日该批次来煤全部清零处理。
第二章异常煤的界定及处理
第二条异常煤处理
(一)异常煤的界定
1.分层装车情况,即来煤煤质明显分层或夹包,上下不一、里外不一等情况。
2.来煤中含有石油焦、气化渣、橡胶颗粒、烟道灰、增卡剂、弹丸焦等非煤物质,以及因添加不明化学物产生异味等。
3.煤质现场抽查结果异常,收货单位根据需要或随机对供煤单位单车来煤车厢任意位置进行抽样比对,任意两个位置抽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相差300千卡/千克(1.254MJ/kg)及以上的。
4.汽车煤同批次大、小煤车之间净重相差5吨以上,采用抽查或制样前大小车单车煤样化验比对方式,小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大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千卡/千克(1.254MJ/kg)及以上的。
(二)异常煤的处理流程
1.供煤单位的煤炭到厂验收过程中,收货单位抽查车辆不同部位煤炭进行比对,收货单位可采取以下方法验证:采用人工采样方式对单车煤车卸煤煤堆的不同位置分别进行采样,并在收货单位实验室进行制样和化验,根据化验结果判断来煤是否存在异常。
2.收货单位现场验收发现供煤单位来煤可能存在异常煤或其他需要抽查的情况,由供煤单位承运人立即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供煤单位代表,供煤单位代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委托承运人在煤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供煤单位拒不到场或无故迟到的,视为供煤单位放弃现场监督权利,收货单位有权自行进行采样;采制化过程供煤单位可派人全程监督。收货单位需在48小时内出具化验结果报告并告知供煤单位(如遇特殊情况,48小时不能出具化验结果报告的,需提前告知供煤单位),供煤单位对异常煤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结果24小时内向收货单位提出3mm备查煤样复查书面申请,如未提出书面申请,则视为认可收货单位处理结果。供煤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拒绝签字的,收货单位以抽样对比结果进行处理。
3.异常处理现场,由收货单位相关人员对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并保存。
(三)异常煤的处理
1.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以内,则视为来煤无异常。同一供煤通道当日煤车之间净重相差5吨以上,采用抽查的方式,以一大一小为一组分别进行人工采样,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以内,则视为来煤无异常。
2.单车或单组车两个人工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599千卡/千克(2.505MJ/kg)间(大小车需满足小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大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视为该车或该组车来煤异常,对该车或该组车来煤按总重量60%计扣。
执行说明:结算总量=(验收总量-该车或该组车来煤总重量60%)。达到合同单批次结算的,如果含异常煤,在批次里扣减量,否则在总量里扣减量。下同。
3.单车或单组车两个人工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差值在600千卡/千克(2.509MJ/kg)~799千卡/千克(3.343MJ/kg)(大小车需满足小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大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视为该车或该组车来煤严重异常,扣除该车煤或该组车煤全部煤量。
4.单车或单组车两个人工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差值在800千卡/千克(3.345MJ/kg)及以上(大小车需满足小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大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视为该车或该组车来煤严重异常,扣除该车煤或该组车煤全部煤量,并对当天该批次其余来煤按总重量5%计扣处理。
5.当天同一批次发现来煤3车或3组及以上存在异常煤的,或来煤车数中异常煤车数或组数占比30%及以上的,扣除该批次当日来煤全部煤量,不予结算。
6.供煤单位供应的煤炭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稳定,若收货单位在到厂验收过程中发现煤质流动性差、掺杂煤泥等导致接卸困难或影响安全生产等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由供煤单位承运人立即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供煤单位代表,供煤单位代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委托承运人在煤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不能按时现场确认或拒收不成,收货单位依据煤质异常记录,按当批次来煤的实际验收总煤量50%计扣处理;同一供煤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第二次,收货单位按当批次来煤的实际验收总煤量80%计扣处理;同一供煤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第三次,收货单位按当批次来煤的实际验收量全部扣除,并有权终止合同,剩余合同量按合同约定兑现率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影响收货单位正常接卸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延时、外卸、分流等)由相对应供煤单位自行承担。
7.供煤单位供应的煤炭中含有石油焦、气化渣、橡胶颗粒、烟道灰、增卡剂、弹丸焦等非煤物质,以及因添加不明化学物产生异味等,如收货单位在监质监装过程中发现,则有权终止合同,剩余合同量按合同约定兑现率违约处理;若收货单位在到厂验收过程中发现,则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如拒收不成,该车煤量全部扣除处理(以煤质异常处理记录为准),剩余合同量按合同约定兑现率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影响收货单位正常接卸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延时、外卸、分流等)由相对应供煤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来煤严重异常终止合同规定
第三条市场煤来煤严重异常终止合同规定
