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9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技改物资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2026TW36C2
包 件 号:
04包(信号电缆等)
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等)
招标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7日
目 录
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9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技改物资招标00招标文件00招标编号:2026TW36C200包 件 号:01包(道岔融雪控制柜等)0002包(道岔融雪控制柜等)0003包(道岔融雪控制柜等)0004包(信号电缆等)00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等)00招标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00招标代理机构: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002026年4月30日00目 录II第一章 招标公告11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9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技改物资招标公告11(招标编号:2026TW36C2)111.招标条件1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2.2招标内容:物资名称 、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内容详见附表。113.投标人资格要求114.诚信要求115.招标文件的获取116.投标文件的递交117.发布公告的媒介228.联系方式22附件1:11招标公告附表11附件2:投标人资格要求23231 (2)投标人应提供近5年本次招标产品经CAL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292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33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331.总则41411.1 招标项目概况4141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4141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4141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1.4 投标人资格要求4141(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11.5 费用承担42421.6 保密42421.7 语言文字42421.8 计量单位42421.9 投标预备会42421.10 分包43431.11 响应和偏差43432.招标文件43432.1 招标文件的组成4343(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343(2)投标人须知;4343(3)评标办法;4343(4)合同条款及格式;4343(5)供货要求;4343(6)投标文件格式;4343(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43432.2 招标文件的澄清43432.3 招标文件的修改44442.4 招标文件的异议44443.投标文件444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4444(1)投标函;4444(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444(3)联合体协议书;4444(4)投标保证金;4444(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444(6)分项报价表;4444(7)资格审查资料;4444(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4444(9)技术支持资料;4444(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4444(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44443.2 投标报价45453.3 投标有效期45453.4 投标保证金45453.5 资格审查资料46463.6 备选投标方案46463.7 投标文件的编制46464.投标4747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747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747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7475.开标47475.1 开标时间和地点47475.2 开标程序47475.3 开标异议48486.评标48486.1 评标委员会48486.2 评标原则48486.3 评标48487.合同授予48487.1 中标候选人公示48487.2 评标结果异议4848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49497.4 定标49497.5 中标通知49497.6 履约保证金49497.7 签订合同49498.纪律和监督4949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4949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4949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050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50508.5 投诉5050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505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5050附件一:开标记录表5151(建设项目名称) (物资类别/名称)开标记录表5151招标编号: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5151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5252问题澄清通知5252(编号: )52521.521.521.522.522.522.52附件三:问题的澄清5353问题的澄清5353(编号: )53531.531.531.532.532.532.53附件四:中标通知书5454中标通知书5454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5555中标结果通知书5555附件六:确认通知5656确认通知5656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5757评标办法前附表57571.评标方法61612.评审标准61612.1 初步评审标准61612.2 详细评审标准61613.评标程序61613.1 初步评审61613.2 详细评审61613.3 投标文件的澄清62623.4 评标结果626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363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64641.一般约定64642.合同范围66663.合同价格与支付6666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67675.检验和验收68686.相关服务69697.质量保证期69698.履约保证金69699.保证707010.违约责任707011.合同的解除707012.争议的解决7171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72721.一般约定72723.合同价格与支付7474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76765.检验和验收77776.相关服务78787.质量保证期79798.履约保证金79799.保证8080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80807.技术服务(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82828.质量保证期(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84849.质保期服务(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848410.违约责任868611.合同的解除878712.争议的解决878713.标准和适用性888814.计划和报告888815.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表888816.监造及交货前检验898921.技术资料(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909022.其他9191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9292附件一:合同协议书9393合同协议书9393(1)中标通知书;9393(2)投标函;9393(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9393(4)专用合同条款;9393(5)通用合同条款;9393(6)供货要求;9393(7)合同需求明细表;9393(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9393(9)相关服务计划;9393(10)其他合同文件。9393附表:合同需求明细表9595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9696履约保证金9696附件三:廉政协议书9797廉政协议书9797甲 方: (盖单位章)9898乙 方: (盖单位章)9999第五章 供货要求100100第一节 材料需求一览表101101第二节 技术规格书122122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质量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三、验收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四、相关服务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253253(建设项目名称) (物资类别/名称)招标292292投 标 文 件292292招标编号:292292包 件 号:292292投标人: (盖单位章)29229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292292年 月 日292292目 录293293一、投标函293293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293293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293293三、联合体协议书293293四、投标保证金293293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293293六、分项报价表293293七、资格审查资料293293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293293九、技术支持资料293293十、相关服务计划293293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293293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293293十三、其他材料293293一、投标函294294(1)投标函;294294(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294294(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294294(4)投标保证金(如有);294294(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294294(6)分项报价表;294294(7)资格审查资料;294294(8)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294294(9)技术支持资料;294294(10)相关服务计划;294294(11)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294294(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294294(13)其他资料;294294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296296二、授权委托书297297三、联合体协议书298298四、投标保证金299299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300300六、分项报价表3013016.1 投标物资报价表302302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302302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30230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02302日期: 年 月 日302302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303303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30330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03303日期: 年 月 日3033036.2 物资描述表304304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304304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30430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04304日期: 年 月 日3043046.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305305七、资格审查资料306306(一)基本情况表306306(二)近年财务状况表307307(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308308(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309309(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310310(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311311(七)制造商授权书312312制造商授权书312312(八)其他材料313313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314314九、技术支持资料315315十、相关服务计划316316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317317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3183182.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318318十三、其他资料31931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9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技改物资(第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26TW36C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9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技改物资招标,由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以《关于核备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9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技改物资招标计划的函》(成物建技改核〔2026〕8号)批准采购。招标人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技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道岔融雪控制柜等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是关于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9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工程,建设工期5个月。
2.2招标内容:物资名称 、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内容详见附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2投标人资格要求。
4.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6月23日00时00分至2026年6月29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 一"登录”一“CA 登录”一“其它类别项目系统”,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电子版,同时在国铁采购平台同步注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技术支持电话:028-86744466。
5.2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将不采用邮购方式发售。
5.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7月16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6.2 本次招标采用在线开标,投标人须提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中“其他类别项目系统”,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国铁采购平台(网址:https://cg.95306.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
招标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城市花园东门10栋
招标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648237260@qq.com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2号
联系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370606666@qq.com
2026年6 月17 日
附件1:
招标公告附表
| 包件号 | 序号 | 物资名称 | 物资编码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到货时间 | 交付地点 | 使用单位 | 技术要求 | 税率 | 含税最高限价 | 保证金(元) | 质保期(月) | 备注 |
| 4 | 97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170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76000 | 24 | |
| 98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0W1380040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692 | 米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99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370 | 米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0 | 电力电缆 | 0W110004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0MM2 | 592 | 米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1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333 | m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2 | 电力电缆 | 0W110004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0MM2 | 262 | 米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3 | 电力电缆 | 0W110005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6MM2 | 1374 | 米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4 | 电力电缆 | 0W110005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6MM2 | 610 | 米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5 | 电力电缆 | 0W1371084 | ZRB-YJV22-0.6/1KV 3X95+1X50MM2 | 1313 | m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6 | 电力电缆 | 0W1330057 | YJV22 10kV 3芯 70mm | 878.7 | 米 | 2026-07-3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7 | 电力电缆 | 0W1390830 | YJV22-8.7/15kV 3×70mm2 | 1111 | m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8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0 | 米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09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0 | 米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0 | 信号电缆 | 0W1380062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阻燃型) | 1330 | 米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1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230 | m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2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490 | m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3 | 电力电缆 | 0W1371082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25mm2 | 690 | m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4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120 | m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5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100 | m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6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570 | m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7 | 电力电缆 | 0W1371082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25mm2 | 600 | m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8 | 通信光缆 | 0W1A70687 | GYTZA53 -XXB1 | 4860 | 米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19 | 信号电缆 | 0W1380021 | PTYL23 (PTYLH23 )型 12芯 | 1669 | 米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0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50 | 米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1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444 | m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2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250 | m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3 | 电力电缆 | 0W1371081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0mm2 | 342 | m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4 | 电力电缆 | 0W110005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6MM2 | 430 | 米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5 | 电力电缆 | 0W1330058 | YJV22 10kV 3芯 120mm | 20 | 米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6 | 阻燃电力电缆 | 0W1390884 | ZB-YJV22-8.7/15kV-3*95mm2 | 272.7 | 米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7 | 阻燃电力电缆 | 0W1391432 | ZRB-YJV22-8.7/15kV-3*70mm2 | 147.5 | m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8 | 电力电缆 | 0W1390830 | YJV22-8.7/15kV 3×70mm2 | 1282.7 | m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29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0W1380040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205 | 米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0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6 | 米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1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232 | m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2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280 | m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3 | 电力电缆 | 0W110005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6MM2 | 1360 | 米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4 | 电力电缆 | 0W130037 | YJV22 1KV 4×50+1×25MM2 | 610 | 米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5 | 电力电缆 | 0W1330058 | YJV22 10kV 3芯 120mm | 20 | 米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6 | 电力电缆 | 0W1390830 | YJV22-8.7/15kV 3×70mm2 | 45.45 | m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7 | 阻燃电力电缆 | 0W1390884 | ZB-YJV22-8.7/15kV-3*95mm2 | 45.45 | 米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8 | 电力电缆 | 0W1371083 | ZRB-YJV22-0.6/1KV 3x50+1x25mm2 | 424.2 | m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39 | 阻燃电力电缆 | 0W1390882 | ZB-YJV22-8.7/15kV-3*70mm2 | 20.2 | 米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0 | 信号电缆 | 0W1380012 | PTYA23 (PTYAH23 )型 12芯 | 200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1 | 电力电缆 | 0W1371081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0mm2 | 360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2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150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3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190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4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140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5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10.1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6 | 电力电缆 | 0W130044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35mm2 | 636.3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7 | 电力电缆 | 0W1371082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25mm2 | 10.1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8 | 电力电缆 | 0W1330056 | YJV22 10kV 3芯 35mm | 606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49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400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0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880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1 | 电力电缆 | 0W110003 | VV22 1KV 4芯 10MM2 | 790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2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230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3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245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4 | 信号电缆 | 0W1380012 | PTYA23 (PTYAH23 )型 12芯 | 510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5 | 电力电缆 | 0W130037 | YJV22 1KV 4×50+1×25MM2 | 272.7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6 | 电力电缆 | 0W1330056 | YJV22 10kV 3芯 35mm | 606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7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10.1 | m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8 | 电力电缆 | 0W130036 | ZB-YJV22-4X70+1X35MM2 | 707 | 米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59 | 电力电缆 | 0W1390829 | YJV22-8.7/15kV 3×50mm2 | 310 | m | 2026-07-3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60 | 电力电缆 | 0W1390829 | YJV22-8.7/15kV 3×50mm2 | 100 | m | 2026-07-3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61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120 | 米 | 2026-07-3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62 | 信号电缆 | 0W1380021 | PTYL23 (PTYLH23 )型 12芯 | 130 | 米 | 2026-07-3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63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0W1380040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110 | 米 | 2026-07-3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5 | 164 | 远动箱式变电站 | 0W1330052 | 箱式变电站(2x160kVA)含远抄 | 1 | 台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60000 | 24 | |
