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招标公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60006C1项目名称: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60006C1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柯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德福中心A2栋16楼1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五:项目负责人要求“医疗类专业职称”,违反行业基本事实,构成事实上的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评分表“客观分”之“项目负责人”评分项规定: 1.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5年及以上维保工作经验得3分;3-5(不含)年维保工作经验得2分;1-3(不含)年维保工作经验得1分;满分3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医疗类专业高级职称得2分;有医疗类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满分2分。”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医疗类专业职称”在医疗设备维保行业中根本不存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医疗类专业职称(医、药、护、技)的评定对象为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评定前提是持有所在岗位的执业资格(如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等)并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设备维保服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护人员,不具备参加医疗类专业职称评定的法定条件,也无法合法获取“医疗类专业职称”。 医疗设备维保行业有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 医疗设备维修工程师的专业能力通常通过以下方式体现: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2、医疗设备厂家颁发的专项设备维修技术认证; 3、行业协会颁发的医疗器械工程师、临床工程师等专项技术证书; 4、相关专业学历背景及从业经验。 这些才是与医疗设备维保服务实际相关的能力证明,而非“医疗类专业职称”。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四:ISO 13485和ISO 9001内审员证书作为评分项的合理性存疑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评分表“客观分”之“服务团队”第(3)项规定:“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投入具有ISO13485及ISO9001内审员资格人员的,每提供1名得3分,最高得6分。”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ISO 9001和ISO 13485内审员证书为自愿性培训证书,非国家法定职业资格证书,也非法定行业准入门槛证书,该证书为ISO内审资格的佐证之一,和本案中医疗设备维保项目无关联性。 2、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1号指出:“采购人将与所需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内容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评分表“服务团队”项下已同时设置了“医疗器械工程师证书”和“临床工程师(技师)专项技术证书”。内审员证书与上述专业工程师证书性质不同,在已有直接相关的专业证书评分项的情况下,另行设置非强制性内审员证书评分项,存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够精准的问题。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三:付款方式中考核标准引用不明确,可能导致履约争议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二节 商务要求”之“三、付款方式”规定:“每年按季度进行支付;采购人通过对本季度的维保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根据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进行维保费用支付。(注:考核依据详见‘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8.设备的完好率及开机率’的所有内容)”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付款方式中仅明确考核依据为设备的完好率及开机率,但对于“考核合格”的具体标准、考核程序、考核主体、考核周期、异议处理机制等均未明确约定,可能影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二:备品备件库要求以自有或租赁不动产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变相的企业规模限制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评分表“客观分”之“备品备件库”评分项中规定:“投标供应商在国内设有备件库,用于备件存放、设备维修、样机展示或设备培训等得4分”,并要求提供自有不动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与案例: 在常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财行罚〔2026〕1号)中,财政部门认定采购文件设置“备件库面积≥85平方,计3分;备件库面积<85平方,计2分”的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本案要求提供不动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作为备件库评分依据,实质上同样是以企业固定资产规模作为评审因素,与上述已被认定为违法的情形性质相同。
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一: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中指定特定证书类型,涉嫌变相设置不合理门槛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之“二、服务内容”之“(二)服务要求”第2条规定:“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专业的信息化医疗设备管理系统,实现医疗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医疗设备管理系统要求:供应商的医疗设备管理系统应能在手机等移动端实现日常管理、维修、保养、计量、巡检、报废、预警提醒的全流程管理(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投标人需提供医疗设备管理软件与信息化建设服务,驻场人员中需配置一名医疗设备管理与信息化建设人员(提供该服务人员的医疗设备管理师中级以上证书、医疗信息化办公中级以上培训证书、网站查询截图与截止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供应商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第三方代缴社保无效)。”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1、“医疗设备管理师”和“医疗信息化办公培训”均非国家法定职业资格,属于社会培训类证书。同时要求两种特定培训证书,实质上缩小了合格供应商的范围。 2、要求“第三方代缴社保无效”对采用合法社保代缴方式的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
请求: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删除“医疗类专业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分要求,修改为与医疗设备维保服务实际相关的专业能力评价标准,如医疗器械工程师证书、临床工程师专项技术证书、厂家设备维修培训认证、相关专业学历及从业经验等。 综上所述,本招标文件在实质性条款标注、评分标准设置、人员资质要求、备件库要求、付款考核机制等方面存在多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条款,尤其以项目负责人“医疗类专业职称”要求最为严重——该要求违背了医疗设备维保行业的基本事实,要求供应商提供行业中客观上无法取得的证书,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恳请贵方对上述质疑事项逐一进行认真审查并予以书面答复。如质疑事项成立,请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质疑事项1:贵司提供的质疑意见,我公司已如实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将结合贵司的合理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优化和完善,并最终体现在最新的采购文件中。请贵司密切关注本项目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信息,所有采购相关要求均以最新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回复质疑事项2:贵司提供的质疑意见,我公司已如实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将结合贵司的合理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优化和完善,并最终体现在最新的采购文件中。请贵司密切关注本项目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信息,所有采购相关要求均以最新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回复质疑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已清晰约定本次维保费用季度支付的考核核心依据为设备完好率及开机率,并在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章节中对考核量化判定标准作出明确细化规定:设备完好率、正常开机率 95%(含)以上支付全额维保费用;70%(含)-95% 之间按对应比例结算维保费用;低于 70% 不予支付对应设备维保费用,同时列明设备重复故障、维修超时、服务履约不达标等违约处置条款,上述量化指标可直接作为本项目每季度考核、费用结算的法定依据,考核判定标准清晰、可落地执行,不存在考核标准约定不明的情形。关于考核主体、考核实施程序、考核周期、异议处理等履约过程中的程序性管理细则,属于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履约阶段可协商细化约定的商务管理内容,采购文件未提前列明该类履约执行细节,并未设置倾向性、排他性、不合理限制条款,未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竞争,亦不会损害各供应商的合法投标及履约权益。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回复质疑事项4:本项目为医院核心医疗设备全年维保服务项目,设备故障应急抢修、备件快速补给是保障医院诊疗工作正常开展的核心履约要求。设置备品备件库评分项,目的是考核供应商的应急服务保障能力,而非限制企业规模。本条款仅要求供应商提供备件库权属或租赁证明,未对备件库面积、资产总额、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规模指标作出限制性规定,与常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例中以仓库面积量化计分、直接限定企业规模的违法情形存在本质区别,未违反中小企业扶持相关规定。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回复质疑事项5:贵司提供的质疑意见,我公司已如实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将结合贵司的合理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优化和完善,并最终体现在最新的采购文件中。请贵司密切关注本项目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信息,所有采购相关要求均以最新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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