1.严重异常行为的定义及情形(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均为严重异常)。
1)一个月内(从供煤开始日期计算)供煤单位出现异常煤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以上达到6次或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600千卡/千克(2.509MJ/kg)以上达到3次的(同天同一通道出现1车及以上异常煤为1次)。
2)合同期内供煤单位出现异常煤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以上达到8次或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600千卡/千克(2.509MJ/kg)以上达到5次的(同天同一通道出现1车及以上异常煤为1次)。
3)同天同一批次来煤异常煤车数达到5车及以上的或大小车异常煤达到3组及以上的。(不含连带)
4)同天同一批次来煤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600千卡/千克(2.509MJ/kg)及以上车数达到3车及以上的。
2.发现供煤单位存在来煤严重异常的,电厂应向燃料分公司提出申请,燃料分公司终止合同并有权参照掺杂使假行为将供煤单位拉入黑名单。
第四章安全规范要求
第四条安全规范要求
(一)安全方面:
1.禁止煤车卸煤发生侧翻,违者负全部责任。
2.禁止煤中异物引起采样机故障停运,违者视情况停放2小时或计扣0.5吨煤,造成设备损坏的造价赔偿。
3.禁止煤车货箱中部有拉筋入厂,违者停放2小时后处理。
4.禁止煤车超速(10km/小时)行驶,违者停放2小时。
5.禁止煤位高度超过4.2米,违者停放2小时,并清理洒落的煤。
6.禁止驾驶员现场不佩带安全帽、私自爬货厢,违者停放2小时,并承担违规的后果。
7.禁止煤车卸煤后不放斗离开,违者停放2小时。
8.禁止煤车过磅时不熄火,违者停放2小时。
9.禁止煤车采样未结束,驾驶员私自进入驾驶室,违者停放2小时;造成采样机设备损坏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10.禁止煤车及驾驶员上卸煤沟筛子,违者负全部责任。
(二)行为方面:
1.禁止煤车在运煤公路或厂内插队,违者停放6小时,不服从管理的,拉入黑名单管理。
2.禁止煤车过重磅打开车厢挂钩,违者停放2小时,并清理洒落的煤。
3.禁止煤车入厂后放水,违者计扣5吨煤,并拉入黑名单管理。
4.禁止现场吸烟、乱丢杂物、发生不文明行为,违者停放2小时,并清理干净。
5.禁止验收流程卡丢失,违者停放2小时。
6.禁止煤车私自起斗卸煤,违者停放2小时;影响煤质验收的计扣5吨处理,情节严重者增加停放时间直至列入黑名单。
7.禁止煤车私自串采样机,不按规定位置卸煤,违者停放2小时,情节严重者增加停放时间直至列入黑名单。
8.禁止煤车带人过重,计扣1吨煤处理;煤车车轮不完全上秤,导致重磅计量数据错误的停放2小时,导致轻磅计量数据错误的驾驶员自己及时发现的停放2小时,公司司衡员发现的原则上计扣2吨煤,故意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直至列入黑名单。
9.禁止煤车未过轻磅出厂,核实验收环节无异常且货箱无煤情况的停放2小时,其它情况视为来煤作假,来煤清零处理。
10.禁止以任何形式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货箱有煤出厂、强行出厂等异常行为,违者该车来煤清零处理(若该车未卸煤从该供应商全月煤量中扣除),并将该车列入黑名单。
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计扣0.5吨或停放2小时,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并可将该车列入黑名单。
(以下无正文)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3400大卡竞价
开始报价时间:2026-10-01 19:16:27
报价截至时间:2026-10-02 19:40:00
采购数量 (吨):50000
发布人:许建红
发布单位: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
收货单位: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2026-10-31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
报价单位:元/卡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
标段信息附件
竞价公告
合同模板
合同附件
备注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大方电厂2026年第70次3400大卡5万吨-煤矿及煤矿的销售公司或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报价
一、基本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 1 | 发布单位 |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 | ||
| 2 | 项目名称 | 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第70次市场煤竞价采购 | ||
| 3 | 采购方式 | 平台竞价(网址:http://hdjj.chd.com.cn) | ||
| 4 | 竞价时间 | 2026年10月1日19:40-10月2日19:40(具体时间以竞价平台发布时间为准) | ||
| 5 | 收货单位 | 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 | ||
| 6 | 交货地点 | 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煤场 | ||
| 7 | 交货期限 | 2026年10月3日至2026年10月31日 | ||
| 8 | 本次竞价供应商界定范围 | 煤矿及煤矿的销售公司或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 | ||
| 9 | 联系人 | *** | 电话 | *** |
二、煤炭采购指标
| 煤种 | 运输方式 | 采购数量(万吨) | 指标要求 | ||
| 粒度(mm) | 低位发热量Qnet,ar(千卡/千克) | 全硫(st,d%) | |||
| / | 汽车 | 5 | ≤50 | ≥3400 | ≤3.0 |
三、竞价报价单位资格
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煤炭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单位,能够遵守
电煤竞价规则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煤炭供应商:
(一)具有企业年检合格的资质,在中国华电集团电煤竞
价平台注册,经审批后,纳入供应商库名单的。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