| 165 | 干式变压器 | 0W1330015 | 10kv | 2 | 台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66 | 远动箱式变电站 | 0W1330052 | 箱式变电站(2x100kVA)含远抄 | 2 | 台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67 | 箱变远动RTU终端设备 | 0W1330077 | | 2 | 套 | 2026-07-3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68 | 双切箱 | 0W1391446 | | 4 | 台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69 | 低压断路器200A带电操 | 0W1391447 | | 6 | 台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0 | 低压断路器100A带电操 | 0W1391448 | | 4 | 台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1 | 专变终端 | 0W1391449 | | 2 | 套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2 | 双切箱 | 0W1391446 | | 2 | 台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3 | 低压断路器160A带电操 | 0W1391450 | | 2 | 台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4 | 低压断路器100A带电操 | 0W1391448 | | 4 | 台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5 | 专变终端 | 0W1391449 | | 2 | 套 | 2026-07-3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6 | 对接箱 | 0W1391451 | | 2 | 座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7 | 箱变远动RTU终端设备 | 0W1330077 | | 1 | 套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8 | 低压断路器630A带电操 | 0W1391452 | | 2 | 台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79 | 低压断路器500A带电操(母联开关) | 0W1391453 | | 2 | 台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80 | 低压断路器250A带电操 | 0W1391454 | | 2 | 台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81 | 专变终端 | 0W1391449 | | 2 | 套 | 2026-07-3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82 | 低压断路器160A带电操 | 0W1391450 | | 2 | 台 | 2026-07-3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83 | 电力远动箱变 | 0W1330134 | SCB14-M-10/0.4kV 2x160kVA | 1 | 座 | 2026-07-3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84 | 电力远动装置(RTU) | 0W1330059 | | 1 | 台 | 2026-07-3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 185 | 双切箱 | 0W1391446 | | 2 | 台 | 2026-07-3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 | 24 | |
注:1.本项目为更新改造项目,投标人须自行前往项目现场对既有设备情况进行勘察,了解项目实际情况,确保投标产品能满足接入既有设备,且不影响既有设备功能;
2.投标人须根据自身产品情况理性参与本项目投标,若因中标产品不能接入既有设备或影响既有设备功能,造成延误工程工期,招标人将按规定对中标人进行信用评价,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追偿。
3.中标人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
附件2:投标人资格要求
包件4
信号、电力电缆及通信光缆投标人
商务资格条款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信号电缆、电力电缆生产商,通信光缆的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
2.财务要求:投标单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业绩要求
(1)本包件属于铁路专用物资,投标人需提供自2021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少于1个本次投标物资或同类物资的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稳定可靠开通运行一年(含)以上(新产品除外)。投标产品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并提供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运行业绩证明文件,同时提供相应的合同文件(新产品除外)。新产品应出具国铁集团(原铁道部)技术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
(2)投标人应提供近5年本次招标产品经CAL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信誉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结果”中被确定为在处罚期内的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参与(须提供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查询结果截图);不接受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投标物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不得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得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
(3)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4)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对“行贿”(个人)、“单位行贿”(单位)的查询结果截图);
(5)不接受国铁集团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C、D级的供应商及其授权经销商(公开招标除外),国铁集团年度信用评价查询网址:https://cg.95306.cn。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含产品制造商),如无查询结果,请说明情况。
5.其它要求:
(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其他: / 。
包件5
箱式变电站投标人商务资格条款
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财务要求:投标单位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出具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需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少于1个本次投标物资或同类物资的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新产品除外)。
4.履约信用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结果”中被确定为在处罚期内的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参与(须提供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查询结果截图);不接受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投标物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不得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得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
(3)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4)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对“行贿”(个人)、“单位行贿”(单位)的查询结果截图);
(5)不接受国铁集团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C、D级的供应商及其授权经销商(公开招标除外),国铁集团年度信用评价查询网址:https://cg.95306.cn。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含产品制造商),如无查询结果,请说明情况。
5.其他要求:
(1)《技术条件》存在与《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内容时,按《资格要求》执行。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条件。要求对技术规格所有条款按原格式逐条应答,应答不能以“明白”“符合”“满足”等单词进行简答或抄袭招标书,如果技术要求有具体数据要求,投标人须对应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关参数,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
(3)如果投标人的产品,曾经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合资铁路公司、站段通报过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或者在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质量年检或抽检中有过不合格者,或者在铁路部门和单位有不良劣绩者,应提供有关整改情况和相关单位的确认签字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 招标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城市花园东门10栋 招标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2号 联系人:*** 电 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9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技改物资招标 项目编号:2026TW36C2 |
| 1.1.5 | 建设项目名称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 技改资金 资金比例: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
| 1.3.2 | 交货期 | 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
| 1.3.3 | 交货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
| 1.3.4 | 质量标准 | 详见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规格书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财务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及附表。 |
| 1.4.1.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允许外购情况: ☑不允许 □允许,允许外购情况: 应提供的外供方资质证明文件: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4)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如果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5)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4)在最近三年内(2023年6月至今)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7)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内(2023年6月至今)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截图; |
| (18)其他情形: ①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的; ② 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 ③ / |
| 1.5 | 费用承担 | 除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外,投标人应当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缴纳交易服务等相关费用。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以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规格书、拟签订合同模板中相关内容为准 |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2026年6月29日10时00分 |
| 形式:请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网上提问”中提出问题。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 |
| 形式:/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 |
| 形式:/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1)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3)其他资料: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等)适用 ① 代理商应提供制造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明资料; ② 投标人须完整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税务机关最新规定执行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填写相应表格。 (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材料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 出厂单价指在物资材料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材料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提倡投标人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出厂单价、运杂费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在开标日起至合同签订日止,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就合同总价进行协商,以不含税总金额∑<单项不含税价=单项合同价/(1+单项原税率)>不变的原则调整合同总价,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单项不含税价×(1+单项新税率)>,并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合同价格计算过程。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公告附表;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 (1)招标人委托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或银行保函。 (3)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投标保证金”模块中获取。 (4)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的其他类别项目系统选择参与的项目生成保证金虚拟子账号,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在线支付(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户。投标人需将保证金缴纳凭证附入投标文件中。 注意: 1、不同标段不同单位,单独获取保证金子账户,子账户信息不一致,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 2、相关项目保证金账户信息,只有通过系统领取文件后,才能进行查看。 3、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须将开户许可证和转账从凭证附入投标文件中。 ☑银行保函: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现场递交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人仅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名称中允许使用“银行”字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由一家支行及以上级银行开具。招标人不接受增加招标人义务、责任的有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应从开标日期起算。如果投标保函由多页组成需加盖银行骑缝章。投标保函须与投标文件一起在开标前递交。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保留核实投标保函真伪的权利,投标人及投标保函开具银行有义务配合招标人对投标保函的核查,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是虚假、伪造的,招标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建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对投标人实施处罚。 通过线下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缴纳。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或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需将保函或保险合同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将原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开标大厅本项目开标室。 ☑电子保函:通过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提交。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的其他类别项目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需将加密的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开标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解密后的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现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其他形式:/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有)。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除本章第3.5款资格审查材料的要求外,投标人还应提供: ①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正文1.4.3项规定内容的证明资料; ② 新型物资设备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法定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经省、部级及以上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成果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 ③ 接受代理商投标、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制造商、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④ 其他特殊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见招标公告附件2各包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见招标公告附件2各包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诉讼、仲裁: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三年; 行贿犯罪: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三年;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 |
| 3.7.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如招标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不得拒绝。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电子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需要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均应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2.电子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地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除此之外不要求逐页签字、盖章。 (1)投标人使用个人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页手签扫描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后缀名为“SCTF”),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7月16日9时00分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 4.3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
| 4.4 | 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 时间:投标人应在解密开始后30分钟内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指定开标室内等候开标,携带好加密投标文件使用的CA锁,在规定解密时间内,依次完成解密。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采用在线开标,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网址 http://ggzyjy.sc.gov.cn/ cn/)中“其它类别项目系统”,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参与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在线在指定开标室内等候开标。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开标,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 (3)投标文件依次完成解密。 (4)将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5)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 (6)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效力。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系统或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注: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项目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技术、经济等专家比例:招标人代表1人且不高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国铁采购平台(网址:https://cg.95306.cn/)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如有)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时间应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3年至招标人查询拟中标候选人行贿犯罪信息之日止。中标候选人有被审判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如有)书面通知该中标候选人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如果增值税税率变更后,中标人不接受合同总价的调整,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其他情形: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 □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生成投标文件的格式为SCTF。电子投标文件仅一份,无需副本。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2.2.2 | 澄清文件解释顺序:对招标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为准。 |
| 2.3.1 | 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招标文件两次以上的补遗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补遗为准。 |
| 3.7.3 | 投标函、分项报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其他需要签字盖章的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10.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已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除外); (4)符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可以重新招标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0.2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3 |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担方式(如有): □招标人承担 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的核算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的100%执行,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计入投标报价中,但无需单独开列。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
