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天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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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天柱县应急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兢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天柱县消防车辆及配套消防器材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JYZB-2026-006
二、项目名称:天柱县消防车辆及配套消防器材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层2155房间
被投诉人 1 :贵州兢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市
被投诉人 2 :天柱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天柱县
相关供应商: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狮力村田心组18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不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涉嫌恶意虚假应标,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经核实,招标文件第7页“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3明确列示采购标的为“350M对讲机”。招标文件第22页“(三)370M对讲机”型号技术参数要求经采购人核实确认,系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的文本录入错误,实际采购需求以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列明的“350M对讲机”为准。经核验中标供应商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响应产品名称列示为“350M对讲机”,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要求一致。 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对“350M对讲机”的技术参数要求为:“信道总数:1024,区域64,电池容量:2200mAh”。中标供应商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北峰TD511防爆”对讲机的技术参数为:“信道总数:1024,区域64,电池容量:2500mAh”。经比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信道总数及区域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电池容量(2500mAh)优于招标文件要求(2200mAh)。综上,上述响应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存在负偏离,亦不构成虚假响应之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柱县财政局
2026年08月25日
二、项目名称:天柱县消防车辆及配套消防器材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层2155房间
被投诉人 1 :贵州兢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市
被投诉人 2 :天柱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天柱县
相关供应商: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狮力村田心组18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不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涉嫌恶意虚假应标,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经核实,招标文件第7页“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3明确列示采购标的为“350M对讲机”。招标文件第22页“(三)370M对讲机”型号技术参数要求经采购人核实确认,系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的文本录入错误,实际采购需求以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列明的“350M对讲机”为准。经核验中标供应商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响应产品名称列示为“350M对讲机”,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要求一致。 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对“350M对讲机”的技术参数要求为:“信道总数:1024,区域64,电池容量:2200mAh”。中标供应商湖南金马今歌服饰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北峰TD511防爆”对讲机的技术参数为:“信道总数:1024,区域64,电池容量:2500mAh”。经比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信道总数及区域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电池容量(2500mAh)优于招标文件要求(2200mAh)。综上,上述响应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存在负偏离,亦不构成虚假响应之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柱县财政局
2026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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