停业,财产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竞价单位行贿
等廉洁问题,没有被华电集团列入黑名单企业。
四、竞价报价注意事项
1、报价原则
1.1报价单位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交货期限
等进行报价,报价按照到厂热值计价。
1.2价格是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且应
为含税价格。报价单位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
时按照“元/大卡·吨”报价,以0.0001元/大卡·吨为最小单位。
1.3报价中标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截止日期内发运(汽
车运输以到厂过磅时间为准,火车运输以铁路大票启票时间
为准)。
2、报价风险
若电煤供应商报价出现违规报价情况,该供应商此次报
价无效,并按照竞价发布单位《电煤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对其做出阶段退出或永久退出处理,其中自然退出和
阶段退出的电煤供应商可应需重新发生电煤采购业务;永久
退出的电煤供应商不得再与乌江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电
煤采购业务。
2.1阶段退出
阶段退出的电煤供应商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
得与公司系统单位发生市场电煤采购业务,惩戒期结束后不
需要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可继续参与业务,触发阶段退出的
条件如下:
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公司系统单位接到
采购中标通知后未签订电煤购销合同1次。
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公司系统单位签订
电煤购销合同后履约率低于30%的发生1次。
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报价1次。
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
价1次。
2.2永久退出
永久退出的电煤供应商须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
理准入手续,触发永久退出的条件如下:
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公司系统单位入选
后未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累计2次。
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在公司系统单位签订
电煤购销合同后履约率低于30%的发生2次。
3.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竞价报价累计2次。
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
价累计2次。
5.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6.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8.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掺杂使假是
指: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车、运输、交付环节,故意掺入
非煤劣质物质、人为分层配装优劣煤、以次充好、调换煤种,
通过欺骗手段虚增煤质指标、骗取高价结算、损害电厂利益
的欺诈行为)
9.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电煤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10.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煤单位造成较大
损失。
五、竞价规则
1、在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自动进行评比。
2、若一个标段的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时,该标段竞价
失败。当剔除无效报价供应商后,有效报价供应商达到3家及以
上,本次竞价仍然有效。
3、以竞价单位报价作为基本的标准,竞价平台将按照以下
顺序自动评比选择:
3.1报价低于采购限价;
3.2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
3.3报价相同情况下,以报价时间先后排序,先报价者优先。
直至数量达到本标段要求。
4、中标通知
发布单位使用入选单位竞价平台准入时提供的联系方式以
电话方式通知。
六、合同要求
1、入围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按照公告合同范本,与乌江售电公司协
商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2、煤矿所委托的销售公司签订合同时,须提供煤炭销售委
托书。
3、如入围单位未按入围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煤炭买
卖合同,分公司有权取消入选单位资格,并六个月内不能参与报
价(如果报价视为无效)。
4、签订合同时请提供竞价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七、履约保证金缴纳、扣除及退还
(一)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中标后须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
币20万元(已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供应商不用再缴纳,保
证金不足人民币20万元供应商须补足人民币20万元),方可签
订合同。合同执行结束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后期履约保
证金。
1.若因销方原因在合同执行期结束时合同履约率<80%,未
履约量(合同量-结算量)按10元/吨扣除履约保证金。
2.若因购方原因在合同执行期结束时合同履约率<80%不扣
除履约保证金。
3.若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率,由双方协商处
理。
4.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在新一轮竞价中标后须补足履约
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后方可签订合同。
5.供应商决定自然退出不再参与购方市场煤竞价的,可书面
提出申请全额无息退还。
6.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银行收款信息