| 10.4 | 投标人参与铁路物资采购活动,接受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
| 10.5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技术规格书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商务部分以投标人资格要求或投标人须知为准,技术部分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
| 10.6 | 招标物资投入正式使用时间为该项目开通运营时间,具体时间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开通文件为准。 |
| 10.7 | 对于资格条件中 “投标物资”、“同类物资”等词汇,按如下意思理解:投标物资:如资格条件中的质量保证能力、业绩要求未指定具体规格型号或技术特征,则供应商仅需提供包件中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物资的质量检测报告、业绩即视为响应资格条件要求;如资格条件中的质量保证能力、业绩要求明确了物资的具体规格型号或技术特征,则供应商须提供满足资格条件规定规格型号、技术特征的物资质量检测报告、业绩。同类物资:如以 “同类” 等词汇在资格条件中对质量保证能力、业绩要求进行描述,“同类”是指所依据技术标准、功能相同,但型式尺寸或技术指标不同的物资。 |
| 10.8 | 本项目一包一投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或协助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建设项目名称) (物资类别/名称)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包件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含税/不含税 | ……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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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发送至 (电子邮箱)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材料采购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投标报价相同时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优先推荐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物资供应商中标;信用评价等级也相同的,按照投标人对投标设备的供应保障能力进行排序。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如有)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材料制造商的授权书(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材料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
| 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授权委托书 | 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规定 |
| 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 | 填写内容完整,并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
|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的规定 |
| 生产和检验设备 | 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
|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 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
|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 | 对本次招标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 投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
| 供货业绩及证明(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 |
| 条款号 | 详细评审内容 | 价格评审标准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投标价的评定 | 投标价的评定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的修正: (1)投标价以每包件投标材料的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包括分项报价、单价)高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2 | 投标文件的否决 | 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 |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分项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分项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10)投标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1)投标设备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设备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 (12)投标价(包括分项报价、单价)低于成本价,或投标价/修正后的投标价(包括分项报价、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3)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14)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5)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16)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实质性偏差的; (17)投标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不接受其参与投标的;投标设备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18)其他实质性要求:未按照招标公告第5.1款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获取招标文件的(以所投包件(标段)回避表为准); |
| 投标文件的否决 | (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未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承诺“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的;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 3.4.1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排序 |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 □根据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推荐中标候选人中A级物资供应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标价格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中标价按照第2.2款“投标价的评定”标准执行。 (1)包件采购规模1亿元以内,按其报价给予 (1‰<扣除比例≤5‰)的价格扣除; (2)包件采购规模1亿元及以上,按其报价给予 (扣除比例≤1‰)的价格扣除。 |
| 最大中标能力评定 | 对于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2个及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 不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 |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投标人经最大中标能力评定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被推荐为其他包件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后,本包件无其他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可供推荐的; (3)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所有投标意见的,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 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工程
1.1.9.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
1.1.9.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0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 知识产权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 包装
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 标记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 运输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 交付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10.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合同总价项下的分项报价表,即合同需求明细表。
1.1.2 合同当事人
1.1.2.2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3 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4 建设项目:
1.1.2.5 “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
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6 补充:
1.1.13 不可抗力
1.1.13.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1.13.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1.1.13.3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1.14 物资代理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或规定,协助买方和国铁集团进行物资采购、组织供应和质量监控等服务工作的公司。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15 第三方单位,指的是受买方委托的其他参与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代理公司等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4.2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1 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4.2.2 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4.2.3 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合同材料规格型号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有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的,采用该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2)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无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但有类似规格型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3)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无适用或类似规格型号出厂单价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或参考同期市场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1.4.2.4 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
1.4.2.5 买方要求调整合同材料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5 联络
1.5.1.1 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材料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1.5.1.2 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
1.5.3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1目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4 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1.8 知识产权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8.3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9 保密
1.9.1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供货要求、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1.9.2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1.9.1项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9.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1.9.1项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供货周期内签约合同为固定价格。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第3.4款重新计算税费,调整合同总价并签订书面协议。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合同材料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买方收到第3.2.1项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扣除该批合同材料价值5%的结清款后,在到货检查合格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合同材料95%的价款。
3.2.2 结清款
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28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不计息支付给卖方。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结清款待纠纷最终解决后28日内不计息付清;支付前,买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损失及支付的费用;如果结清款不足以弥补买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卖方还应另向买方补足前述损失和费用。但结清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合同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
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等)适用)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合同设备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买方收到第3.2.1项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扣除该批合同设备价值5%的结清款后,在到货检查合格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合同设备 60% 的价款。
3.2.2 验收款
买方在项目开通运营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35% 。
3.4 增值税计算与增值税变更
3.4.1 增值税计算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须明确增值税金额。如“投标物资报价表”未要求卖方拆分增值税,则“分项报价表”应根据合同签订日增值税税率和“投标物资报价表”,以出厂单价(含税)、运杂费单价(含税)不变的原则,选择如下任一种方案计算增值税金额:
根据出厂单价(含税)、运杂费单价(含税),计算到站单价(含税),根据到站单价和制造业增值税税率,计算到站单价的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到站不含税单价=单项到站单价/(1+单项税率)
到站单价增值税金额=单项到站单价-到站不含税单价
3.4.2 增值税变更
在开标日起至合同签订日止,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就合同总价进行协商,以不含税总金额不变的原则(如投标报价未要求拆分增值税,则不含税总金额∑<单项不含税价=单项合同价/(1+单项原税率)>调整合同总价,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单项不含税价×(1+单项新税率)>,并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合同价格计算过程。
在合同执行阶段,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买方应与卖方就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进行调整,以不含税总金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合同总价,并签订书面协议。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 包装
4.1.3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等资料。
4.1.4 合同材料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供货要求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4.1.5 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材料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材料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4.3 运输
4.3.2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24小时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4.3.4 合同材料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4.3.5 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材料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4.4 交付
4.4.2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材料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合同材料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合同材料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4.4.4 卖方应调查合同材料的现场使用环境条件,使其满足合同材料使用要求。
5.检验和验收
5.9 合同材料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合同材料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合同材料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合同材料,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合同材料出厂的标准。
5.10 合同材料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合同材料质量的依据。
5.11 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合同材料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合同材料应负的质量责任。
5.12 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合同材料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合同材料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5.13 买方在物资合同材料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合同材料的权利应不会因为合同材料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相关服务
6.3 卖方应提供合同材料全寿命周期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材料的设计联络、出厂检验、包装、运输、维修维护。
6.4 技术服务人员在技术服务期间应对买方技术、管理人员详细讲解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示范操作并随时解答买方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6.5 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有权要求召开工程设计联络会议,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前确定每次工程设计联络会议的相关事宜。
6.6 卖方所提供的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合同材料自身原因导致的问题,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及最终用户免费提供维护、维修所需的技术与其它支援,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7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合同材料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合同材料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合同材料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卖方制造厂和/或在现场就所供合同材料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6.8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7.质量保证期
7.1 质量保证期
7.1.1 质量保证期为 月,从合同材料交货验收合格/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初验/从项目开通运营之日起计算。
7.2 质量保证服务
7.2.1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关服务及技术规格书要求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并详细列出质量保证服务项目、频次和单价,买方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在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服务,服务内容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除在技术规格书中另行约定外,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材料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
7.2.3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材料质量问题,如卖方不能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解决,或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日内仍未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解决,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卖方认可。
7.2.4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材料质量问题,卖方修复质量问题材料或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材料更换,修复和更换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等)。
7.2.5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于修复、更换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问题材料,买方予以退货,卖方应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等)。
7.2.6 卖方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照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产品召回并进行修复、更换。对卖方自行发现或收到买方反馈,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所交付的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产品(含买方库存及在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须主动实施召回并进行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8.履约保证金
8.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8.2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合同材料验收证书出具之日/全部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内无息退还。
8.3 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材料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担保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8.4 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8.5 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第10条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由买方提出完全终止合同的要求;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8.6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
9.保证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如买方因使用合同材料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9.7 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合同材料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9.8 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合同材料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合同材料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9.9 卖方保证,若在合同履约中发生不良行为,接受买方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
9.10 如合同材料有生产许可和产品认证要求的,卖方应保证合同材料相关许可和认证在合同期间保持有效。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程序如下:
(1)到货检查;
(2)开箱检验;
(3)抽样检验。
6.1.2 如施工现场不满足抽样检验所需条件,可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在卖方发货前,对供货批次进行抽样检验。
6.1.3 到货检查
6.1.3.1 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运抵买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按如下要求对其进行检查:
(1)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技术资料”中要求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2)满足通用合同条款及供货要求中对“包装、标记”的要求;
(3)外观良好;
