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丹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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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丹寨县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昌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丹寨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P52263620260005D6001
二、项目名称:丹寨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卫仪鑫盘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2组团1栋8层8号
被投诉人 1 :丹寨县人民医院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兴泉西路衍生段南侧
被投诉人 2 :贵州昌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城西街道凯棉路140号佳和盛世二期商业广场北区商业3层58号
相关供应商:黔东南州民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井路13-1号1层30号商铺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52263620260005D6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1.依法认定被投诉人-黔东南州民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其中标结果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磁刺激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VET信息系统及配套设备、心身健康双模态评估系统(心理CT)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投诉人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
(一)磁刺激仪中标产品(湖南华医电磁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HY-CNMS-1850)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适用范围不覆盖招标文件规定的核心适应症,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函擅自否认招标条款,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二)磁刺激仪中标产品整机集成度、磁感应强度稳定输出允差、脉冲频率允差、磁感应强度最大变化率、内置MEP模块、无孔线圈设计、双人同时治疗等七项核心技术参数存在实质性负偏离,且部分为★号实质性条款,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三)便携式睡眠监测仪中标产品(杭州神踪科技有限公司PSM-E)在电池容量、显示屏尺寸、心电监测功能、TF卡记录容量、RIP及3D陀螺仪技术、主机一体化设计等六项技术参数上存在明确、可量化的实质性负偏离,构成虚假响应。
(四)VET信息系统制造商四川金誉成翔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2日成立,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厂家协同申报国家级“血栓防治中心”优秀单位的工作记录、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业绩证明。中标供应商无法在客观时间线上具备该项业绩,构成虚假业绩响应。
(五)VET项目配套动静脉脉冲气压治疗仪(河北华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属“低频空气波气压治疗仪”品类,与招标要求的“动静脉脉冲气压治疗仪”品类不同,不能满足“≤0.2S瞬时脉冲”“预置脉冲石膏足垫工作模式”“每套设备配套≥3套肢体压力套”等强制性技术要求,构成品类不符的虚假响应。
(六)心理测评系统中标产品(重庆谦雅科技有限公司V6.0)存在标准化量表数量不足(173种vs≥300种)、报告样式不能编辑、疲劳检测、量表方案自定义、信效度校验、RBAC三级权限等多项功能不响应,构成实质性负偏离及虚假响应。
(七)采购代理机构贵州昌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未依法作出实质性回应,10项质疑事项以“资料已提交、质疑不成立”模板句敷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强制性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四、五、六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七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取消黔东南州民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资格,该中标结果无效。2.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6年08月17日
二、项目名称:丹寨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卫仪鑫盘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2组团1栋8层8号
被投诉人 1 :丹寨县人民医院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兴泉西路衍生段南侧
被投诉人 2 :贵州昌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城西街道凯棉路140号佳和盛世二期商业广场北区商业3层58号
相关供应商:黔东南州民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井路13-1号1层30号商铺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52263620260005D6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1.依法认定被投诉人-黔东南州民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虚假响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其中标结果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磁刺激仪、便携式睡眠监测仪、VET信息系统及配套设备、心身健康双模态评估系统(心理CT)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投诉人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
(一)磁刺激仪中标产品(湖南华医电磁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HY-CNMS-1850)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适用范围不覆盖招标文件规定的核心适应症,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函擅自否认招标条款,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二)磁刺激仪中标产品整机集成度、磁感应强度稳定输出允差、脉冲频率允差、磁感应强度最大变化率、内置MEP模块、无孔线圈设计、双人同时治疗等七项核心技术参数存在实质性负偏离,且部分为★号实质性条款,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三)便携式睡眠监测仪中标产品(杭州神踪科技有限公司PSM-E)在电池容量、显示屏尺寸、心电监测功能、TF卡记录容量、RIP及3D陀螺仪技术、主机一体化设计等六项技术参数上存在明确、可量化的实质性负偏离,构成虚假响应。
(四)VET信息系统制造商四川金誉成翔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2日成立,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厂家协同申报国家级“血栓防治中心”优秀单位的工作记录、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业绩证明。中标供应商无法在客观时间线上具备该项业绩,构成虚假业绩响应。
(五)VET项目配套动静脉脉冲气压治疗仪(河北华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属“低频空气波气压治疗仪”品类,与招标要求的“动静脉脉冲气压治疗仪”品类不同,不能满足“≤0.2S瞬时脉冲”“预置脉冲石膏足垫工作模式”“每套设备配套≥3套肢体压力套”等强制性技术要求,构成品类不符的虚假响应。
(六)心理测评系统中标产品(重庆谦雅科技有限公司V6.0)存在标准化量表数量不足(173种vs≥300种)、报告样式不能编辑、疲劳检测、量表方案自定义、信效度校验、RBAC三级权限等多项功能不响应,构成实质性负偏离及虚假响应。
(七)采购代理机构贵州昌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未依法作出实质性回应,10项质疑事项以“资料已提交、质疑不成立”模板句敷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强制性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四、五、六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七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取消黔东南州民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资格,该中标结果无效。2.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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