收款账户户名: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银行账号:37070078801900000118
银行联行号:310701037072
8.缴纳保证金时附言注明:大方电厂第**次竞价采购履约保证
金。
八、其他要求
1、煤炭供应商不得采用串标、围标等恶意报价等方式进行
竞价,一经发现,将列入华电集团供应商黑名单。
2、竞价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
报价的数量、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
责任和义务。
3、竞价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与贵州华电乌江售电有限公司
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煤;供煤指标应符合合同
最低控制指标,供煤指标不能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收货单位有
权要求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有关要求,贵州华电乌江
售电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4、竞价截止前,燃料分公司拥有修改、澄清、撤销竞价文
件的权利,并将更新后的竞价文件重新进行网络平台竞价。
九、注意事项
本公告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市场煤合同模板及附件
煤炭买卖合同模板(市场煤)
卖方(销方):卖方合同编号:
买方(购方):买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收货单位、供煤单位、发货地点、品种、煤种、数量及合同执行期
1.1收货单位:
供煤单位:
1.2发货地点:1.3品种名称:
1.4煤种名称:1.5交货数量:***万吨
1.6合同执行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1.7供煤计划:
| 时间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数量(万吨) |
第二条交货方式、地点及风险承担
2.1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2.2交货地点:由供煤单位组织汽车或火车将煤由发货地点运送到收货单位煤场或卸煤沟。
2.3风险承担:供煤单位不得安排“有安全隐患”车辆承运电煤,电煤运输全过程由供煤单位全权负责并承担运输责任,货物经购方或收货单位验收合格前,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供煤单位负责。
第三条煤炭价格及计价标准
3.1结算价格=热值计价标准(或单批次计价标准)+硫分计价标准-2元/吨
单批次是指销方当日在购方或收货单位验收系统中单通道完成采样、重衡计量、轻衡计量后的全部煤炭量,时间以当日00:00-24:00为界。
3.2合同价格:按到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干燥基全硫计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4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St,d≤3.0%时,执行一票到厂不含税价***元/吨,税额***元/吨(含税基价***元/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税率调整,以不含税到厂价不变确定基准价格,具体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即未开票部分按最新税率执行,已开票部分继续执行原税率),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不予返还税差。
3.3.1热值计价标准:按结算周期内到厂验收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价,实行按质计价结算。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千卡/千克) | 结算计价标准 |
| Qnet,ar≥34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元/千卡/千克·吨 |
| 3400千卡/千克>Qnet,ar≥33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0.002)元/千卡/千克·吨 |
| 3300千卡/千克>Qnet,ar≥32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0.004)元/千卡/千克·吨 |
| 3200千卡/千克>Qnet,ar≥31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0.007)元/千卡/千克·吨 |
| 3100千卡/千克>Qnet,ar≥30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0.010)元/千卡/千克·吨 |
| 3000千卡/千克>Qnet,ar≥29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0.015)元/千卡/千克·吨 |
| 2900千卡/千克>Qnet,ar≥28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0.023)元/千卡/千克·吨 |
| 2800千卡/千克>Qnet,ar≥27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0.033)元/千卡/千克·吨 |
| 2700千卡/千克>Qnet,ar≥26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0.045)元/千卡/千克·吨 |
3.3.2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来煤达到以下要求时,不纳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按以下价格结算: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千卡/千克) | 结算计价标准 |
| Qnet,ar>63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中标单价)元/千卡/千克·吨 |
| Qnet,ar<2600千卡/千克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0.01元/千卡/千克·吨(硫分不再计扣) |
3.4.1硫分计价标准:按结算周期内到厂验收加权平均干燥基全硫计价,实行分段计扣、累计扣款结算。
| 干燥基全硫St,d(%) | 结算计价标准 |
| St,d≤3% | 不加不扣 |
| 3%<St,d≤3.3% | 每增加0.1%扣价0.5元/吨 |
| 3.3%<St,d≤3.5% | 每增加0.1%扣价1元/吨 |