(4)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卖方装运前通知买方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6.1.3.2 到货检查后,买卖双方应做好到货检查记录,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6.1.3.3 当条款第6.1.3.1目所规定的要求未满足时,卖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条款第6.1.3.2目中到货检查记录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索赔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进行。
6.1.4 开箱检验
6.1.4.1 到货检查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设备到货检查后一定期限内进行,买方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6.1.1项要求通知卖方。
6.1.4.2 若因卖方原因发生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而导致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则买方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6.1.4.3 开箱检验内容包括:
(1)检查密封包装物的完好性;
(2)检查、核对装箱货物数量、型号与发货清单是否一致;
(3)检查装箱货物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是否一致;
(4)检验序列号是否满足专用合同条款第9.1.7、9.1.8项要求;
现场人员根据供货要求能检验的其他内容。
6.1.5 抽样检验
6.1.5.1 基本要求
6.1.5.1.1 合同设备应进行抽样检验。由买方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 承担,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6.1.5.1.2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5.1.3 抽样检验合格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6.1.5.2 抽样要求
6.1.5.2.1 箱式变电站应按照同一电压等级,在供货初期抽取1台进行抽样。
6.1.5.2.2 箱式变电站应抽样检验的项目包括:雷电冲击试验、工频耐压试验、辅助和控制回路的工频耐压试验、温升试验、主回路电阻测量、防护等级试验和功能试验。
6.1.5.2.3 合同设备抽样检测的技术参数应参照供货要求中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执行。
6.1.5.3 检验不合格处理
6.1.5.3.1 如合同设备任一试样有一项抽样检验项目未通过,则该试样予以报废,重新组批再加倍抽样检验,如再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则判定本批次设备检验不合格。
6.1.5.3.2 如抽样检验不合格,买方将拒收此批货物。
6.2 安装、调试
6.2.1 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 由 卖方 负责对合同设备各项指标、功能进行检查、试验等,并协助买方完成项目开通运营前的调试和验收工作。
6.2.3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性能指标、功能未能达到供货要求规定的,卖方应承担责任。买方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6.2.4 安装、调试合格后,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6.4 验收
6.4.1 合同设备具备验收条件后,卖方应书面提请买方组织验收。买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在验收3日前将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验收结论双方共同签认。
6.4.2 合同设备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4.3 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合同设备不能满足供货要求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供货要求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6.4.4 若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中存在被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各级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含各类产品质量抽查通报),买方按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处理规定执行。
6.4.5 买方在合同设备到达最终使用地点后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合同设备的权利将不会因为合同设备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技术服务(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
7.1 基本要求
7.1.1 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全寿命周期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设计联络、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试验、试运行、维修维护。
7.1.2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在整个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量保证期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换其技术服务人员。
7.1.3 技术服务人员在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期间应对买方技术、管理人员详细讲解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示范操作并随时解答买方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7.1.4 质量保证期满后8年内,卖方应有能力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服务。
7.2 设计联络
7.2.1 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有权要求召开工程设计联络会议,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前确定每次工程设计联络会议的相关事宜。
7.3 工程设计技术支援
7.3.1 卖方应对买方工程设计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援,并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7.3.2 买方在工程设计中,需要扩充和调整卖方提供的设备时,卖方应协助更改设备数量并对设备配置和设备间的接口提出建议或方案。
7.3.3 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随时向卖方提出有关设备和系统性能方面的技术咨询,卖方应负责及时解答并提供工程设计所需各项技术资料。
7.3.4 工程设计技术支援不增加额外的工程及服务费用。
7.4 安装技术督导
7.4.1 卖方应负责安装技术的督导工作并进行现场培训。
7.4.2 卖方应进行首件设备的示范安装,指导安装人员规范操作。并对由买方负责安装的设备进行全程督导,对安装质量进行确认。
7.5 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服务
7.5.1 远程支持服务
7.5.1.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远程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般系统咨询、产品咨询、硬件咨询、软件咨询、数据咨询、获取资料等。
7.5.2 现场支持服务
7.5.2.1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发生故障,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供货要求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时间内到场处理故障。若合同设备的故障属于卖方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7.5.3 维护、维修服务
7.5.3.1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买方或设备维护单位的要求免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买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7.5.3.2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设备原因导致的问题,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及最终用户免费提供维护所需的技术与其它支援。
7.5.3.3 卖方应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备维护及维修专用设备、工具、仪表。
7.5.3.4 维修设备应能监测和记录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在设备故障时提供诊断结果。
7.5.3.5 维修设备应能独立于控制系统,设备中的任何故障对控制系统没影响。
7.5.4 设备硬件及软件局部修改
7.5.4.1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保证期内,任何因卖方原因导致的设备修改和软件更换,由卖方免费更换或修改。
7.5.4.2 因过渡工程、临时工程需要,在供货设备中进行过渡工程及临时工程时,卖方应积极配合,负责相关设备的修改以及过渡、临时软件的编制等工作,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7.5.4.3 与合同设备联网的其它系统与合同设备不同步开通时,每次开通卖方均应派技术人员配合。
7.6 培训
7.6.1 培训对象
7.6.1.1 卖方应对买方及最终用户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安装人员、维护管理人员及操作运用人员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使其能胜任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软硬件故障处理以及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使用。
7.6.2 培训方式
7.6.2.1 培训方式分为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
7.6.3 培训内容
7.6.3.1 工厂培训内容:
(1)设备原理及结构;
(2)设备操作使用方法;
(3)所有硬件的原理、安装及维护;
(4)各种测试仪器(仪表)等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
7.6.3.2 现场培训内容:
(1)设备的一般原理;
(2)设备操作使用方法;
(3)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4)设备软件的一般知识及调试方法;
(5)设备的故障处理方法。
7.6.3.3 如果买方不派员去工厂进行培训,则工厂培训内容应包括在现场培训中。
7.6.4 培训、教材及器材
7.6.4.1 卖方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经买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7.6.4.2 卖方应提供给每个学员一套相关资料。
8.质量保证期(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
8.1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年,从项目开通运营之日起计算。
9.质保期服务(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
9.1 质量保证服务
9.1.1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的技术服务及供货要求规定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并详细列出质量保证服务项目、频次和单价,买方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在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服务,服务内容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除在供货要求中另行约定外,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
9.1.3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如卖方不能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解决,或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仍未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解决,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卖方认可。
9.1.4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卖方修复质量问题设备或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更换,修复和更换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
9.1.5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于修复、更换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问题合同设备,买方予以退货,卖方应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
9.1.6 卖方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照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产品召回并进行修复、更换。对卖方自行发现或收到买方反馈,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所交付的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产品(含买方库存及在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须主动实施召回并进行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9.1.7 卖方应建立以铁路产品标识代码为产品身份证的质量信息全寿命周期管理,采用刻打、粘贴等方式在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实体表面,或铭牌上清晰标识以铁路产品标识代码为基础组成部分的序列号,标识方式可采取二维码、条码、RFID电子标签等,标识方式需在图纸或技术条件中予以明确。
9.1.8 卖方在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实体表面,或铭牌上标识的序列号应可清晰辨识,可采用扫码设备快速、准确读取。
9.1.9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执行以下规定:
(1)参与买方进行的网络故障分析和定位;
(2)保证故障清查和排除;
(3)保证更换出现异常而不符合本技术要求或设计文件要求的部件;
(4)如果发现的异常问题反复出现或其后果对安全有影响,则应要求进行调查研究。研究的结果可以导致小或大的整改以使其符合要求;
(5)记录故障、部件更换情况及整改措施情况,以便随时了解系统的状态。
9.1.10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的义务包括对有缺陷零部件进行调查研究、拆卸、更换和重新安装。
9.1.11 对合同设备施工工艺有要求时,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
9.1.12 对合同设备维护有要求时,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运营维护单位的维护方案。
9.2 质量保证计划
9.2.1 卖方应提交拟执行的质量保证计划草案。该计划必须符合国际认可的质量标准,包括 标准系列文件。
9.2.2 卖方应:
(1)以及时、负责的态度,尽力完成所有必要工作;
(2)未经买方确认,不进行任何补救工作;
(3)在质量保证计划中,详细列明任何拟进行的工作的方法和时限;
(4)按月更新质量保证计划,显示工作进展和完成的时间;
(5)在质量保证期里完成工作时,不影响铁路运营的功能要求。
9.2.3 卖方若发现并希望对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则应立即将其修复申请报告提交买方,修复申请报告中应包括不合格之处、采取的修复方法等内容。
9.2.4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修复申请报告时,及时向卖方发出不合格通知,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提交经买方确认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措施的合理理由。
10.违约责任
10.1.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2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规定、专用合同条款第1.4.2.5目、第10.1.1项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3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4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0.5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0.6 若卖方未能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专用合同条款第10.1.1项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7 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11.合同的解除
11.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4.2.5目、第10.1.1项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合同材料,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1.1.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4.2项等其他义务;
11.1.3 如果卖方所提供合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在与买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修复、更换,或多次修复、更换后仍无法满足质量要求的;
11.1.4 如果卖方所提供合同材料被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11.1.5 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弄虚作假、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1.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0.2、11.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材料类似的材料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材料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买卖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在合同争议解决期间,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合同部分。
13.标准和适用性
13.1 本合同下交付的材料应符合供货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3.2 除非供货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计划和报告
14.1 在合同签署后7日内或发货前28日,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14.2 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14.3 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15.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表
15.1 备品备件
15.1.1 卖方 (提供/不提供)备品备件。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15.1.2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与合同材料有关的备品备件:
(1)卖方应向买方及买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提供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合同材料正常运行及维修需求的备品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买方及买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卖方提供内容提出要求,最终结论由双方共同签认。
(2)在质量保证期满、合同材料设计使用寿命期内,买方及买方委托的管理单位从卖方采购备品备件,卖方应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买方及买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所需备品备件。
(3)在合同材料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根据备品备件的生产周期提前将拟停止生产的书面计划通知买方及买方委托的管理单位,使买方及买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及买方委托的管理单位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及买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4)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应与其它的合同材料一同制造、供货。
(5)无论卖方是否提供备品备件,均不能免除因合同材料自身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5.2 专用工具及测试仪表
15.2.1 卖方应详细列出必需的专用维护工具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如果卖方认为不需要专用维护工具仪器,应说明。
16.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6.1 监造
16.1.1 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材料为: 。
16.1.2 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6.1.3 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合同材料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协)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6.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材料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16.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材料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材料质量的最终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6.1.6 监造材料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在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2 交货前检验
16.2.1 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合同材料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合同材料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也不作为对抗买方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异议的证据。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6.2.2 卖方应提前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材料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16.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材料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16.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材料质量的最终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1.技术资料(05包远动箱式变电站适用)
21.1 基本要求
21.1.1 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如果履行本合同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只有卖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向买方免费提供。
21.1.2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合同设备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买方能够正确进行合同设备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和使用。
21.1.3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一律使用标准简体中文,并采用经买方确认的统一的编码结构。对于文件原始文本为英文的,以及国外分包商在国外生产的产品应同时提供文件的英文版本。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
21.1.4 技术文件均应提交买方确认。买方对技术文件的确认不减轻和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
21.1.5 卖方应承担买方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整和使用致使系统和/或产品和/或其部件损坏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21.1.6 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1.2 技术文件
21.2.1 卖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手册(外观尺寸、功能、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它技术规格等);
(2)安装使用手册;
(3)维护手册;
(4)图纸(原理图、结构图、外形图、包装图、运输图、建议安装图等);
(5)合同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规则、检验条件和试验大纲(试验手册);
(6)工厂测试及现场测试方法、步骤及测试表格;
(7)维修用专用工具,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说明书;
(8)装箱清单;
(9)合同设备配置清单;
(10)备品备件清单。
21.2.2 卖方为代理商时,除需满足第21.2.1项要求外,还应随交付产品提供必要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文件、代理商与生产商的购销合同、生产商供货或发货凭据等。
21.2.3 卖方供货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除需满足第21.2.1项和第21.2.2项要求外,还须随同提供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装箱单等进口必要资料。
21.2.4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第21.2.1项条款中技术文件的电子文件。
21.2.5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以铁路产品标识代码或买方要求的其他代码作为产品的唯一编码。
21.2.6 对需标识序列号的产品,由卖方提供产品序列号动态管理信息、履历信息及其技术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与这些数据的偏差都应经买方的同意。
21.3 试验报告
(1)型式试验报告;
(2)例行试验报告;
(3)抽样检验报告。
21.4 说明书
21.4.1 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型号、结构尺寸、技术参数、适用范围、适用环境、安装、维护、运输、保管及其他需注意的事项等。
22.其他
22.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2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买方无特殊申明,物资代理公司承担以下工作,卖方应予以接受和配合。
22.2.1 供应服务
(1)负责本合同物资组织供应服务工作。
(2)跟踪本合同物资生产制造、包装、装运等工作,督促卖方履行合同,卖方应及时提供与之相关的材料、单据和信息。
(3)及时向买方通报物资生产和发货情况,物资发出后及时通知买方准备验收。
(4)接受买方委托处理物资数量和质量问题。
22.2.2 质量监控服务
(1)负责本合同物资生产、检验、供应运输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工作。
(2)如本合同物资实行驻场监造,则根据本合同物资的性质和买方的要求,编制驻厂监造方案,按买方审核确认的驻场监造大纲和实施细则,实施驻厂监造。
(3)按照质量监控和驻厂监造方案,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组织开展质量监控和驻厂监造工作,必要时进行试验和检验。
22.2.3 买方授权的其他与本合同相关服务。
物资代理公司在履行上述工作中,因自身原因致使买方出现违约的,物资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 (包件号)(项目编号: )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合同需求明细表;
(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增值税金额: 元
不含增值税金额: 元
税率: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表:合同需求明细表;
买方: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年 月 日
附表:合同需求明细表1
| 物资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 图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出厂单价 (元) | 运杂费单价 (元) | 到站单价(元) | 合价(元) | 交货 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 状态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 不含税单价 | 增值税金额 | 不含税金额 | 增值税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全部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 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 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3.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等;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
4. 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监察组织。
5. 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乙方(含乙方人员)义务
1.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 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 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不向甲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 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 乙方不履行其第1、2项义务,被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确定为一般、较大、重大不良行为的,乙方在3、6、12个月内不得参加国铁集团铁路物资采购活动。
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数额由双方约定,以下同),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 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 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3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4. 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1-3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约责任追究
1. 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 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 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 (约定时间)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铁路建设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电子邮箱:
日 期:
乙 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电子邮箱:
日 期: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一节 材料需求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 包件号 | 序号 | 物资名称 | 物资编码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到货时间 | 交付地点 | 使用单位 | 技术要求 | 税率 | 质保期(月) |
| 4 | 97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170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98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0W1380040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692 | 米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99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370 | 米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0 | 电力电缆 | 0W110004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0MM2 | 592 | 米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1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333 | m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2 | 电力电缆 | 0W110004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0MM2 | 262 | 米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3 | 电力电缆 | 0W110005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6MM2 | 1374 | 米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4 | 电力电缆 | 0W110005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6MM2 | 610 | 米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5 | 电力电缆 | 0W1371084 | ZRB-YJV22-0.6/1KV 3X95+1X50MM2 | 1313 | m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6 | 电力电缆 | 0W1330057 | YJV22 10kV 3芯 70mm | 878.7 | 米 | 2026-06-20 | 毕节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7 | 电力电缆 | 0W1390830 | YJV22-8.7/15kV 3×70mm2 | 1111 | m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8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0 | 米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09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0 | 米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0 | 信号电缆 | 0W1380062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阻燃型) | 1330 | 米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1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230 | m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2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490 | m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3 | 电力电缆 | 0W1371082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25mm2 | 690 | m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4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120 | m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5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100 | m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6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570 | m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7 | 电力电缆 | 0W1371082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25mm2 | 600 | m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8 | 通信光缆 | 0W1A70687 | GYTZA53 -XXB1 | 4860 | 米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19 | 信号电缆 | 0W1380021 | PTYL23 (PTYLH23 )型 12芯 | 1669 | 米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0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50 | 米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1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444 | m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2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250 | m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3 | 电力电缆 | 0W1371081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0mm2 | 342 | m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4 | 电力电缆 | 0W110005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6MM2 | 430 | 米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5 | 电力电缆 | 0W1330058 | YJV22 10kV 3芯 120mm | 20 | 米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6 | 阻燃电力电缆 | 0W1390884 | ZB-YJV22-8.7/15kV-3*95mm2 | 272.7 | 米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7 | 阻燃电力电缆 | 0W1391432 | ZRB-YJV22-8.7/15kV-3*70mm2 | 147.5 | m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8 | 电力电缆 | 0W1390830 | YJV22-8.7/15kV 3×70mm2 | 1282.7 | m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29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0W1380040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205 | 米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0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6 | 米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1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232 | m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2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280 | m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3 | 电力电缆 | 0W110005 | 电力电缆 VV22 1KV 4芯X16MM2 | 1360 | 米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4 | 电力电缆 | 0W130037 | YJV22 1KV 4×50+1×25MM2 | 610 | 米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5 | 电力电缆 | 0W1330058 | YJV22 10kV 3芯 120mm | 20 | 米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6 | 电力电缆 | 0W1390830 | YJV22-8.7/15kV 3×70mm2 | 45.45 | m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7 | 阻燃电力电缆 | 0W1390884 | ZB-YJV22-8.7/15kV-3*95mm2 | 45.45 | 米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8 | 电力电缆 | 0W1371083 | ZRB-YJV22-0.6/1KV 3x50+1x25mm2 | 424.2 | m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39 | 阻燃电力电缆 | 0W1390882 | ZB-YJV22-8.7/15kV-3*70mm2 | 20.2 | 米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0 | 信号电缆 | 0W1380012 | PTYA23 (PTYAH23 )型 12芯 | 200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1 | 电力电缆 | 0W1371081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0mm2 | 360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2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150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3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190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4 | 电力电缆 | 0W1371080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6mm2 | 140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5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10.1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6 | 电力电缆 | 0W130044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35mm2 | 636.3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7 | 电力电缆 | 0W1371082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25mm2 | 10.1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8 | 电力电缆 | 0W1330056 | YJV22 10kV 3芯 35mm | 606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49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400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0 | 电力电缆 | 0W1380228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880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1 | 电力电缆 | 0W110003 | VV22 1KV 4芯 10MM2 | 790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2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230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3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245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4 | 信号电缆 | 0W1380012 | PTYA23 (PTYAH23 )型 12芯 | 510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5 | 电力电缆 | 0W130037 | YJV22 1KV 4×50+1×25MM2 | 272.7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6 | 电力电缆 | 0W1330056 | YJV22 10kV 3芯 35mm | 606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7 | 电力电缆 | 0W130045 | 电力电缆 ZRB VV22 1kV 3芯 16mm2 | 10.1 | m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8 | 电力电缆 | 0W130036 | ZB-YJV22-4X70+1X35MM2 | 707 | 米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59 | 电力电缆 | 0W1390829 | YJV22-8.7/15kV 3×50mm2 | 310 | m | 2026-06-2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0 | 电力电缆 | 0W1390829 | YJV22-8.7/15kV 3×50mm2 | 100 | m | 2026-06-2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1 | 信号电缆 | 0W1380011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120 | 米 | 2026-06-2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2 | 信号电缆 | 0W1380021 | PTYL23 (PTYLH23 )型 12芯 | 130 | 米 | 2026-06-2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3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0W1380040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110 | 米 | 2026-06-2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5 | 164 | 远动箱式变电站 | 0W1330052 | 箱式变电站(2x160kVA)含远抄 | 1 | 台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5 | 干式变压器 | 0W1330015 | 10kv | 2 | 台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6 | 远动箱式变电站 | 0W1330052 | 箱式变电站(2x100kVA)含远抄 | 2 | 台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7 | 箱变远动RTU终端设备 | 0W1330077 | | 2 | 套 | 2026-06-20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8 | 双切箱 | 0W1391446 | | 4 | 台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69 | 低压断路器200A带电操 | 0W1391447 | | 6 | 台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0 | 低压断路器100A带电操 | 0W1391448 | | 4 | 台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1 | 专变终端 | 0W1391449 | | 2 | 套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2 | 双切箱 | 0W1391446 | | 2 | 台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3 | 低压断路器160A带电操 | 0W1391450 | | 2 | 台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4 | 低压断路器100A带电操 | 0W1391448 | | 4 | 台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5 | 专变终端 | 0W1391449 | | 2 | 套 | 2026-06-20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6 | 对接箱 | 0W1391451 | | 2 | 座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7 | 箱变远动RTU终端设备 | 0W1330077 | | 1 | 套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8 | 低压断路器630A带电操 | 0W1391452 | | 2 | 台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79 | 低压断路器500A带电操(母联开关) | 0W1391453 | | 2 | 台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80 | 低压断路器250A带电操 | 0W1391454 | | 2 | 台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81 | 专变终端 | 0W1391449 | | 2 | 套 | 2026-06-20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82 | 低压断路器160A带电操 | 0W1391450 | | 2 | 台 | 2026-06-20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83 | 电力远动箱变 | 0W1330134 | SCB14-M-10/0.4kV 2x160kVA | 1 | 座 | 2026-06-2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84 | 电力远动装置(RTU) | 0W1330059 | | 1 | 台 | 2026-06-2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 185 | 双切箱 | 0W1391446 | | 2 | 台 | 2026-06-20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详见附件 | 0.13 | 24 |
第二节 技术规格书
(包件4)信号、电力电缆及通信光缆技术条款
1.项目概况:
1.1实施内容:
成贵客专毕节站成贵场、遵义等6站道岔融雪装置补强工程。
1.2工程主要内容:
成贵客专毕节站成贵场、遵义等6站道岔融雪装置补强工程,配套信号、通信、电力等设备改造工程。
1.3主要技术标准
1)铁路等级:高速铁路
2)正线数目:双线
3)速度目标值:350km/h
4)牵引种类:电力
5)列车类型:动车组
6)运输调度指挥方式:调度集中
2.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2.1应遵循的规范标准
2.1.1低压电力电缆基本功能要求
电缆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如下标准: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GB12706.1)
《电缆的导体》(GB/T3956)
《电缆外护层》(GB/T2952)
《电线电缆标识标志》(GB6995)
《电线电缆交货盘》(JB/T8137)
《电线电缆机械物理性能试验方法》(GB/T2951)
《电线电缆及塑料电性能试验方法》(GB/T3048)
《电力电缆燃烧试验方法》(GB/T18380.3)
《电工圆铜线》(GB3953)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GB2951)
《电缆附件试验方法》(GB 5589)
《电线电缆机用线盘》(GB 4004)
《电线电缆交货盘》(GB 4005)
《电缆绝缘垫层,护套氧指数的测试》(GB 2406)
2.1.2信号电缆应遵循的规范标准
投标产品应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标准,且在招标及工程实施阶段,若国家铁路局或国铁集团颁布新的技术标准、要求,凡与本技术规格中有不符的条款,应按新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修改后实施,并同时满足施工图的相关要求。《技术条件》的内容低于现行技术标准、要求且未进行说明时,执行现行技术标准、要求。
《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铁路信号设备用电缆》(TJ/DW101-2008)
《铁路数字信号电缆》(TB/T3100-2017)
《铁路信号电缆》(TB/T2476-2017)
《铁路信号产品运用管理办法》(铁工电〔2022〕41号)
2.1.3通信光缆应遵循的规范标准
通信光缆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除应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及下述主要技术标准外,还应遵照适用的中国国家标准(GB)、铁道行业标准(TB)。在采购阶段,若有新的技术标准颁布,凡本技术规格书中技术规格与之不符的条款,应按新的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后实施。
《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10006-2016)《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18)《铁路防雷及接地工程技术规范》(TB10180-2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通信用层绞填充式室外光缆》(YD/T901-2018)《通信用单模光纤》(GB/T9771)《通信电缆塑料护套接续套管》(YD/7590~92)《光纤总规范第1部分:总则》(GB/T15972.1-1998)《光纤总规范第2部分:尺寸参数试验方法》(GB/T15972.2-1998)《光纤总规范第3部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GB/T15972.3-1998)《光纤总规范第4部分:传输性能和光学性能试验方法》(GB/T15972.4-1998)《无卤阻燃光缆》(YD/T1114-2001)《光缆型号命名方法》(YD/T908-2011)《填写电缆光缆用填充复合物和涂敷复合物第3部分:冷应用型填充复合物》(YD/T839.3-2000)《电缆或光缆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第2部分:实验步骤和要求》(GB/T17651.2-1998)《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放气体的实验方法第2部分:用测量pH值和电导率来测定气体的酸度》(GB/T17650.2-1998)《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放气体的实验方法第1部分:卤酸气体总量的测定》(GB/T17650.1-1998)《环境性能试验方法:温度循环》(GB84052-8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GB24231081)《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GB3821-82)《机械性能试验方法:拉伸》(GB74252-87)《光缆线路对地绝缘指标及测试方法》(YD5012-2003)《光缆线路对地绝缘指标及检测方法》(GB84052-87)《光缆的机械性能实验方法:拉伸》(GB74252-8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试验方法扩散型和预混合型火焰试验方法》(GB/T5169.7-200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光纤传输衰减变化的监测方法》(YD/T6291-1993)
此外,本工程材料的制造和测试,以及使用的材料,还均应参照如下标准的最新版本(报价前):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RAMS)规范和说明》(IEC62278铁路应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IEC61508铁路应用)《单模光缆特性》(ITU-TG.652)《铁路通信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295号)IEC60331及IEC60332系列相关标准
此外,本工程材料的制造和测试,以及使用的材料,还均应参照如下标准的最新版本(报价前):
IEC62278铁路应用: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RAMS)规范和说明;IEC61508铁路应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IEEE802.310/100BASE-T以太网物理层规范ITU-TG.703分级数字接口的物理/电气特性ITU-TG.704(1544/6312/2048/8448/44736)kbit/s系列级别所用的同步帧结构ITU-TG.711音频的脉冲编码调制(PCM)ITU-TG.712PCM信道的传输性能特征ITU-TG.652单模光缆特性国际电工学会标准(IEC)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IEEE)国际电信联盟有关标准(ITU-T)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国际铁路联盟标准(UIC)国际无线咨询委员会标准(CCIR)
2.1.4高压电缆基本功能要求。
2.1.4.1相关标准及要求
电缆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如下标准:
IEC 60502 额定电压1kV到30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GB/T 2952 电缆外护层;
GB/T 3956 电缆的导体;
GB/T 18380.3 电力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GB/T 3048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GB/T 9327 电缆导线体压缩和机械连接接头试验方法;
GB/T 12706 额定电压1kV(Um=1.2kV)35kV(Um=40.5kV)挤包
GB2951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GB2952 电缆外护层;
GB 5589 电缆附件试验方法;
GB 4004 电线电缆机用线盘;
GB 4005 电线电缆交货盘;
GB 6995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GB 2406 电缆绝缘垫层,护套氧指数的测试;
GB 12706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以上标准均执行最新版本。如本技术条件与上述各标准之间有矛盾,则应满足较高标准的要求。
2.2使用条件
2.2.1低压电力电缆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
环境温度:-10C~ +55C
相对湿度:日平均值不大于95%;月平均值不大于90%(25C);
海拔高度:≤2000 m
地震烈度:≤8度
敷设条件:电缆在高架桥电缆槽、隧道内电缆槽、铁路坡角电缆槽、直埋管槽或直埋等方式敷设
在电缆沟槽、直埋、管槽中敷设时有可能长时间浸泡在水。
2.2.2高压电缆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
海拔高度: ≤2000m
运行环境温度: —15℃~+55℃
运行环境湿度: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周围空气没有明显地受到尘埃、烟、腐蚀性或可燃性气体、蒸汽或盐雾的污染;
地震强度不超过8度;
平均雷暴日:>90日/年
覆冰厚度:≤10mm
电缆技术参数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单位 | 参数 |
| 额定电压 | kV | 8.7/15 |
| 额定频率 | Hz | 50 |
| 相数 | 相 | 3/1 |
| 工频耐压 | kV | 30.5kV/5min |
| 4h交流电压试验 | kV | 35kV/4h |
| 雷电冲击耐受电压 | kV | 75kV 正负极性各10次 |
| 导体直流电阻 | Ω/km | GB/T 3956(见附表) |
| 局部放电试验≤ | pC | 10pC/15kV |
| 交联聚乙烯绝缘热延伸试验 | % | 载荷下最大伸长率175 |
| 冷却后最大永久伸长率15 |
| (90℃、AC2KV)tanδ测量≤ | | 80×10-4 |
| 半导电屏蔽电阻率≤ | Ω·m | 1000(导体屏蔽)/500 (绝缘屏蔽) |
2.3技术条件
2.3.1低压电力电缆应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电缆导体的额定运行温度 :≤90℃
短路时电缆导体的最高温度:250℃
短路时间不超过5s
电缆弯曲半径:非铠装电缆不小于15倍的电缆外径,铠装电缆不小于20倍的电缆外径
电缆技术参数如下表所示
| 项 目 | 单位 | 参 数 |
| 额定工作电压(U0/U) | kV | 0.6/1 |
| 系统最高电压(Um) | kV | 1.2 |
| 额定频率 | Hz | 50 |
| 芯数 | 芯 | 1~5 |
| 工频耐压 | kV | 3.5kV/5min |
| 4h交流电压试验 | kV | 2.4kV/4h |
| 导体直流电阻试验 | Ω/km | GB/T 3956 |
| 交联聚乙烯绝缘热延伸试验 | % | 载荷下最大伸长率175 |
| 冷却后最大永久伸长率15 |
| 正常运行时导体最高温度 | ℃ | 90 |
| 90℃时绝缘电阻常数≥ | MΩ·Km | 3.67 |
2.3.2信号电缆
信号电缆使用特性、型号、规格及产品表示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敷设方式等均满足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相关标准。
2.3.3通信光缆
2.3.3.1光纤衰减
光纤在1310nm波长区衰减≤0.36dB/km,在1550nm波长区衰减≤0.22dB/km。要求提供光纤在1625nm波长区的衰减值。
模场直径:标称值:9.3±0.5μm
包层直径:标称值:125±2μm
模场同心度偏差≤0.5μm
模场不圆度<6%
包层不圆度<2%
折射率分布:提供所用光纤的典型折射率曲线。
截止波长:在22m长光缆试样上测试已成光缆光纤的截止波长时,应小于1270nm。
单模光纤的色散与光学性能:符合ITU-TG.652的有关规定,详见下表。
单模光纤光学特性、温度特性及弯曲特性表
| 项目 | 规格 |
| 2m光纤截止波长(指尾纤)λc | 1100nm≤λc≤1280nm |
| 20m光缆+2m光纤有效截止波长λcc | <1270nm |
| 损耗(成缆后单盘)dB/km | 1310nm 1550nm |
| 最大0.35 0.21 |
| 最大色散 | (1288~1339nm) (1550nm) |
| ≤3.5ps/km.nm ≤18ps/km.nm |
| (1271~1360nm) |
| ≤5.3ps/km.nm |
| 最大零色散斜率 | ≤0.093ps/nm.nm.km |
| 零色散波长λ0范围 | 1300~1324nm |
| -40℃~+60℃衰耗变化值(dB/km)温度恢复到20℃ | 1310nm:≤0.05;1550nm:≤0.05 |
| 无残余附加衰耗 |
| 以R=37.5mm松绕100圈,1550nm波长附加衰耗 | ≤0.5dB |
| PMD链路值 | ≤0.5ps/√km |
| 动态疲劳系数 | n≥20 |
弯曲特性:从37.5mm弯曲半径松绕100圈后进行1550nm衰减特性测试,其衰减的增加值应不超过0.5dB。
拉力检验:
成缆前的一次涂覆光纤必须全部经过拉力检测,检测拉力应符合IEC和GB标准,不小于5至7N,加力时间1S。
光缆内的光纤必须有不褪色、不迁染的色谱来辨别光纤线序和端别。
光纤衰减温度特性
光纤的适用温度范围为-20℃~+60℃。
光纤在高低温试验后回到20℃时其衰减不应有变化。
2.3.3.2 光缆结构
本工程采购光缆型号为:GYTAH58-48B1.3、GYTAH58-96B1.3(金属加强构件、松套层绞填充式、铝-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粘接护套、纵包皱纹钢带铠装、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套)。
光缆为层绞式松套结构。光缆结构满足普通地带和高温地带直埋条件,应具有稳定的机械强度性能,防潮,阻燃,防雷击,防腐蚀,防震动,防利齿动物咬伤,防挖掘破坏等特性。
2.3.3.3光纤充油松套管
1 \* GB348(96)芯光缆中,光纤充油松套管内设12芯光纤。
2 \* GB3松套管颜色采用蓝、橙颜色作领示色谱(A端顺时针方向排列为蓝、橙、绿、棕、灰、白、红、黑)
3 \* GB3光纤色谱为蓝、橙、绿、棕、灰、白、红、黑、黄、紫、粉、天蓝。
4 \* GB3材料:PBT
5 \* GB3填充绳:PE材料2.5mm
6 \* GB3缆芯(包括松套管内)全部充油膏,油膏必须在-40℃时不结硬,+70℃时不滴流,松套管内油膏充满度不低于90%。
2.3.3.4中心抗张体
中心抗张体采用磷化钢丝,直径≥2.0mm,外套聚乙烯层。
2.3.3.5 内护层
填充物:填充光缆油膏。
绕包层:双面涂塑铝带厚度≥0.25mm和阻水包带。
2.3.3.6内护套
低烟无卤阻燃护套,厚度≥1.0mm。
2.3.3.7 铠装层
纵包钢塑皱纹钢带≥0.3mm。
2.3.3.8外护层
低烟无卤阻燃护套,厚度≥2.0mm。
2.3.3.9低烟无卤阻燃护套特性
1 \* GB3光缆内、外护层(套)应采用无卤阻燃材料,其表面应圆整光滑,任何断面上均应无目力可见气泡、砂眼和裂纹,护层厚度参见YD/T 901-2001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规定。
2 \* GB3护层的机械物理性能应符合YD/T 1113-2001《光缆护套用低烟无卤阻燃材料特性》中的规定。
3 \* GB3护层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 1 | 耐火性 | | 光纤保持光学连续性 |
| 2 | 阻燃性 | 单根垂直燃烧 | mm | 上夹具的下缘与烧焦点的距离>50 |
| 成束燃烧 | m | 炭化部分高度<2.5 |
| 3 | 烟密度 | % | 透光率>50 |
| 4 | HCl气体含量 | mg/g | <5 |
| 5 | 燃烧气体PH值 | | >4.3 |
| 6 | 燃烧气体电导率 | μs/cm | <100 |
2.3.3.10 光缆机械电气性能
光缆在承受“长期允许张力”≥1kN的情况下,光缆延伸率应不大于0.2%,同时光缆内每根光纤的衰减应不变化,在承受“短期允许张力”≥3kN一小时,张力解除后每根光纤的衰减应不变化。
光缆在承受“长期允许侧压力”2.8kN/10cm的情况下,光缆内每根光纤的衰减应不变化,承受敷设时压力4kN/10cm一小时,压力解除后每根光纤的衰减应不变化。
光缆振动实验的振动频率为10Hz,振幅为5mm,振动次数为106,振动部分的长度为1m。
光缆外套的绝缘电阻(外套内的铠装或金属护层与大地间)在直流500v下不小于2000MΩ·km。
光缆外套的耐压强度(外套内的铠装或金属护层与大地间)在直流20kv 2分钟不击穿。
以上两项均在产品浸水24小时后测试,或按《1,2/4,4/mm小同轴综合光缆》国际有关光缆护套的相关内容进行。
2.3.3.11光缆渗水性能
1m水头加在光缆的全部截面上时,光缆应能阻止水纵向渗流。
光缆的标准盘长为2000m,光缆盘长不允许有负误差,正误差不计列长度。
短盘盘长≥1000m,其累计长度不超过光缆数量的10%。
光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静态弯曲12.5D,动态弯曲25D。
在盘长光缆中,任何一根光纤不允许有接头。
2.3.3.12光缆标志
光缆应整齐地缠绕在光缆盘上,每个光缆盘上只允许绕一根同一种型号和规格的光缆。光缆盘符合GB4005.1要求。
光缆两端采用封焊处理,光缆两端有端别标志,红色表示A端,绿色表示B端,其端别标志要贴牢。
光缆盘上应采用不易损坏的标志标明以下内容:
(1)制造厂家名称和产品商标
(2)光缆型号及规格
(3)制造长度(M)
(4)毛重(KG)
(5)出厂盘号
(6)制造时间(年、月)
(7)表示光缆盘正常旋转方向的箭头及光缆外端的端别
(8)保证储运安全的其它标志
(9)每盘光缆上均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单。
2.3.3.13光缆标志要求
成品光缆外面应具有永久性清晰凹印标志,凹印深度为0.4mm≤d≤0.5mm,禁止采用喷印方式印刷光缆外皮标志;两个完整标志的起点间距1米内,标志应具备以下内容:
(1)光缆型号。
(2)制造厂商名称。
(3)生产时间(年、月)。
(4)计米数(误差±0.1%)。
(5)信控系统改造光缆。
(6)48芯光缆印字对侧应有3mm宽嵌入式色带。
(7)外皮颜色为黑色的光缆印字及色带颜色为白色,外皮颜色为黄色的光缆印字及色带颜色为红色。
2.4其它要求
2.4.1低压电力电缆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导体:导体采用圆形软铜线,导体表面光滑、无油污、毛刺,其组成、性能和外观应符合GB/T3956标准的规定。导体结构和直流电阻符合GB/T3956标准的要求。
绝缘:绝缘应采用交联聚乙烯材料(XLPE型),挤包紧密,表面平整,其性能应符合IEC 60502-1标准。绝缘标称厚度符合GB/T 12706标准的要求,绝缘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厚度。绝缘最薄点的厚度应不小于其标称值的90% mm。
包带层及填充:采用非吸湿性、耐温等级与绝缘相匹配的材料,扎紧缆芯。采用非吸湿性材料填充,确保电缆圆整。
内衬层:内衬层采用挤包型,根据产品不同,可选用聚氯乙烯护套料或聚乙烯护套料,其标称厚度符合GB/T 12706标准的要求。
铠装层:金属铠装采用钢带或者钢丝铠装,材料宽度、厚度或者钢丝直径符合GB/T 12706标准的要求。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缆必须采用非磁性的带材(去磁钢带、铝带或铜带)或者线材(铝合金丝、去磁钢丝或者铜丝)铠装。
外护套:非金属外护套按电缆类型选用聚氯乙烯护套料、聚乙烯护套料或者低烟无卤聚烯烃护套料,其标称厚度符合GB/T 12706标准的要求,护套平均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最薄点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5%。护套料材料根据环境要求,采用不同性能的材料,如耐高温、耐候(抗紫外光)、防鼠蚁等。
防水:投标人应考虑径向防水,具体措施投标人提供,招标人确认。
电缆盘:电缆盘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厂应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定制电缆长度,避免中间接头。电缆生产长度待设计联络时确定。
接口:为便于和电缆附件配合,投标人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详细的技术参数及尺寸。
铭牌及标识:成品电缆的护套表面应有生产厂家、电缆型号、额定电压、米标和生产年份及用户需求等连续标识,具体设计联络会确定,字体采用凹体字。
每盘电缆均应附有合格证。电缆盘上清楚标明厂家、电缆型号规格、电压等级、毛重、生产日期、长度、到货地点(包括工程名、站名、区间名)以及正确的滚动方向。
每批次电缆需留样,留存不小于1米,电缆批次检测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4.2信号电缆
(1) 1000m及以上的电缆不少于总交货长度的50%。500m以下的短段信号电缆的交货长度不超过总交货长度的5%.信号电缆的长度计量误差应不超过±0.5%。
(2)铝护套信号电缆缆芯外挤包聚乙烯套(不得采用其他材料),隔热层厚度满足电缆对地绝缘性能的要求。铝护套外应均匀涂覆执熔胶或其他防腐材料,并挤包最小厚度1.0mm的塑料套(不得采用其他材料)。
2.4.3通信光缆
无。
2.4.4高压电缆
导体:采用多股圆形软铜线绞合紧压成导体,表面光滑、无油污、毛刺,其组成、性能和外观、导体直径、芯线数量应符合3956标准的规定,紧压系数不小于0.90。导体直流电阻符合GB/T12706标准要求。导体截面不得出现负误差。
导体屏蔽:导体屏蔽应为挤包的交联型半导电层;半导电层应均匀地包覆在导体上,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绞线凸纹,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和擦伤的痕迹。导体屏蔽的标称厚度不小于0.8mm。
绝缘:绝缘应采用交联聚乙烯材料(XLPE型),挤包紧密,表面平整,其性能应符合IEC60502标准。绝缘标称厚度为4.5mm,绝缘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厚度。绝缘最薄点的厚度应不小于其标称值的90%mm。
绝缘偏心度不大于15%。
绝缘屏蔽:导体绝缘屏蔽层应为可剥离的挤包半导电层,半导电层应均匀地包覆在绝缘表面;半导电层表面应光滑,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和擦伤的痕迹。导体屏蔽的标称厚度不小于0.8mm。
金属屏蔽:金属屏蔽采用铜带屏蔽或者铜带加铜丝疏绕屏蔽的复合屏蔽结构。铜带屏蔽采用一层软铜带重叠绕包。
三芯电缆的屏蔽铜带标称厚度不小于0.10mm。
铜丝屏蔽根据短路电流的大小,选择不同的铜丝截面:16mm2、25mm2、35mm2、50mm2,采用疏绕铜丝,其相邻两根铜丝之间最大的间隙应不大于8mm,平均间隙不大于4mm。
铜丝疏绕屏蔽在铜丝外面间隙绕包一层标称厚度不小于0.10mm的反向铜带扎紧。
三芯电缆应有分相标识。
单芯电缆外护套为黑色,按黄、绿、红标识A、B、C三相。
内衬层:内衬层采用挤包型,根据产品不同,可选用聚氯乙烯护套料或聚乙烯护套料,其标称厚度符合GB/T 12706标准的要求。
阻燃电缆成缆后线芯间隙采用B级阻燃非吸湿性柔软材料填充,紧密无间隙,三芯电缆成缆后外形圆整。
金属铠装:金属铠装采用钢带铠装,材料宽度、厚度或者钢丝直径符合GB/T 12706标准的要求。厚度不小于0.5mm。阻燃电缆铠装采用双层螺旋式间隙绕包,绕包平整光滑,绕包间隙不超过带宽度的50%。
护套:非金属外护套按电缆类型选用聚氯乙烯护套料、聚乙烯护套料或者低烟无卤聚烯烃护套料,其标称厚度符合GB/T 12706标准的要求,护套平均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最薄点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5%。挤包后的外护套表面光洁,无杂质、擦伤等缺陷。
防水:三芯电缆应具有径向防水功能,结构为纵包一层铝塑复合带,满足直埋敷设工况下的径向防水要标人应考虑径向防水,具体措施卖方提供,买方确认。
使用条件:电缆导体最高温度为90℃。
短路时(最长短路时间不超过5S)电缆导体最高温度不超过250℃,所有电缆在交货时应绕在坚实的电缆盘上。电缆头应有效密封,以防止潮气侵入。
铭牌及标识:成品电缆的护套表面应有生产厂家、电缆型号、额定电压、米标和生产年份等连续标记,标记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
每盘电缆均应附有合格证。电缆盘上清楚标明厂家、电缆型号规格、电压等级、毛重、生产日期、长度、到货地点(包括工程名、站名、区间名)以及正确的滚动方向。
2.5控制电缆基本功能要求。
2.5.1相关标准及要求
电缆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了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如下标准: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GB/T 9330)
《电缆的导体》(GB/T3956)
《电缆外护层》(GB/T2952)
《电线电缆标识标志》(GB6995)
《电线电缆交货盘》(JB/T8137)
《电线电缆机械物理性能试验方法》(GB/T2951)
《电线电缆及塑料电性能试验方法》(GB/T3048)
《电力电缆燃烧试验方法》(GB/T18380.3)
《电工圆铜线》(GB3953)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GB2951)
《电缆附件试验方法》(GB 5589)
《电线电缆机用线盘》(GB 4004)
《电线电缆交货盘》(GB 4005)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GB 6995)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
2.5.2使用条件
控制电缆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
环境温度:-10C~ +55C
相对温度:日平均值不大于95%;月平均值不大于90%(25C);有凝露的情况发生
海拔高度:≤2000 m
地震烈度:≤8度
敷设条件:电缆在配电所或变电室电缆沟、高架桥电缆槽、隧道内电缆槽、铁路坡角电缆槽、直埋管槽或直埋等方式敷设
在电缆沟槽、直埋、管槽中敷设时有可能长时间浸泡在水中。
电缆技术参数如下表所示
| 项 目 | 单位 | 参 数 |
| 额定工作电压(U0/U) | V | 450/750 |
| 额定频率 | Hz | 50 |
| 芯数 | 芯 | 4~10 |
| 工频耐压 | kV | 3kV/5min |
| 4h交流电压试验 | kV | 2.4kV/4h |
| 导体直流电阻试验 | Ω/km | GB/T 3956 |
| 最小拉断伸长率 | % | 150 |
| 正常运行时导体最高温度 | ℃ | 70 |
2.5.3其它要求
控制电缆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电缆应按照物资需求一览表相应具有低烟无卤阻燃等特性,同时考虑防水、防鼠等要求。
电缆防水、防潮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电缆应具有径向的阻水功能。电缆样品在水中浸泡72小时后,去除绝缘层外面的复合层后,用肉眼观察,绝缘层外表面应是干燥的。
成品盘电缆端头应可靠密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潮气侵入及端头受损。
电缆盘的最大直径应不大于2.8m,盘厚应不大于1.5m,具体尺寸报招标人确定。
短路时(最长持续时间不超过5s)电缆导体的最高温度不超过250℃。
电缆燃烧时的阻燃性能 :电缆燃烧时的阻燃性能应能满足GB18380.3规定的低烟无卤成束电缆垂直燃烧试验。
导体:电缆导体采用高导电单股无氧铜导体,导电铜材纯度不小于99.98%,性能符合GB3953《电工圆铜线》标准的规定;导体在20℃的最大直流电阻和结构符合GB3956《电缆的导体》标准的规定。导体表面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凸起或断裂的单线。电缆芯线横断面积不小于标称面积。
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无铠装层的电缆,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有铠装或铜带屏蔽结构的电缆,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2倍;有屏蔽层结构的软电缆,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绝缘:绝缘应紧密挤包在导体上,绝缘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且应容易剥离而不损伤绝缘体、导体或镀层。各截面绝缘标称厚度见GB/T 9330,绝缘厚度平均值最小测量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绝缘线芯应能经受GB/T 3048.9《电线电缆绝缘线芯工频火花试验方法》规定的交流50Hz火花试验作为中间检查。绝缘线芯应采用颜色标志或数字标志以示识别,并应符合GB/T 6995.4《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第四部分:电气装备电线电缆绝缘线芯鉴别标志》的规定。
屏蔽:屏蔽型电缆在缆芯外应有铜带或圆铜线编织构成的屏蔽层。应留有屏蔽层接地线,其线径应大于0.5mm。圆铜线编织屏蔽允许用软圆铜线或镀锡圆铜线构成,其编织密度应不小于80%。编织层不允许整体接续,露出的铜线头应修齐。每1m长度上允许更换金属线锭一次。允许采用 0.05~0.15mm的软铜带重迭绕包。屏蔽和缆芯之间应重迭绕包二层合适的非吸湿性带子。屏蔽后,允许绕包一层合适的非吸湿性带子。
内衬层:金属铠装电缆应有内衬层,内衬层可以挤包或绕包。挤包的内衬层应不粘连绝缘线芯,绕包的内衬层可以采用双层或多层重叠绕包。挤包或绕包内衬层厚度最小值应不小于GB/T 9330标准规定标称值的80%。
填充物及隔离层:绝缘线芯间的间隙允许采用非吸湿性、且适合电缆运行温度并与电缆绝缘材料相兼容的材料填充,填充物应不粘连绝缘线芯。成缆线芯和填充物可以用非吸湿性材料薄膜带绕包隔离层。
铠装:铠装采用双层镀锌钢带,螺旋绕包两层,外层钢带的中间大致在内层钢带间隙上方,包带间隙应不大于钢带宽度的50%。
外护套:外护套应采用聚氯乙烯料挤包。外护套应紧密挤包在绞合的绝缘线芯、隔离层或金属铠装层(若有)上,且容易剥离而不损伤绝缘或护套。护套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外护套厚度符合GB/T 9330标准的规定。
电缆不圆度:电缆不圆度应不大于10%。
电缆阻燃要求:采用阻燃电缆时,电缆的阻燃特性和技术参数要求需符合GB/T 19666标准的规定。
防水:投标人应考虑径向防水,具体措施投标人提供,招标人确认。
电缆盘:电缆盘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电缆盘高度应不大于2.5米。电缆生产长度待设计联络时确定。
接口:为便于和电缆附件配合,投标人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详细的技术参数及尺寸。
铭牌及标识:成品电缆的护套表面应有生产厂家、电缆型号、额定电压、米标和生产年份及用户需求等连续标识,具体设计联络会确定,字体采用凹体字。
每盘电缆均应附有合格证。电缆盘上清楚标明厂家、电缆型号规格、电压等级、毛重、生产日期、长度、到货地点(包括工程名、站名、区间名)以及正确的滚动方向。
每批次电缆需留样,留存不小于1米,电缆批次检测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包装、运输与储存
铭牌及标识电缆的包装、运输与储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成品电缆的护套表面应有生产厂家、电缆型号、额定电压、米标和生产年份等连续标记,标记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
每盘电缆均应附有合格证。电缆盘上清楚标明厂家、电缆型号规格、电压等级、毛重、生产日期、长度、到货地点(包括工程名、站名、区间名)以及正确的滚动方向。
电缆应避免露天存放,电缆盘不允许平放。运输中严禁从高处扔下装有电缆的电缆盘,严禁机械损伤电缆;吊装包装件时,严禁数盘电缆同时吊装。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上,电缆盘必须放稳,并用合适方法固定,防止互撞或翻倒。
电缆应包装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
4.投标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所列电缆下列的设计制造参数及型式试验参数,并列表表示。同时应附设计说明、电缆结构图及型式试验报告。
电缆导体的根数/单根直径(mm)
电缆外径(mm)
电缆重量(kg/km)
电缆近似弯曲半径
绝缘层平均/最薄处厚度( mm)
外护套平均/最薄处厚度(mm)
内护层平均/最薄处厚度(mm)
铜带(层数×厚度×宽度)
电缆电阻(Ω/km 20℃)
电缆长期载流量(A,环境温度40°C,空气中敷设,电缆三角形相互接触排列,导体最高温度90°C)
电缆长期载流量(A,直埋)
电缆长期载流量(A,管槽中)
导体短路电流 (kA ,1s)
5秒钟短路电流值(环境温度40°C、空气中敷设、电缆三角形相互接触排列、导体最高温度250°C时的含计算书)。
1秒钟金属屏蔽层短路电流
1秒钟铠装层短路电流
介质损耗角质正切(U。)
5分钟交流耐压(kV)
4小时交流耐压(kV)
冲击耐受电压(kV)
局部放电量Pc
标注尺寸的产品结构图(断面图)
5.质量验证、供货范围、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5.1供货前质量验证。
*5.1.1中标人在首批供货时间前完成质量验证并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质量验证报告,本次招标物资属于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目录内产品,中标人需提供经国铁集团批准的采信认证机构出具的本次招标物资的有效铁路专用产品认证证书,铁路专用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等同于质量验证报告,视为已通过产品质量验证。
*5.1.2招标人在首批收货前查验中标人的铁路专用产品质量验证报告,如果中标人未能前款规定提供质量验证报告,投标人应承担合同总价5%的误期赔偿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按规定对其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同时解除合同。ꎮ
5.2供货范围: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5.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质保期内使用的备品备件、专用测试仪表和专用维修工具及试验设备的建议书,内容主要包含设备参数、数量、单价等内容。备品备件、专用测试仪表和专用维修工具及试验设备应由投标人负责运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6.试验、检验与验收
6.1一般要求
电缆试验应满足GB12706标准、GB6995.3、GB4005、IEC—502(1983)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按GB及IEC有关标准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试验,另外投标人应提出现场试验标准与方法,并征得招标人认可。
6.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电气性能试验:
局部放电试验
弯曲试验及随后的局部放电试验
tgδ值试验
加热循环试验及随后的局部放电试验
冲击电压试验及随后的工频电压试验
4h电压试验
2)机械物理性能试验:
绝缘及护套厚度测量
老化前和老化后绝缘机械性能试验
老化前和老化后护套机械性能试验
成品电缆段的附加老化试验
绝缘和护套的高温压力试验
交联聚乙烯绝缘吸水试验
交联聚乙烯绝缘收缩试验
交联聚乙烯绝缘热延伸试验
半导电层剥离试验
电缆的防水、阻燃性能试验
成束电缆燃烧试验 电缆防水试验(试验样品长度3米)
6.3出厂检查与试验
出厂试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导体直流电阻试验
局部放电试验:
交流电压试验
6.4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结构和尺寸检查
导体结构
绝缘层XLPE厚度
屏蔽结构
护套厚度
外径
外观标识
交联聚乙烯绝缘热缩延伸试验:
4h交流电压试验
热延伸试验
电缆防水试验和成束电缆燃烧试验
6.5工厂验收
进行型式试验时,招标人将派人员参加。
招标人派人抽测出厂试验及抽样试验。
投标人提供同类产品的各项型式试验报告和逐项的出厂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出厂试验报告不论招标人是否派人参加与否,投标人均对其试验的真实性和数据结论负全责。
6.6现场试验及验收
电缆试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产品应附质量检验合格证。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总工期、试验计划和现场试验规格书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试验验收报告由招标人有关人员、投标人及督导人员和施工单位签字。
投标人有责任协助施工单位解决试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投标人对现场试验的项目和内容提出建议,由招标人确认。
现场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试验内容:
绝缘电阻
直流绝缘耐压
6.7产品验收
产品验收分型式试验,出厂试验、现场检验和最终验收。提供的产品与投标时所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如规格型号不一致时应做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招标人将参加型式试验及抽检出厂试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现场试验内容按本标书中3试验及验收进行。投标人提供的各种试验报告不论招标人是否派人参加与否,投标人均对其试验的真实性和数据结论负责。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详细的产品验收试验计划,合格项目的标准,招标人参加验收的人员、工作日数,提供相应的试验仪表设备,负责试验验收所发生的试验仪器材料和招标人人员到投标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在试验和验收中如出现不合格项目或/和在最终验收期间发生影响安全的任何故障,投标人应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7.图纸及技术资料
7.1概述
所有技术文件应按招标人规定统一编制,若有多种分册,在总编码一致的情况下,可分册编制。
所有技术文件应提交招标人确认、批准。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对图纸、文件的编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图纸、技术规格、设计标推、分析报告、计算书和规定的所有其它文件。用于本工程的文件应正确无误。初步方案的图纸、技术规格及设计文件,只应作为参考资料,并应在封面上用印章或标记清楚地予以表示。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应充分、广泛和详细地说明电缆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使招标人能够实现对电缆的敷设、检查、试验和维护。
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的正确性、完备性和及时性负完全责任。
投标人提供的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产品在国内生产的,必须使用中文。
所有文件都应表示出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日期和版本索引。图纸除应表示出标题、序号和比例,还应在图框旁留100x50㎜的空白区,供招标人使用。
为了使本合同货物与它其系统设备顺利接口,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接口文件并制定执行措施。
当招标人需要和要求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时,投标人必须及时提供。