| 3.5%<St,d≤3.7% | 每增加0.1%扣价2元/吨 |
| St,d>3.7%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0.01元/千卡/千克·吨(热值不再计扣) |
3.4.2单批次干燥基全硫达到以下要求时,不纳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按以下价格结算:
| 干燥基全硫St,d(%) | 结算计价标准 |
| St,d>5% | 一票到厂含税价为0.01元/千卡/千克·吨(对应热值) |
第四条数量、质量确认
4.1数量验收:以收货单位汽车衡、轨道衡过磅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购方不承担运输损耗。
4.2质量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煤的热值、干基全硫范围等,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4.3质量异议处理按本合同附件执行,合同附件经供煤单位、燃料分公司、收货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货款、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5.1结算周期:以收货单位验收的煤炭数量、质量按合同执行期内(火车煤以启票日期为准/汽车煤以到厂验收日期为准)全部加权平均结算(扣除单独结算煤量),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前完成供煤任务且不再供煤时可提前结算。
5.2结算方式:凭一票结算,销方出具全额增值税票(出具合格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时销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销方承担。
5.3付款方式:购方依据销方货物到厂验收的数量、质量,办理不超过70%的预结算款。支付预结算款前,销方须开具对应金额、税率13%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方未提供合规发票的,购方有权拒绝支付预结算款。双方出具正式结算单后,销方就结算尾款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结算已开具发票与尾款发票金额合计应当与最终结算总金额一致。购方在该尾款发票认证验证无误之日起30日内,以现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信用证向销方支付全部货款,前期已支付的预结算款予以扣减。
5.4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质量以千卡/千克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验收现场廉洁及安全行为规范要求
6.1销方代表及驾驶员到达收货单位现场后,要严格遵守收货单位现场安全等工作要求,若有违反,收货单位有权利按照合同附件进行处理,涉及销方利益时由销方自行问责当事人,与购方或收货单位无关。
6.2销方发生拉拢、贿赂、诬陷、威胁购方及收货单位人员等行为时,购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附件内容,追究销方法律责任。
6.3购方及收货单位人员有吃拿卡要及故意刁难的,销方可告知购方管理人员或向购方上级公司举报,一经查实,购方将进行严肃处理。
6.4上级公司举报电话:
乌江公司市场营销部(采购)钱军:座机:085185784259手机:18008510607
乌江公司生产技术部(验收)杨鑫:座机:085185784305手机:15086066544
第七条异常煤的界定及处理
7.1详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煤质预报
8.1销方应在装车前一天、当天和次日,用传真、邮件或手机微信等信息方式将煤炭发运情况告知收货单位,内容包括:发运量(车数)、煤质(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干燥基全硫St,d)、预计到货时间等。
第九条合同生效条件
9.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销方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出具合格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销方应按照供煤计划组织均衡发运并服从收货单位的调运安排,煤炭运输过程中,由于销方不服从收货单位调运安排所产生的额外等待时间和额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短倒费、滞期费等,由销方承担。
10.2由于燃料采制化工艺过程的特殊性和发电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决定了销方所供电煤检验结果出来时,该电煤往往已投入使用,所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购方不可能再返还销方的货物,由此产生的标的物灭失、损害等不利后果只能由销方承担,购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0.3销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供煤单位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销方承担。若销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本约定的煤质参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行业要求,被国家相关部门责令退货的,销方必须无条件执行,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所有损失和费用由销方自行承担;若给购方和供煤单位带来损失的,销方也应一并承担。
10.4销方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煤等需要,由购方出具有关的《委托书》《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清单》及相关证照给销方,以上资料销方只能专项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煤使用,不得另作其他任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与购方无关。如销方使用以上资料给购方造成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由销方全部负责赔偿。
10.5合同履行地为收货方所在地。销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账户信息、授权书等),否则,由此造成相关损失均由销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6发生以下情形的,实施阶段退出6个月惩戒期,即自被拉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接购方及关联公司市场煤业务。(采购侧合同有,电厂侧合同取消)
一个自然年内,因销方原因,在同一区域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合同履约率<30%的情况1次。
10.7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永久退出。(采购侧合同有,电厂侧合同取消)
(1)一个自然年内,因销方原因,在同一区域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发生合同履约率<30%的情况累计2次。
(2)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4)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掺杂使假是指: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车、运输、交付环节,故意掺入非煤劣质物质、人为分层配装优劣煤、以次充好、调换煤种,通过欺骗手段虚增煤质指标、骗取高价结算、损害电厂利益的欺诈行为)。
(5)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购方或收货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10.8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合同附件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购销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咨询费、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家出庭产生的费用等。
11.2销方需按本合同发货地点进行发货,发生不按规定发货地点发货情况的,购方可立即要求暂停供煤,合同执行期内不按规定发货地点来煤量按照50元/吨在支付该合同煤款时扣减金额,扣完为止。
11.3合同履约率=合同结算周期内结算数量/合同量。因供煤单位的原因造成履约率达不到要求时,按下表计算在支付该合同煤款时扣减金额,扣完为止。
| (合同执行期内)合同履约率 | 扣减金额 |
| 80%≤合同履约率≤120% | 不扣减 |
| 50%≤合同履约率<80% | 按实际结算量×25元/吨扣减 |
| 0<合同履约率<50% | 按实际结算量×50元/吨扣减 |
| 120%<合同履约率 | 按实际结算量×50元/吨扣减 |
| 合同履约率<30% | 一个自然年内,因供煤单位原因,同一区域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发生合同履约率<30%的情况1次,阶段性退出6个月,累计发生2次,永久退出,不得承接购方及关联公司市场煤业务(起始时间按华电竞价系统拉黑供示之日起算)。属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 |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如购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方可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合同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保密
13.1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和依法依规向有关机关报告,接受审计、监察、巡视的情形除外。
13.2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3.3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3.4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购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4.2本合同一式陆份,销方二份,购方四份,签字盖章生效。只对购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合同无效。
第十五条特别说明
14.1本合同文本由购方提供。在签订合同时,销方有权要求购方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或说明。合同一经销方签字盖章后视为销方对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不得以格式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第十六条保证金条款(本条仅适用于煤矿委托的销售公司)
销方缴纳人民币2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签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约率等行为关联进行考核,扣完为止。
16.1若因销方原因在合同执行期结束时合同履约率<80%,未履约量(合同量-结算量)按10元/吨扣除履约保证金。
16.2若因购方原因在合同执行期结束时合同履约率<8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16.3若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率,由双方协商处理。
16.4合同执行结束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后期履约保证金,如不再参与竞价,可申请全额无息退还。
卖方:买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行号:行号: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WJSD-DFGM-SC-2026-XXX/SDDFSC-2026-XXX
煤炭买卖合同附件
第一章数量和质量验收
第一条来煤量、质验收
(一)供煤单位交煤时根据收货单位要求提供煤炭销售票据等相关凭证。
(二)汽车煤来煤标称最大粒度要求控制在50mm以下(若是煤丁及块煤粒度必须进行明确),来煤粒度大于50mm或黏性大的非采样机适采煤种需进行现场人工采样。标称最大粒度大于50mm的按比例进行计扣(已明确为煤丁及块煤不予计扣),尺寸较大矸石(长度300mm以上)或钢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大件杂物,发现按0.5吨/件进行计扣,大件杂物较多时,直到扣完该车重量为止。
(三)火车煤来煤发现煤中块状杂物或矸石粒度超过300mm的,每块扣0.5吨;块状杂物或矸石总重量超过5吨以上的,扣除该车50%煤量(以收货单位过磅验收量为准),由供煤单位代表、收货单位相关人员(燃煤监督、现场验收员及厂内燃料管理人员)双方现场确定。发现煤中矸石粒度超过150mm(小于300mm)的块状杂物在10块以内时,每车扣3吨;矸石粒度超过150mm(小于300mm)的块状杂物在10块以上时,每车扣10吨,由供煤单位代表、收货单位相关人员(燃煤监督、现场验收员及厂内燃料管理人员)双方现场确定。