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在电缆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有更新时,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供最新的更新部分。
如果招标人认为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不能满足招标人维修需要,有权向投标人要求增加必要的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
手册和技术文件应采用活页式,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的文整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705)和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3)。
7.2图纸
7.2.1对于专门为本工程设计、生产的产品,必须提供全部的图纸。
7.2.2图纸包括如下,但不限于此。
各种截面电缆断面结构图;
各种电缆盘的外形图;
包装图;
运输图。
7.3手册
7.3.1投标人应提供的手册包括如下,但不限于此。
各类型电缆技术参数、性能、手册;
电缆使用、维护手册。
7.3.2操作手册
操作手册应为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和检查提供指导。
投标人提交的操作手册应对设备的操作予以阐述。该说明手册应包括所供投标货物配置的一般介绍、其主要性能参数。并应包括足够的图解。
操作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
投标货物概述,包括主要的功能说明;
操作说明;
注意事项;
故障查找、排除。
7.4技术文件
7.4.1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
投标人货物技术规格书;
产品合格证明书;
投标人货物及其主要部件和系统的最终说明书;
计算过程及结果;
投标人货物及其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
投标人货物及其主要部件的出厂试验规格书及试验报告;
投标人货物履历本;
非国标但经双方确认的标准。
7.4.2投标人货物及其主要部件和系统的最终说明书:最终说明书应满足用户需求书、设计联络会议纪要的要求。
7.4.3计算过程及结果。
7.4.4投标人货物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规格书
试验规格书应包括型式试验、出厂试验、抽样试验(根据招标人要求)、现场试验四类。对合同要求的投标人货物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试验规格书。
试验规格书的内容应包括试验条件、测试仪器、试验方法和试验程序。
7.4.5投标人货物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合同要求的投标人货物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投标人在提供投标文件时应提供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7.5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和确认
投标人用于生产的手册和技术文件,应是经过招标人确认的图纸。招标人确认后,在图纸加盖确认章,该章仅表明招标人已同意投标人按图生产,但投标人货物的技术性能和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如果图纸经过了确认,投标人未经招标人认可,不按图生产,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产品。
3)图纸审查和确认的具体范围、时间和程序,由双方讨论决定。 4)技术文件的审查和确认,由双方讨论决定。
8.质量控制
8.1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电缆是专为本合同生产的全新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出所投产品的外型尺寸图,产品结构图(注尺寸),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3)投标人根据订货图纸资料进行工厂设计并得到招标人认可后方能生产。招标人认可只是确认工作程序可以进入生产阶段,不负责任何其他责任。
4)投标人为生产本投标产品应制定生产组织技术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并作为投标文件内容
5)投标人产品的加工制造必须由投标人直接组织生产,不得外委。
6)生产电缆的材料,如投标人不能生产,由投标人直接到材料生产厂订货,不得委托第三方转供。
7)投标人对外购件,应逐件进行入厂检验,并作为产品出厂检验内容,检验记录随产品交招标人。外购件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投标人全权负责解决。
8)投标人有权参加试验和生产过程中的检查,投标人负责指导安装。招标人派人参加招标人产品的出厂试验验收等事项,招标人根据合同供货时间,提前一周(7天)通知招标人并负责接待试验、验收人员。
8.2现场安装中的质量保证
投标人派人员到现场负责指导电缆敷设和施工,参加现场验收、送电。现场施工中出现属于投标人责任引起的不良项目,由投标人负责无条件解决。
8.3运行中的质量保证
1)电缆验收合格至投入运行后质量保证期为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投标人免费负责保修保换,如出现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货物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投标人责任,投标人应无偿换货,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各项风险和费用。
2)保证期后产品在运行中,如因投标人设计、工艺和材料的缺陷造成产品的任何缺陷,投标人应对缺陷负责保修。投标人应保证提供产品终身所需的维修配件。
3)投标人应保证其电缆在正常使用条件(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下,在电缆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和达到投标人文件所规定的使用年限。
8.4其它
无论在电缆制造、安装、产品验收和运行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影响电缆安全可靠地运行或/和使用寿命时,投标人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招标人相应的损失。
物资需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规格 | 计量单位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170 | |
| 2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米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692 | |
| 3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370 | |
| 4 | 电力电缆 | 米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3×6MM2 | 592 | |
| 5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GZR-VV22-1KV 5×6MM2 | 333 | |
| 6 | 电力电缆 | 米 | 电力电缆 VV22 1KV 5×10MM2 | 262 | |
| 7 | 电力电缆 | 米 | 电力电缆 VV22 1KV 5×16MM2 | 1374 | |
| 8 | 电力电缆 | 米 | 电力电缆 VV22 1KV 5×25MM2 | 610 | |
| 9 | 电力电缆 | m | ZRB-YJV22-0.6/1KV 3X95+1X50MM2 | 1313 | |
| 10 | 电力电缆 | 米 | ZRB-YJV22-0.6/1KV 3X150+1X70MM2 | 878.7 | |
| 11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YJV22 1kV 3×70+1×35mm2 | 1111 | |
| 12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0 | |
| 13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0 | |
| 14 | 信号电缆 | 米 | 信号电缆 PTYL23 (PTYLH23)型 12芯(低烟无卤阻燃型) | 1330 | |
| 15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VV22 1KV 3芯 6MM2 | 230 | |
| 16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VV22 1KV 3芯 16MM2 | 490 | |
| 17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VV22 1KV 3芯 25MM2 | 690 | |
| 18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VV22 1kV 5×6mm2 | 120 | |
| 19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VV22 1KV 5芯 6MM2 | 100 | |
| 20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VV22 1KV 5芯 16MM2 | 570 | |
| 21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VV22 1KV 5芯 25MM2 | 600 | |
| 22 | 通信光缆 | 米 | 12芯GYTAH 58型光缆 | 4860 | |
| 23 | 信号电缆 | 米 | PTYL23 (PTYLH23 )型 12芯 | 1669 | |
| 24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50 | |
| 25 | 电力电缆 | m | GZR-VV22-1KV 3×6MM2 | 444 | |
| 26 | 电力电缆 | m | GZR-VV22-1KV 5×6MM2 | 250 | |
| 27 | 电力电缆 | m | VV22 1KV 5×10MM2 | 342 | |
| 28 | 电力电缆 | 米 | VV22 1KV 5×16MM2 | 430 | |
| 29 | 电力电缆 | 米 | VV22 1KV 4芯 120MM2 | 20 | |
| 30 | 阻燃电力电缆 | 米 | YJV62-8.7/15kV 1x95mm2 | 272.7 | |
| 31 | 阻燃电力电缆 | m | YJV62-8.7/15kV 1x70mm2 | 147.5 | |
| 32 | 电力电缆 | m | YJV22-0.6/1kV 3x70+1x35mm2 | 1282.7 | |
| 33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米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205 | |
| 34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86 | |
| 35 | 电力电缆 | m | GZR-VV22-1KV 3×6MM2 | 232 | |
| 36 | 电力电缆 | m | GZR-VV22-1KV 5×6MM2 | 280 | |
| 37 | 电力电缆 | 米 | VV22 1KV 5×16MM2 | 1360 | |
| 38 | 电力电缆 | 米 | VV22 1KV 5×25MM2 | 610 | |
| 39 | 电力电缆 | 米 | VV22 1KV 4芯 120MM2 | 20 | |
| 40 | 电力电缆 | m | YJV62-8.7/15kV 1x70mm2 | 45.45 | |
| 41 | 阻燃电力电缆 | 米 | YJV62-8.7/15kV 1x95mm2 | 45.45 | |
| 42 | 电力电缆 | m | YJV22-0.6/1kV 3x70+1x35mm2 | 424.2 | |
| 43 | 阻燃电力电缆 | 米 | YJV22-0.6/1kV 3x150+1x70mm2 | 20.2 | |
| 44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12芯 | 200 | |
| 45 | 电力电缆 | m | VV22 1KV 5×10MM2 | 360 | |
| 46 | 电力电缆 | m | VV22 1KV 5×6MM2 | 150 | |
| 47 | 电力电缆 | m | VV22 1KV 5×16MM2 | 190 | |
| 48 | 电力电缆 | m | VV22 1KV 3芯 6MM2 | 140 | |
| 49 | 电力电缆 | m | YJV22 1kV 3×25+1×16mm2 | 10.1 | |
| 50 | 电力电缆 | m | YJV22 1kV 3×35+1×16mm2 | 636.3 | |
| 51 | 电力电缆 | m | YJV22 1kV 3×50+1×25mm2 | 10.1 | |
| 52 | 电力电缆 | 米 | YJV22 1kV 3×70+1×35mm2 | 606 | |
| 53 | 通信光缆 | 米 | 12芯GYTAH 58型光缆 | 4860 | |
| 54 | 信号电缆 | 米 | PTYL23 (PTYLH23 )型 12芯 | 1669 | |
| 55 | 电力电缆 | m | VV22 1KV 3芯 6MM2 | 400 | |
| 56 | 电力电缆 | 米 | VV22 1kV 5×6mm2 | 880 | |
| 57 | 电力电缆 | 米 | VV22 1kV 5×10mm2 | 790 | |
| 58 | 电力电缆 | m | VV22 1kV 5×16mm2 | 230 | |
| 59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245 | |
| 60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12芯 | 510 | |
| 61 | 电力电缆 | 米 | YJV22 1kV 3×50+1×25mm2 | 272.7 | |
| 62 | 电力电缆 | 米 | YJV22 1kV 3×35+1×16mm2 | 606 | |
| 63 | 电力电缆 | m | YJV22 1kV 3×25+1×16mm2 | 10.1 | |
| 64 | 电力电缆 | 米 | YJV22 1kV 3×70+1×35mm2 | 707 | |
| 65 | 电力电缆 | m | 电力电缆 YJV22 1kV 3×50+1×25mm2 | 310 | |
| 66 | 电力电缆 | m | YJV22 10kV 3芯 50mm2 | 100 | |
| 67 | 信号电缆 | 米 | PTYA23 (PTYAH23 )型 8芯 | 120 | |
| 68 | 信号电缆 | 米 | PTYL23 (PTYLH23 )型 12芯 | 130 | |
| 69 | 低烟无卤阻燃型信号电缆 | 米 | PTYL23 (PTYLH23)型 12芯 | 110 | |
1)招标人提供招标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等在施工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其最终数量、规格、型号以订货单为准。
2)投标人应提供分项价格清单,包括数量为0的设备。
3)投标人需考虑物资在现场的二次搬运费及相应的检测费用。
包件5:箱式变电站技术条款
箱式变电站技术条款
(包件5)
1.招标物资基本情况。
1.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电力远动箱式变电站的设计、制造、装配、工厂试验、交付、现场的安装指导、监督、现场试验及运行工作。
1.2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用于沪昆高速普安、成贵铁路毕节等 9 站道岔增设融雪装置工程。1.3规格和数量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远动箱式变电站 | 台 | 1 | 遵义 |
| 2 | 干式变压器 | 台 | 2 | 遵义 |
| 3 | 远动箱式变电站 | 台 | 2 | 息烽 |
| 4 | SCB14(125+125)电力箱变 | 座 | 1 | 贵安 |
1.3采用技术标准
远动箱式变电站所有10kV气体绝缘环网开关柜、干式变压器、低压开关柜、UPS电源、10kV电缆、0.4kV电缆,RTU装置、环境监控装置、空调、电缆头无线测温系统、远程抄表系统等组件均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或IEC标准。具体以设计图为准。
| GB/T17467-2010 |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
| DL/T 537-2002 |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
| GB3906-2006 |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
| GB3804-2004 | 《3.6kV-40.5kV 高压交流负荷开关》 |
| GB/Tl1022-2011 |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同技术要求》 |
| GB 16926-2009 | 《交流高压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
| GB 1094.11-2007 | 《电力变压器 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 |
| GB14048 |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
| GB4208-2008 |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 GB3096—2008 | 《声环境质量标准》 |
| JB/DQ2080 | 《高压开关设备防雨试验方式》 |
| GB/T 50065-2011 |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
IEC 60694 《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IEC 60298 《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IEC 60044 《电流互感器》
IEC 60186 《电压互感器》
IEC 60801 《监视和控制》
GB11022 《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763 《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
GB1408 《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
GB3309 《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SD/T318 《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GB311.2-311.6 《高电压试验技术》
GB3309 《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T13911 《金属涂覆和化学处理》;
GB890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776 《电气测量指示仪表通用技术条件》
QCR929-2022 《铁路电力远动终端装置》
QCR928-2022 《铁路电力远动箱式变电站》
Q/CR9522-2018 《高速铁路电力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
以上标准均执行最新版本。如本技术条件与上述各标准之间有矛盾,则应满足较高标准的要求。
1.4技术原则
远动箱式变电站设置在车站或区间,为车站和区间通信、信号、道岔融雪装置、红外线、照明、消防、龙门吊等重要设备供电之用。
带“※”号的技术条款为着重技术条款,不满足条件废标。
1.5物资需求
详见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及图纸。
2.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2.1箱式变电站主要电气性能和技术参数
| 项目 | 参数 |
| 额定电压 | 高压侧:10kV 低压侧:0.4kV |
| 额定容量 | 见数量清单 |
| 额定频率 | 50Hz |
| 相数 | 三相 |
| 额定电流 | 高压侧:630A 低压侧:设计联络时买方确定 |
| 高压侧绝缘水平 | 工频耐压:42kV(对地),48kV(隔离断口) 冲击耐压:75kV(对地),85kV(隔离断口) |
| 低压侧绝缘水平 | 工频耐压:2.5kV 50Hz 1min |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 高压侧:20kA,3s 低压侧:20kA,1s |
|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 | 50kA |
|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 | 50kA |
| 温升 | 可触及的外壳和盖板的温升不得超过20K |
| 辅助回路额定电压 | AC220V |
| 箱体外壳防护等级 | IP54 |
| 使用寿命 | ≥30年 |
| 箱体颜色 | 工业灰,RAL 7035,边柱绿色 |
*2.2 高压环网开关柜
2.2.1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
| SF6负荷开关 |
| 额定电压 | 12kV |
| 额定频率 | 50Hz |
| 相 数 | 三相 |
| 额定电流 | 630A |
| 绝缘水平 | 工频耐压:42kV(对地),48kV(隔离断口) 冲击耐压:75kV(对地),85kV(隔离断口) |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 高压侧:20kA,3s |
|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 | 50kA |
|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 | 50kA |
|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次数 | 5次 |
| 额定空载变压器开断电流 | 10A |
| 转移电流 | 1500A |
| 操作机构 | 额定电压:AC 220V 辅助触点:5常开+5常闭 |
| 电气寿命 | 5000次 |
| 机械寿命 | 主开关5000次,接地开关2000次 |
| 使用寿命 | ≥30年 |
2.2.2 技术条件
环网开关柜采用紧凑型、共箱式SF6气体绝缘的充气式环网柜,实现10kV高压系统的全封闭、全绝缘。
高压环网开关柜应选用技术成熟、运行良好,品质和质量不低于西门子8DJH、施耐德RM6-S、ABB-SafeRing等技术成熟的产品。投标厂家选用以上品牌投标时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授权函。环网柜负荷开关、气箱、操作机构等部件应为同一品牌的成套产品。
环网柜所有带电部件均在密闭的SF6气室内,气体外壳由不小于3mm厚的不锈钢板激光焊接而成,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和可靠性,运行不受外界环境条件的影响。
高压充气柜设置低气压报警功能,通过RTU进行上传;
环网柜装有SF6气体压力表;环网柜充气后箱体无变形,SF6气体年泄漏率小于0.01 %。
环网柜负荷开关均采用电动操作,电动操作机构品牌与负荷开关一致,具备远方操作接口。通过RTU实现远方的遥信、遥测、遥控的功能。
环网柜的灭弧和绝缘气体相分离,以确保产品寿命终结时气箱内SF6气体回收再利用;防护等级达到IP67。
环网柜具有母线扩展套管,以方便安装母线PT。
电缆室内应留有较大空间,其底板为可拆卸的钢板,并配置相应的电缆固定夹及橡胶圈,电缆室内应设置电缆安装卡,方便电缆固定(单芯电缆安装高度不低于800mm,三芯电缆安装高度不低于1000mm)。
箱变内设置检修和操作走廊,走廊宽度不低于800MM.
2.2.3 单元构成
环网柜单元包括:负荷开关单元、负荷开关+熔断器单元。负荷开关单元作为箱式变电站的进线、出线及馈出线,负荷开关+熔断器单元作为变压器的馈线。
2.2.4 主要部件
负荷开关单元包括:柜体、三工位负荷开关(含电动操作机构)、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带电显示装置及故障指示器等。
负荷开关+熔断器单元包括:柜体、三工位负荷开关(含电动操作机构)、熔断器、带电显示装置等。
2.2.5 负荷开关
10kV负荷开关为三位置开关,具备分、合、接地三个工位,带电动操作。分、合位置与接地开关间可靠闭锁。接地开关操作时需设有电气闭锁,实现当对应线路电缆带电时,禁止接地开关合闸,避免危害上一级, 同时接地开关操作机构可设置挂锁。
负荷开关和接地开关的操作机构应方便操作,前面板上具有直观的位置指示(负荷开关和接地开关位置指示必须分开且指示标志要醒目清晰)。负荷开关和接地开关应具有分别的操作手柄插孔。
2.2.6 熔断器
高压限流熔断器置于独立的小室内,单相绝缘密封。熔断器带有熔断指示信号接点。水平安装、方便熔断器便捷更换。
2.2.7 电流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采用开启式结构,满足测量精度要求,变比在设计联络时买方确定。互感器容量及二次侧电流与RTU装置配套,用于计量的互感器精度为0.2S级。
2.2.8 电压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安装于10kV母线上,为三相V/V接线,采用全绝缘形式,插拔式结构,精度0.5级。
电源互感器柜采用顶置式,不配置隔离刀闸和不单独成柜(本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电压互感器连接电缆必须采用有金属屏蔽层的高压电缆,且互感器安装方向和位置必须方便熔断器更换(熔断器拆卸位置必须朝外)。
2.2.9 避雷器
额定电压:17kV
持续运行电压:12.7kV
残压:45kV/5kA
结构:设置于进、出线及馈出线电缆终端处,全绝缘。
2.2.10护层保护器
为10kV电力电缆金属护套提供过电压保护,额定电压:2.8kV,标称放电电流下的残压小于等于7.5kV。
2.2.11 冷缩电缆附件
(1)概述
10kV冷缩电缆附件采用硅橡胶绝缘材料预制成型,扩张后加入抽出式塑料支撑螺旋衬条,现场安装时只需简单地抽出螺旋衬条即可。产品根据使用场合和结构不同可以分为户内终端、户外终端、直通接头及绝缘接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额定电压10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用冷缩电缆附件的使用环境条件、技术参数、产品结构、铭牌(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U0/U 为8.7/1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用冷缩电缆附件。冷缩电缆附件长期工作温度、过载温度和短路温度,应满足与其配套电缆的要求。
(2)技术要求
导体对地或金属屏蔽之间的额定工频电压(U0):8.7kV
系统标称电压(U):10kV
系统最高电压(Um):17.5kV
中性点连接: 不接地/接地系统
安装场所: 户内或户外(终端),直埋地下或电缆沟内安装(接头)
各技术参数详见下表
| 序号 | 项目 | 参数 |
| 1 | 额定电压: 导体对地或金属屏蔽之间的额定工频电压(U0) 系统标称电压(U) 系统最高电压(Um) | 8.7kV 10kV 17.5kV |
| 2 | 试验电压: 潮湿试验和盐雾试验 局部放电 恒压负荷循环和交流耐压,1.5min.和500h 交流耐压/1min. 直流耐压/15min. 交流耐压/5min. 冲击电压试验(峰值) 绝缘接头外屏蔽层的半导电部件断开点之间1min.工频耐压 | 11kV 15kV 23kV 35kV 35kV 39kV 95kV 10kV |
(3)产品结构
1)10kV冷缩电缆附件应采用三元乙丙材料在工厂内预制成型,并装入扩张衬条固定,应力锥采用全绝缘、电缆附件为全密封结构。
2) 10kV冷缩电缆附件的所有部件均采用三元乙丙材料注射工艺生产。具有抗洪水淹没、抗重污秽、抗凝霜、凝露,适合各种恶劣环境。
3) 10kV冷缩绝缘接头的外屏蔽层应采用适合组合式电缆护层保护器或接地引线电缆安装的设计,即正确安装后所连接的两根电缆的金属套、接地金属屏蔽和绝缘屏蔽在电气上是绝缘的。
4)冷缩电缆附件各部件使用的硅橡胶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橡胶制品内外表面应光滑,无肉眼可见的因材质和工艺不善引起的斑痕、凹坑和裂纹等缺陷。
5)导体连接金具应符合GB/T 14315中的相应规定,铜铝过渡接线端子的直流电阻应不大于相同长度相同截面铝导体直流电阻的1.2倍。
6) 冷缩电缆附件接地应采用镀锡编织铜线或绝缘电缆软铜线(绝缘电缆软铜线用于绝缘接头的直接接地),镀锡编织铜线或绝缘电缆软铜线推荐截面按下表规定选取,亦可按与电缆金属屏蔽层截面积相一致的原则选取。
| 电缆主线芯截面(mm2) | 接地线截面(最小值)(mm2) |
| 铜 | 铝 |
| 35及以下 50~120 150~400 | 50及以下 70~150 185~400 | 10 16 25 |
2.2.11电缆头无线测温(本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电缆接头配置相应测温装置,电缆接头中内置无线测温传感器,与无线温度采集器配合实现电缆接头温度参数的在线采集。温度传感器采取静电场感应取电或射频取电,浇注到绝缘塞中,无需电池供电,实现免维护。温度检测数据上传至RTU,通过远动系统上传至调度后台数据库进行监测,其它不明事宜待设计联络明确。无线温度传感器和采集器性能要求如下:
|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条件及标准 | 试验 结果 |
| 1 | 电气性能试验(无线温度传感器) | 工频耐压试验42kV/1min,局部放电≤10pc; 雷电冲击电压试验95kV峰值 | 通过 |
| 2 | 电气性能试验(无线温度采集器) | 介电强度2kV/1min,绝缘电阻≥20MΩ | 通过 |
| 3 | 防护等级检查(无线温度采集器) | IP30 | 通过 |
| 4 | 环境适应性试验 | 低温(-25+2)°C,16h; 高温(65+2)°C,16h; 湿热(40+2)°C,16h,湿度93+3%RH,16h | 通过 |
| 5 | 电磁兼容性试验 | 静电放电抗扰度,4级;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3级;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4级; 浪涌抗扰度,3级 | 通过 |
| 6 | 温度检测精度 | 5.8kV试验电压,温度测量偏差≤+1°C | 通过 |
| | | |
电缆头现场制作安装由箱变厂家完成。
*2.3 10/0.4变压器
2.3.1 10/0.4变压器
变压器选用SC(B)14系列干式配电变压器,强制风冷,高低压线圈采用环氧树脂真空浇注。优先选用低损耗设备,能效满足《GB20052-2013》要求。
| 额定 容量 kVA | 电压组合 | 联结组 标号 | 空载损耗 W | 负载损耗 H级(W) | 阻抗 电压 % |
| 高压kV | 高压分接范围% | 低压kV |
| 50 | 10; 10.5; 11 | ±2×2.5% | 0.4 | Dyn11 | 155 | 965 | 4 |
| 100 | 230 | 1520 |
| 200 | 360 | 2050 |
| 315 | 510 | 3355 |
| 400 | 570 | 3850 |
| 500 | 670 | 4705 |
| 630 | 750 | 5760 |
变压器符合《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10228-2015)及其所提及的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 生产厂商 | 国内一线知名品牌 |
| 规格型号 | SC(B)14 |
| 额定电压: | 10kV/0.4kV/0.23kV |
| 额定频率: | 50Hz |
| 相 数: | 三相 |
| 联接组别: | Dyn11 |
| 绕组材料: | 铜导线 铜箔 |
| 绝缘材料耐热等级: | H级 |
| 分接范围: | 10±2x2.5%kV |
| 噪声水平: | 不大于55dB |
| 损 耗: | 设计联络阶段卖方提供,买方确认 |
| 进线方式: | 电缆 |
| 出线方式: | 母线 |
| 使用寿命 | 30年 |
变压器室应装设可靠的安全隔网门并设闭锁装置,并在隔网门上粘贴有关闭锁装置的操作提示。变压器门网栅应设置电磁锁,开门跳闸。
2.3.2温控显示仪
变压器室配置温控显示仪实时检测三相绕组温度和铁芯温度。
温控显示仪具有绕组超温报警、绕组超高温跳闸、铁芯超温报警、风机自动启/停、风机当地/远方控制功能等功能。温度模拟量信号、超温报警、超高温跳闸及风机运行/故障等信息应能通过远程通信口上送到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及远方电力调度系统。
超温报警、超高温跳闸及风机运行/故障等信息应可通过通信的方式输出,也可通过接点方式输出,装置失电或装置故障信号应有硬接点信号输出。超高温跳闸信息具备上次远动系统和维护系统两个系统功能。
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在装置故障或失电时所有数据不会丢失。