(四)对于水分较大的来煤,若车辆有滴水现象,电厂按扣水规定执行。
(五)供煤单位对化验数据有异议时,必须在收到收货单位化验数据24小时内向收货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可用收货单位留存的3mm备查煤样送往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复检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偏差不超过100千卡/千克(0.418MJ/kg),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偏差超过100千卡/千克(0.418MJ/kg),以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化验热值为准。当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1.50%,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不超过0.22%,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超过0.22%,以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化验干基全硫为准。当收货单位化验结果1.50%<St,d≤4.00%,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不超过0.32%,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超过0.32%,以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化验干基全硫为准。当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4.00%,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不超过0.42%,以收货单位化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与收货单位化验结果干基全硫St,d偏差超过0.42%,以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行政检验机构化验干基全硫为准。
(六)单车抽查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不得低于2600大卡,低于则按以下标准处理:(1)发现1车人工样化验结果(Qnet,ar)低于2600大卡:该车来煤重量清零,并扣罚当日该批次剩余煤量的10%;(2)发现2车人工样化验结果(Qnet,ar)低于2600大卡的:该2车来煤重量清零,并扣罚当日该批次剩余煤量的20%;(3)发现3车及以上人工样化验结果(Qnet,ar)低于2600大卡的:当日该批次来煤全部清零处理。
第二章异常煤的界定及处理
第二条异常煤处理
(一)异常煤的界定
1.分层装车情况,即来煤煤质明显分层或夹包,上下不一、里外不一等情况。
2.来煤中含有石油焦、气化渣、橡胶颗粒、烟道灰、增卡剂、弹丸焦等非煤物质,以及因添加不明化学物产生异味等。
3.煤质现场抽查结果异常,收货单位根据需要或随机对供煤单位单车来煤车厢任意位置进行抽样比对,任意两个位置抽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相差300千卡/千克(1.254MJ/kg)及以上的。
4.汽车煤同批次大、小煤车之间净重相差5吨以上,采用抽查或制样前大小车单车煤样化验比对方式,小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大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千卡/千克(1.254MJ/kg)及以上的。
(二)异常煤的处理流程
1.供煤单位的煤炭到厂验收过程中,收货单位抽查车辆不同部位煤炭进行比对,收货单位可采取以下方法验证:采用人工采样方式对单车煤车卸煤煤堆的不同位置分别进行采样,并在收货单位实验室进行制样和化验,根据化验结果判断来煤是否存在异常。
2.收货单位现场验收发现供煤单位来煤可能存在异常煤或其他需要抽查的情况,由供煤单位承运人立即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供煤单位代表,供煤单位代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委托承运人在煤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供煤单位拒不到场或无故迟到的,视为供煤单位放弃现场监督权利,收货单位有权自行进行采样;采制化过程供煤单位可派人全程监督。收货单位需在48小时内出具化验结果报告并告知供煤单位(如遇特殊情况,48小时不能出具化验结果报告的,需提前告知供煤单位),供煤单位对异常煤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结果24小时内向收货单位提出3mm备查煤样复查书面申请,如未提出书面申请,则视为认可收货单位处理结果。供煤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拒绝签字的,收货单位以抽样对比结果进行处理。
3.异常处理现场,由收货单位相关人员对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并保存。
(三)异常煤的处理
1.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以内,则视为来煤无异常。同一供煤通道当日煤车之间净重相差5吨以上,采用抽查的方式,以一大一小为一组分别进行人工采样,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以内,则视为来煤无异常。
2.单车或单组车两个人工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599千卡/千克(2.505MJ/kg)间(大小车需满足小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大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视为该车或该组车来煤异常,对该车或该组车来煤按总重量60%计扣。
执行说明:结算总量=(验收总量-该车或该组车来煤总重量60%)。达到合同单批次结算的,如果含异常煤,在批次里扣减量,否则在总量里扣减量。下同。
3.单车或单组车两个人工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差值在600千卡/千克(2.509MJ/kg)~799千卡/千克(3.343MJ/kg)(大小车需满足小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大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视为该车或该组车来煤严重异常,扣除该车煤或该组车煤全部煤量。
4.单车或单组车两个人工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差值在800千卡/千克(3.345MJ/kg)及以上(大小车需满足小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大吨位煤车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视为该车或该组车来煤严重异常,扣除该车煤或该组车煤全部煤量,并对当天该批次其余来煤按总重量5%计扣处理。
5.当天同一批次发现来煤3车或3组及以上存在异常煤的,或来煤车数中异常煤车数或组数占比30%及以上的,扣除该批次当日来煤全部煤量,不予结算。
6.供煤单位供应的煤炭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稳定,若收货单位在到厂验收过程中发现煤质流动性差、掺杂煤泥等导致接卸困难或影响安全生产等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由供煤单位承运人立即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供煤单位代表,供煤单位代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委托承运人在煤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不能按时现场确认或拒收不成,收货单位依据煤质异常记录,按当批次来煤的实际验收总煤量50%计扣处理;同一供煤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第二次,收货单位按当批次来煤的实际验收总煤量80%计扣处理;同一供煤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第三次,收货单位按当批次来煤的实际验收量全部扣除,并有权终止合同,剩余合同量按合同约定兑现率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影响收货单位正常接卸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延时、外卸、分流等)由相对应供煤单位自行承担。
7.供煤单位供应的煤炭中含有石油焦、气化渣、橡胶颗粒、烟道灰、增卡剂、弹丸焦等非煤物质,以及因添加不明化学物产生异味等,如收货单位在监质监装过程中发现,则有权终止合同,剩余合同量按合同约定兑现率违约处理;若收货单位在到厂验收过程中发现,则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如拒收不成,该车煤量全部扣除处理(以煤质异常处理记录为准),剩余合同量按合同约定兑现率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影响收货单位正常接卸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延时、外卸、分流等)由相对应供煤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来煤严重异常终止合同规定
第三条市场煤来煤严重异常终止合同规定
1.严重异常行为的定义及情形(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均为严重异常)。
1)一个月内(从供煤开始日期计算)供煤单位出现异常煤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以上达到6次或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600千卡/千克(2.509MJ/kg)以上达到3次的(同天同一通道出现1车及以上异常煤为1次)。
2)合同期内供煤单位出现异常煤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300千卡/千克(1.254MJ/kg)以上达到8次或单车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600千卡/千克(2.509MJ/kg)以上达到5次的(同天同一通道出现1车及以上异常煤为1次)。
3)同天同一批次来煤异常煤车数达到5车及以上的或大小车异常煤达到3组及以上的。(不含连带)
4)同天同一批次来煤两个人工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在600千卡/千克(2.509MJ/kg)及以上车数达到3车及以上的。
2.发现供煤单位存在来煤严重异常的,电厂应向燃料分公司提出申请,燃料分公司终止合同并有权参照掺杂使假行为将供煤单位拉入黑名单。
第四章安全规范要求
第四条安全规范要求
(一)安全方面:
1.禁止煤车卸煤发生侧翻,违者负全部责任。
2.禁止煤中异物引起采样机故障停运,违者视情况停放2小时或计扣0.5吨煤,造成设备损坏的造价赔偿。
3.禁止煤车货箱中部有拉筋入厂,违者停放2小时后处理。
4.禁止煤车超速(10km/小时)行驶,违者停放2小时。
5.禁止煤位高度超过4.2米,违者停放2小时,并清理洒落的煤。
6.禁止驾驶员现场不佩带安全帽、私自爬货厢,违者停放2小时,并承担违规的后果。
7.禁止煤车卸煤后不放斗离开,违者停放2小时。
8.禁止煤车过磅时不熄火,违者停放2小时。
9.禁止煤车采样未结束,驾驶员私自进入驾驶室,违者停放2小时;造成采样机设备损坏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10.禁止煤车及驾驶员上卸煤沟筛子,违者负全部责任。
(二)行为方面:
1.禁止煤车在运煤公路或厂内插队,违者停放6小时,不服从管理的,拉入黑名单管理。
2.禁止煤车过重磅打开车厢挂钩,违者停放2小时,并清理洒落的煤。
3.禁止煤车入厂后放水,违者计扣5吨煤,并拉入黑名单管理。
4.禁止现场吸烟、乱丢杂物、发生不文明行为,违者停放2小时,并清理干净。
5.禁止验收流程卡丢失,违者停放2小时。
6.禁止煤车私自起斗卸煤,违者停放2小时;影响煤质验收的计扣5吨处理,情节严重者增加停放时间直至列入黑名单。
7.禁止煤车私自串采样机,不按规定位置卸煤,违者停放2小时,情节严重者增加停放时间直至列入黑名单。
8.禁止煤车带人过重,计扣1吨煤处理;煤车车轮不完全上秤,导致重磅计量数据错误的停放2小时,导致轻磅计量数据错误的驾驶员自己及时发现的停放2小时,公司司衡员发现的原则上计扣2吨煤,故意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直至列入黑名单。
9.禁止煤车未过轻磅出厂,核实验收环节无异常且货箱无煤情况的停放2小时,其它情况视为来煤作假,来煤清零处理。
10.禁止以任何形式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货箱有煤出厂、强行出厂等异常行为,违者该车来煤清零处理(若该车未卸煤从该供应商全月煤量中扣除),并将该车列入黑名单。
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计扣0.5吨或停放2小时,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并可将该车列入黑名单。
(以下无正文)
| 供煤单位: (章) | 售电公司: (章) | 收货单位: (章)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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