应具有液晶显示屏、LED显示灯和操作键盘,能实时显示温度信息和故障信息,并可通过操作键盘设置和修改各种定值和参数。报警温度和跳闸温度定值可根据变压器的实际情况和用户的需要设置。
应具有远程通信功能,通信接口采用标准接口(如RS485或RS422标准口)。
通信协议应采用对用户完全开放的国际标准规约,如Profibus、IEC60870-5-103等。
2.3.3自动灭焰装置(本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2.3.3.1为了保证配电系统安全可靠,变压器室应配置自动灭焰装置。产品技术要求如下:
(1)环境温度:-40℃~110℃;灭焰时间≤20S内;熔点到达的温度 175℃~300℃;
结构为干式颗粒结构;保护空间根据实际情况不得低于2.0立方米。
(2)灭焰装置要具有自动喷发的功能,自带压力保持,不可附带压力保持器件;
(3)产品要求为圆柱型不锈钢一体成型结构无泄漏、无泄压、体积小,要求为内部干式颗粒混合材料,不允许采用干粉、二氧化碳、气溶胶等有毒和损害设备的产品;
(4)装置喷发出来的物质需要具有绝缘性、防腐蚀性、绿色环保无污染材料对人体无害;不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拒绝不环保对人体危害产品;喷口和人安全距离大于1500mm;
(5)要求安装简单方便,不允许介入电气接线,采用热敏感温材料导线激发内部电子装置启动双重保护,采用单向出口,不允许采用导线直接启动方式;
(6)使用寿命应>15年以上;效果为普通灭火产品具效力5倍以上;可灭焰灭火类型:电气类;
(7)自动灭焰产品应具备质量体系ISO9001、环境体系ISO14001及职业健康ISO18001认证,在认证范围可体现此产品;必须提供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试验报告。具备有铁路行业正线供货业绩并出具相应的合同影印证明。
2.3.3.2工艺要求
(1)用途相同的设备,其所有的元器件和零部件必须具有互换性。
(2)备品备件的材料和原设备的材料必须相同,备品备件可使用于所有相同的设备。
(3)公差必须适合所有可更新的设备,机械公差应标在图中。这些图纸应纳入设备的操作维护手册。
(4)工艺加工的风格和方式,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持一致。
2.3.3.3材料
(1)材料应是新生产的优等产品,并应选用使用寿命长和在规定工作条件下维修最少的材料。
(2)所有材料必须具有低烟低卤特性,投标时请提供所采用材料的试验报告。应出具产地及厂商名称及支持性文件。
(3)制作结构用的钢材必须经过防锈处理,卖方应说明其采取的措施。
(4)铜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不允许用石棉板做绝缘材料。当使用合成树脂绝缘板时,所有的切边均要漆封。
(5)连接/紧固螺栓材质应选用不锈钢,满足设备承受短路能力要求。
2.3.3.4 自动灭焰安装位置需高于变压器本体且满足整个变压器室灭火要求。
2.4 低压设备
*2.4.1 低压柜
低压选用固定间隔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母线与功能单元间及所有功能单元之间互相隔离,包括功能单元间的外部接线端子。柜体在首先进行防锈处理后,使用耐久性喷塑处理,保证柜体20年防腐蚀。单柜外形尺寸不大于:宽×深×高=800*600*1700mm(进出线柜)或600*600*1700mm(RTU、双切柜)。
*2.4.2 低压开关
低压受电总开关及出线开关均采用空气断路器。低压电气元件必须通过国家“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强制性认证。
低压断路器采用质量和品质不低于施耐德NSX+Mic2.3X、MTZ+Mic5.0X系列、ABB Tmax+PR222LSI、 Emax2+Ekip系列、西门子3VA+ETU350、3WT+ETU35WT系列等技术成熟的产品,电动操作机构等配件必须是低压断路器的原装成套产品。
低压开关固定式安装,具备电动操作功能,操作机构必须与开关本体为同一品牌,同时具备机械和电气双重位置指示,并在低压柜面板上设置电动分合按钮,可进行远方及本地操作,故障后可实现自动复位。额定电流及整定值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低压受电总开关上侧安装隔离刀闸,形成明显的断开点,隔离刀闸设置合闸自锁装置。
所有电操的开关均应具有不少于两常开、两常闭辅助接点,连同合分控制、电流、电压、有功等信息通过相应的端子排引至RTU装置,实现遥控、遥信、遥测等“三遥”功能。
低压断路器均采用电子脱扣器、弹簧储能式电动操作机构,带故障跳闸后远动复位功能。断路器具备上传脱扣、失压、分位、合位等信号功能,开关位置遥信需采用双点遥信,位置信号取至开关辅助节点,严禁使用中间继电器。
低压断路器参数要求如下:
| 额定电流(A) | ≤100 | 160 | 250 | 400 | 630 |
| 额定工作电压(V) | 690 |
| 额定绝缘电压(V) | 800 |
| 极数 | 3极;4极 |
|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Icu(kA) | A≥50 |
| *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kA) | =100%Icu |
| 使用寿命(次)x1000 | 机械 | 20 | 20 | 20 | 15 | 15 |
| 电气 | 10 | 10 | 10 | 7 | 7 |
| 可配附件 | 分励脱扣器 | √ | √ | √ | √ | √ |
| 欠压脱扣器 | √ | √ | √ | √ | √ |
| 辅助触点 | √ | √ | √ | √ | √ |
| 报警触头 | √ | √ | √ | √ | √ |
| 接地故障保护模块 | √ | √ | √ | √ | √ |
| 显示测量单元 | √ | √ | √ | √ | √ |
| 电动操作机构 | √ | √ | √ | √ | √ |
*2.4.3 表计
各低压柜馈线回路需配置多功能显示仪表和专用计量电度表。
显示仪表:多功能监视仪表用于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电参数的当地监视。精度达到2.0级。
计量表:每个低压回路设电能表作为贸易结算使用,均应采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96-2012)的标准,具有电能电度测量回路的精度不小于0.5级,互感器精度不小于0.5S级,且带有标准通信接口,实现既有远程抄表系统通信功能,满足远程抄表的功能,相关电量和电压、电流等采集数据接入成都铁路局水电业务管理系统,接入费用由投标人包含。
由中标厂家配齐远程抄表的采集器、集中器、传输器等设备(无线传输)并负责接入至路局既有水电业务管理系统调试工作。
计量表计和相关互感器均须校验合格后安装,相关费用纳入报价。
2.4.4低压浪涌保护器(含后备)
2.4.4.1主要技术指标
标称放电电流In(kA):100(8/20us)
最大放电电流Imax(kA):160
冲击电流Iimp(kA)15(10/350us)
保护水平UP(kV):3.0(8/20us)
2.5(10/350us)
额定工作电压Un(ACV)380
最大持续工作电压Uc(ACV)420
响应时间tA(ns)25
插入线截面积S(mm2)4≤S≤35
2.4.4.2后备保护器
SPD后备保护器能够兼顾断路和保护于一体的功能,有效甄别雷电流和工频续流,能够分断SPD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Ics)的能力不小于100kA;
通过Imax=120kA(8/20us)时,SPD后备保护器不得断开脱网;
SPD后备保护器具有延时和瞬时功能,瞬时过电流动作时间<0.1s;延时过电流动作特性,Ii=3A,动作时间<5s。
*2.4.5 RTU柜
*电力远动装置功能、技术标准和结构要求等按《铁路电力远动终端装置》(QCR929-2022)执行。箱变内配置一台箱式变电站RTU,负责箱变高低压开关的监控。
2.4.5.1 RTU装置
RTU装置主要安装在箱变RUT柜内,负责高压环网柜、变压器、信号电源、低压回路开关以及箱变内部环境的监视和控制,主要完成环网柜高压开关监控、10kV线路故障检测及线路自动化、信号电源监控、低压出线开关监控、开关站环境监控、数据转发等功能。RTU装置通信规约、数据格式等需满足主站的接入要求,与成都供电段既有调度主站系统匹配,并负责完整接入调度系统。
RTU装置应具有人机交互(显示通信报文、显示实时数据、模拟调试、遥控、参数配置及修改),实时“三遥”数据可通过终端设备人机界面查询和显示。遥信信号须同时产生带时标和不带时标遥信报文。
RTU装置定值设置可通过远程、当地显示器及键盘和维护端口完成设置,所有越限保护功能可通过软压板或控制字进行当地和远程投撤。
RTU装置要求采用模块化结构,能够根据监控对象的多少方便地通过扩充或减少模块数量来满足不同监控容量的需求;多个模块之间采用主从式结构,一个模块为主单元,与上级远动主站通信,其余模块为从单元,主从单元之间采用CAN Bus现场总线连接;各单元采用主流的实时多任务操作系统(RTOS),系统接口规范,软件结构清晰,性能可靠,升级方便,第三方支持软件丰富;提供以太网接口与远动主站通信,提供维护接口以便技术人员对装置在线维护和配置,提供数据转发接口转发其他自动化装置的数据;RTU自身配置直流24V电源,外部交流电源由UPS提供;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和抗雷击防护能力,能够适应恶劣的运行环境。远动电力所亭原则上按一个所亭一个场站来分配,如RTU容量不够需多个时须增设通信管理机。RTU技术条件须不低于《铁路电力远动终端设备》(QCR929-2022)文件要求。
2.4.5.1.1电源
电源模板支持交流、直流输入:电源AC220V, DC220/110V。
电源模板支持两路电源同时输入,自动切换的功能。
电源输入具备欠压告警和过流、过压及EMC保护功能。
电源输出具备短路保护及过载保护功能,故障消失后自动恢复。
2.4.5.1.2通信接口:
以太网:不少于2个10M/100M以太网接口,光/电可选配
RS-232:不少于2个
CAN和RS-485:不少于2个
RTU装置与通信接口均采用光纤连接,箱变内设置光纤交换机(与通信专业提供)。
2.4.5.1.3通信规约
装置支持IEC60870-5-101:远动通信协议
装置支持IEC60870-5-103:现场通信协议
装置支持IEC60870-5-104:远动通信协议
装置支持DL/T645-2007:电能表通讯协议
装置支持MODBUS-RTU现场通信协议
2.4.5.1.4装置标准配置容量
对于箱变RTU,遥控不小于72路、遥信不少于168路、遥测不小于168路。故障录波:所有回路均需具备。
2.4.5.1.5遥信指标
遥信滤波:硬件可滤除1ms以下的抖动,软件可整定滤除10~100ms之间的抖动
低功耗:每路遥信电流不大于3mA
SOE分辨率:<=2ms
光电隔离:遥信隔离电压为2500V
2.4.5.1.6遥控指标
工作方式:脉冲开关量输出方式,脉冲宽度可整定
输出节点容量:8A/240VAC或5A/30VDC
2.4.5.1.7遥测指标
输入方式:互感器隔离方式,2500V隔离电压
输入电流额定值:交流1A、5A
每路电流回路功耗<1VA
输入电压额定值:交流100V/220V
每路电压回路功耗<0.5VA
输入量频率范围:45~55Hz
精度:0.5%级
允许连续过量输入:电压标称使用范围上限的150%,电流标称使用范围上限的200%
故障录波的每路测量通道的周波数不小于10周波,每周波不低于16点。
故障录波同时录下电压回路(A、B、C三相)和电流回路(A、B、C三相)的波形数据。
2.4.5.1.8绝缘性能
绝缘电阻
装置的绝缘电阻满足GB/T13729第3.6.1所规定的各带电回路对地和各带电回路之间进行绝缘电阻测试。
介质强度
装置的介质强度满足GB/T13729第3.6.2所规定的各带电回路对地和各带电回路之间进行介质强度测试。
冲击电压
装置的冲击电压满足GB/T13729第3.6.3所规定的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设备的电源输人回路、交流信号输人回路、信号输出触点等各回路对地、以及回路之间,应能承受1.2/50µS的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
2.4.5.1.9电磁兼容
抗高频干扰4级
依据GB/T13729第3.7.1和和GB/T15153.1所规定的检验标准,信号、控制和电源回路干扰性能达到4级,并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相关检测报告以备核查。
抗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影响4级
依据GB/T13729第3.7.2和GB/T17626.4所规定的检验标准,信号与电源端口抗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性能达到4级。
抗静电放电干扰影响4级
依据GB/T13729第3.7.4和GB/T15153.1所规定的检验标准,装置抗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性能达到4级,并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相关检测报告以备核查。
抗工频磁场干扰影响4级
依据GB/T13729第3.7.5和GB/T15153.1所规定的检验标准,装置抗工频磁场干扰性能达到4级,并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相关检测报告以备核查。
抗辐射电磁场干扰影响4级
依据GB/T13729第3.7.6和GB/T17626.3所规定的检验标准,装置抗脉冲磁场干扰性能达到4级。
抗浪涌干扰影4级
依据GB/T13729第3.7.6和GB/T15153.1所规定的检验标准,装置抗浪涌干扰性能达到4级。
抗电源电压突降和中断干扰影响1级
依据GB/T13729第3.7.6和GB/T15153.1所规定的检验标准,装置抗电源电压突降和中断干扰性能达到1级。
2.4.5.1.10机械性能
本装置的机械影响因素中场所类型和运输条件适用于GB/T15153.2中规定的Bm级,机械防撞等级不低于IK10级,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以备核查。
2.4.5.1.11结构、外观及机械性能
装置采用上架安装结构方式,采用以功能模块为单元的结构,可分散安装,也可集中组屏。
2.4.5.1.12故障录波
每一高压和低压回路遥测采集量均可实现电流和电压的录波功能(包括:正常录波手动录波和故障录波功能)。
系统故障录波启动条件:
高压回路:过流、失压
低压回路:低压过流故障启动、速断(低压断路器脱扣器动作时间最小为10ms)故障启动、失压故障启动。
故障录波的每路测量通道的周波数不少于20周波(故障前10周波,故障后10周波),每周波的采样点数不低于32点。
故障录波同事录下电压回路(A、B、C三相)和电流回路(A、B、C三相)的波形数据。
故障录波投入及条件可整定。
故障录波同时录下电压回路(A、B、C 三相)和电流回路(A、B、C 三相)的波形数据。
2.4.5.1.13三防工艺
RTU电路模版需采取防蚀、防尘、防潮的三防处理措施
机箱外壳采用防腐蚀的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螺钉等紧固件需采用不锈钢材质。
2.4.5.1.14主要功能
2.4.5.1.14.1遥信功能
采用光电隔离、数据死区判断去除遥信抖动
双点遥信
遥信采集分辨率可整定
支持遥信SOE、COS功能
2.4.5.1.14.2遥控功能
接收、返校并执行遥控命令
输出保持时间可整定
每路遥控对象均可整定为单步复归对象
2.4.5.1.14.3遥测功能
遥测阀值设定要求:电压最小阀值0.5V、电流0.3V
遥测阀值可整定
遥测过流故障、过流II段、过流I段、过压II段、过压I段、欠压、失压告警
遥测告警定值及时限可整定
遥测越阀值处理、上送
2.4.5.1.14.4电度量采集功能
支持脉冲电度表、智能电度表等各类电度表计的电度采集支持积分电度
2.4.5.1.14.5故障判断功能
实现对各种运行方式下三相短路、两相短路、两相接地、单相接地等故障类型的基本判别各种故障判断参数可整定
2.4.5.1.14.6故障录波功能
每一回路遥测采集量均可实现故障录波功能,并同时对相关的电压回路进行录波。
系统故障录波支持故障判断启动条件:过流故障启动、电流速断等故障启动。
故障录波条件可整定
2.4.5.1.14.7远程整定功能
可实现远程整定的装置参数不少于:
遥信采样去抖动
遥控输出保持时间
遥测变化阀值
遥测告警值及时限
故障判断参数
故障录波条件
电度基数
2.4.5.1.14.8数据记录功能
遥信变位记录
遥控操作记录
遥测越限记录
故障判断记录
通信异常记录
2.4.5.1.14.9自诊断功能
上电各通讯功能自检
上电整定值自检
上电时钟自检
上电内存自检
系统数据库有效性检查
2.4.5.1.14.10维护调试功能
可进行远方和当地维护,可通过远方或当地查看各类运行数据,各种记录和系统配置。
2.4.5.1.14.11时钟同步功能
可配置GPS模块,可提供高精度的时钟源,也可以接收调度端的软件对钟
2.4.5.1.14.12自启动功能
各模板均配置看门狗,具备上电或其它异常情况下的自启动功能。
2.4.5.1.14.13支持与多主站通信
装置支持同时与3个主站通讯的功能。
2.4.5.1.14.14 其他未尽事宜按《铁路电力远动终端设备》(QCR929-2022)执行。当技术规格书与《铁路电力远动终端设备》(QCR929-2022)规范不一致时,按《铁路电力远动终端设备》(QCR929-2022)规范执行。
2.4.5.2 UPS电源装置
UPS电源由每路电源的低压柜各接引一路,经成套双电源切换装置进行切换向UPS电源装置供电。
进线、母联操作电源及母联切换装置工作电源取自UPS电源,其它电操回路电源取自电操回路开关进线端上口。
UPS为在线式工作方式,机架式安装,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1)正弦波输出
无论在市电模式或电池模式,均可输出低失真度的正弦波电源,为用户的负载设备供最佳的电源保障。
2)零转换时间
当市电停电或复电时,UPS在市电模式与电池模式之间的切换是完全没有转换时间的,有效保证了负载运行的可靠性。
3)旁路输出人性化
为了避免用户让UPS工作于BYPASSMODE不开机使用,造成市电中断,UPS与设备均异常关机。UPS输入正常市电,默认无旁路输出,必须开机,才会有正常逆变输出。
4)功率因数修正
UPS具备输入功因修正功能,在满载情况下,输入功因可以达到0.95以上,使用户的电网环境不会受到污染。
5)直流启动
在市电停电状态下,若需要使用UPS启动计算机或其它负载设备,UPS可以直接以电池进行直流开机,使UPS的使用更加方便、可靠。
6)旁路保护
UPS装置应具备内置旁路功能,当装置损坏,应接通内置旁路整流电路输出直流电源,发出报警信号并可远程上报。
旁路供电功能使UPS的应急处理能力大大加强,同时在用户的负载设备对电源具有特殊要求时,如电压不能过高,UPS提供旁路供电电压过高保护,使用户的负载设备免于高压危险。
7)自动启动功能
当市电异常,进入电池模式供电直到截止,UPS将关机,当市电恢复正常时,UPS又会自动启动开机,恢复正常供电,无需用户逐一开机。
8)长效供电设计
UPS全面提供长效机供用户选择。配置合适的外置电池组,蓄电池采用阳光、松下、松树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的成熟产品。
9)长效机强大充电能力
UPS长效机除了放电时间延长,电池回充能力也很强,可以提供约4~9A的初始充电电流。
10)自检功能
UPS可以进行模拟断电的情况,进入电池模式供电,此功能既可通过面板上的自检按键随时执行,也可以配合专用监控软件,按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
11)强力抗干扰
针对电磁干扰与射频干扰,UPS依循国际标准EN50091-2和IEC61000-4系列标准设计,有效提高了UPS使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3)可搭配发电机使用
宽广的输入电压与频率范围,使UPS可以与主流厂家发电机搭配使用,使用时间更加延长,同时有效去除了发电机所产生的不良的电力,为负载提供纯净、安全、稳定的电源。
14)UPS后备电池为免维护蓄电池,如果2回交流均失电,应保证在24小时内为环网柜高压开关提供停电状态下的操作电源,同时为RTU、低压开关、智能装置、通信设备等提供工作电源,最小不少于240AH(4*60AH)。
15)UPS应具备蓄电池均浮充自动转换功能,应具备自动定期活化功能。直流电源装置应具备绝缘检测功能,当输出回路绝缘失效应发出报警信号并可远程上报;
16)UPS要纳入远动系统监控范围,监视内容包括:市电状态、蓄电池状态、电源工作状态、绝缘状态等。
17)具备蓄电池均充、浮充自动控制功能:在蓄电池放电结束UPS输入供电恢复后,应启动均充充电,并能自动转浮充充电。
18)具备蓄电池定期自动活化和监测功能:自动定期释放部分蓄电池能量,避免长时间浮充导致蓄电池容量衰减,并能侦测蓄电池组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19)UPS应具备在线核容功能,可定期检测蓄电池容量。
20)UPS应具备蓄电池健康状态监测功能,实时监测蓄电池健康状态并上传数据,并对健康状态低的进行报警(参数可设定)。
21)UPS应在输入端增加滤波电路,可在输入电源谐波含量综合畸变率达到30%、以及最高500V的冲击尖峰电压的环境正常工作。
22)UPS应具备RS232/485通信接口和继电器无压接点,当蓄电池欠压、逆变器故障、市电旁路时可向上位机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23)工作温度:-20℃~70℃;
24)提供产品要有满足技术指标的第三方国家级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2.4.5.3 双电源切换装置
采用技术标准相当于ABB、泰永、万高等知名品牌。成套双电源切换装置和UPS放置在低压柜内。成套双电源装置工作状态纳入远动监测。
ATS 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048.11-2016版的相关要求,拥有CCC认证证书。其控制部分通过GB14048.11中EMC电磁兼容的检验。
ATS应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048.11-2016版要求的专用型一体式励磁驱动PC级转换开关,严禁采用隔离开关组成的派生式PC级产品。
ATS选用品质和档次或不低于OSEMCO PSO系列、ASC7000系列、ELECON CPD550系列等系列的成熟产品;品牌选型仅代表本工程电气设备的技术标准参考档次型号,招标选用的设备不得低于本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参数),同时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书中的所有技术标准,最终设备选型以招标结果为准。
ATS的使用类别应为AC-33A,满足电动机负载供电需求。
ATS转换开关的额定短时耐受电流Icw值应不低于线路计算短路电流,并且高于国家标准GB14048.11-2016版中的要求。
ATS转换开关采用励磁驱动双刀互投结构,结构简单可靠,并具有可靠地电气、机械互锁功能。
转换动作时间不大于100ms,满足关键负载转换需求。
ATS的控制回路为微处理器式,并且各种参数均在现场连续可调,控制器具有事件记录功能。
ATS应具备自投自复、自投不自复、互为备用三种工作方式现场可调功能。
ATS应具备自由择主功能,即可以选择任意一路电源作为常用电源。
ATS应具备相序检测功能,当相序错误时发出声光报警。
ATS可增加通讯功能,方便实现远程集中监控管理。
ATS应具备上端断路器故障脱扣后的禁止转换功能,避免带故障合闸。
ATS应具备电流检测功能,可实现分电源计量功能,也可实现过电流报警功能。
设备容量按设计图纸配置,不低于3kVA。
2.4.6 低压电容器补偿柜
电容器装置(含低压电容器、电抗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书中的所有技术标准。
(1)低压电容柜、无功及谐波补偿一体柜应具有“3C”认证。
(2)低压电容器采用环保材料,应是具有过压力、过电流、超温暂开断保护功能的干式、自愈性电容器。
(3)电抗器应在1.8In运行电流下线性度不低于95%,在1.35In下长期运行温升不大于50K。
(4)电容器的额定工作电压400V,容量以设计图为准。电容器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2.4.6.1低压无功补偿控制器(低压柜中无功补偿因数为:0.95)
无功补偿柜的无功补偿控制器应与电容器成套成熟产品。
变电所低压无功补偿柜内的无功补偿控制器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满足系统电压、电流、频率的性能水平要求,控制物理量应优选复合型。
(2)控制器输出接点容量不应小于被控对象的要求。
(3)控制器在使用中的紧固件和调整件均应有锁紧措施,保证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振动而松动。
(4)控制器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承受使用和搬运过程中受到机械力。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20。当控制器采用金属外壳时,应提供接地端子,并应设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5)控制器电源及电压模拟量输入端应设有短路保护器件。在发生内部故障时,该保护应可靠动作。
(6)控制器绝缘电阻、绝缘试验电压应满足相应的规程、规范。
(7)控制器应具有投入及切除门限设定值、延时设定值的设置功能,对可按设定程序投切的控制器应具有投切程序控制功能,面板功能键操作应具有容错功能,面板设置应具有硬件或软件闭锁功能。
(8)控制器应具有工作电源显示,超前、滞后显示,输出回路工作状态显示,过电压保护动作显示,可以对谐波进行分析,且显示棒波的百分比值。
(9)控制器能通过闭环控制,使电子开关模块在电流过零时开断投/切。
(10)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按设定程序投切功能,实现功率因数设定范围在0.8~0.9之间的分级调整(手动或远动)。
(11)控制器具备自诊断功能,通电后对系统检查,若不具备运行条件给出报警信号。
(12)控制器应具有投切震荡闭锁功能,采取防止投切震荡的措施,使分组电容器的投切不得发生谐振。
(13)控制器闭锁报警功能:
在系统电压大于107%标称值时闭锁控制器投入回路。
控制器内部发生故障时,闭锁输出回路并报警。
运行中若出现故障,即时告警,并能判别故障类型予以显示,便于快速检修。
(14)盘上设置自动/手动补偿开关,可以实现自动或手动两种补偿方式。
(15)控制器具有通讯口RS485可与上位机连接,实现远程操作控制、测量、显示、打印。
3. 结构
3. 1基本结构布局要求
3.1.1箱式变电站设置高压室、变压器室和低压室。两路电源高低压侧设备在布局上独立分割;变压器室空间、低压母排截面均按照放大2级预留条件。
3.1.2高压室设有两路电源的进线柜、出线柜、馈出线柜和变压器馈线柜。变压器室设有两台变压器。低压室设有低压进出线开关柜和双电源切换柜,同时预留RTU装置的安装位置(不含机柜)。
3.1.3箱变的两路电源系统要实现严格的隔离,任何一套系统的检修、试验不会影响另一套系统的正常工作。
3.1.4变压器室的隔板要采用密封型,任何一台变压器故障,不会影响另一台变压器的运行。
3.1.5箱式变电站应保证布局合理、结构紧凑,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外型设计美观大方,与周边的环境相适应,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箱体外观涂料满足环境要求,具体颜色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3.1.6箱式变电站采用双层、密封、户外式箱体,防尘、防潮、防凝露,抗冲击能力强,防盗、防破坏能力强。箱变内各室之间均采用隔板隔成独立小室。
*3.1.7箱式变电站的防腐能力强,经过维护,保证20年不生锈,投标人须满足箱体漆膜耐盐雾试验满足1440h,并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以备核查。
*3.1.8 箱式变电站产品应满足抗风性能要求,箱变外壳应满足不小于97.22m/s风速下无形变,投标人应提供省部级以上的抗风性能风洞试验报告以备核查。
*3.1.9 为了满足箱式变电站30年使用寿命,应通过高温与高寒试验,验证产品在高温、高寒以及潮湿环境的恶劣条件下的性能。箱式变电站在试验温度低温-20℃和高温80℃的情况下均持续时间48小时通过验证,投标文件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高温、低温检验(试验)报告以备核查。
*3.1.10箱式变电站产品应符合抗震能力要求,满足设防烈度(0.4g)与罕遇烈度(0.92g)的影响,投标文件须提供由国家地震局工程研究相关单位出具的抗震报告以备核查。
*3.1.11箱式变电站应满足箱体外壳防护等级IP54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由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箱体防护等级IP54检验(试验)报告以备核查。
3.2 内部接线要求
3.2.1设备内外所有的连接导线,能够满足每一设备自身回路额定电流的要求。
3.2.2所有的接线(包括焊接和螺栓连接)部位均能够承受产品技术条件所允许的正常及事故状况下的电磁震动和冲击的机械强度的要求。
3.2.3变压器套管及其接线板(或螺栓)横断面和接触面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小于额定电流的1.3倍。与高压、低压侧相连接的出线电缆和母线排的截面应满足额定电流和动、热稳定的要求。
3.2.4中性点引出线和中性点端子按相应的负载电流和接地故障电流选择尺寸,零线的截面不小于主母线截面的1/2。
3.2.5高压柜内二次配线:电流回路2.5mm2,电压回路1.5mm2,其它回路1.0mm2,采用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线或电缆,可动部分过渡应柔软,并能承受住挠曲而不致疲劳损伤,柜内配线两端应有不易磨损的线号。
3.2.6高压柜端子排的设置应使运行、检修、调试方便,并应考虑设备与端子排的位置对应。端子排导电部分为铜质。端子的选用应根据回路载流量和所接电缆、电线截面确定。端子排与电缆、电线应连接可靠,应保证能用环状线鼻子或其它压接方式与电缆的永久、可靠连接。柜内每一安装单位端子均在最后预留5个端子。
3.2.7低压柜内配线:柜内配线的外皮颜色为:a相:黄,b相:绿,c相:红,中性线:淡蓝色,PE线:黄绿色。柜内配线采用乙烯树脂绝缘电线或性能相同铜芯产品,可动部分过渡应柔软,并能承受住挠曲而不致疲劳损伤,屏内配线应有线号。
3.3 总体结构要求
3.3.1箱体采用双层、密封、防腐蚀、隔温结构,双层箱体必须都采用2mm厚度以上的冷轧钢板制作,双层之间必须有建设部允许的防火隔温材料。内部采用钢板及阻燃绝缘隔板严密分割成高压室、变压器室、低压室,各室防护等级为IP33。各室设照明装置。
3.3.2箱体的底架部件由槽钢焊接而成,框架及门采用优质镀锌钢板,框架钢板厚度不得小于2.5mm,门和顶盖钢板厚度不得小于2mm。门板采用两层钢板对扣焊接的结构型式,保证门板不变形,箱变底板的厚度不低于1.5mm的镀锌钢板。箱变的门轴要求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箱变的所有锁盒采用户外铝合金锁盒,锁盒内配备电力专用锁。
*3.3.3箱体金属构件应进行在20年内不锈蚀的防腐处理,金属材料经喷砂后获得洁净并具有一定粗糙度的涂装基面,经热喷锌、环氧富锌底漆喷涂、环氧云铁中涂漆喷涂,最后进行丙烯酸聚氨酯面漆喷涂后,可获得不低于200μm的涂层厚度,达到ISO12944中涂装体系中最高要求方案。该涂装方案确保涂层在中性盐雾试验中不低于1000小时的盐雾试验时间,任何设备除有色金属、电镀钢件以外,所有的金属部分,均作表面的防腐、防锈处理,并且面漆保证10年不脱落、不锈蚀,经过维护,20年内不锈蚀。卖方应提供防腐的具体处理方案及工艺,在标书中详细应答,并提供权威部门的防腐工艺检验报告。
3.3.4箱变的面漆采用抗紫外线、抗老化、长寿命的丙烯酸聚胺脂类高档面漆,保证10年内不退色、不氧化、不粉化,抗紫外老化试验时间不低于1000小时。
3.3.5为确保箱变的高压、低压、保护控制、变压器等设备的可靠运行,并实现防尘、防潮、防凝露的要求,箱体的高压室和低压室和变压器室必须密封处理,凡是能够开启的门要加装密封条,所采用的密封条必须是长寿命(10年以上)、高弹性橡胶产品,在门关上以后,保证箱变的防护等级达到IP54,以确保箱体的防尘、防潮、防凝露。高压和低压的进出线电缆孔采用方便于密封的敲落孔。
3.3.6箱体骨架为焊接式,骨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在起吊、运输和安装时不会变形或损伤。设计的外壳形状应不易积尘、积水;尽量少用外露紧固件,以免螺钉穿通外壳使水导入壳内;对穿通外壳的孔,均应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外壳应防水、防震、防腐、防尘、防电燃。箱体底座采用槽钢结构,保证吊装运输的不变形,箱体与电缆沟之间安装有底板,防止小动物进入。
3.3.7箱式变在满足额定外壳级别,即不降低变压器输出容量的条件下,按变压器容量及箱式变产品技术条件配置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通风换风扇,并满足自动(或人工)启动和停止功能。
*3.3.8箱变内须配置智能除湿防凝露系统,用于实时监测环境温湿度,并根据设定参数自动启动除湿功能。智能除湿防凝露系统能够准确判断环境是否接近露点,智能采取加热、通风、半导体除湿等多种组合的除湿措施,以保持环境的干燥舒适。
智能除湿装置参数如下:
| 功能模块 | 技术参数 |
| 温湿度传感器 | 1、数量:不少于2组温湿度探头和2组温度探头 2、湿度测量范围:0~100%RH,精度±3%RH 3、温度测量范围:-40°C~130°C,精度±0.3°C |
| 控制器 | 1、 处理器:DSP(数字信号处理器) 2、内存:128MB RAM,256MB Flash 3、显示:LCD显示屏,用于显示实时数据和系统状态 4、通讯接口:RS485、4G/5G 5、电源:AC 100-240V,50/60Hz |
| 除湿功能模块 | 1、加热除湿:最大功率800W 2、半导体除湿:最大功率500W 3、 风机辅助循环:最大功率500W |
| 附加功能 | 1、可远程监控和控制 2、支持多用户登录和权限管理 3、可设置多个报警阈值,包括温度、湿度和露点温度 4、支持历史数据记录和导出功能 |
3.3.9箱式变设置保证安全运行的设施,实现电气联锁。
3.3.10 箱变内设置检修和操作走廊,走廊宽度不低于800mm,详见设计图纸中箱变平面布置图。
※3.3.10箱式变电站内安装独立工业级空调,空调功率不低600W,空调上限温度和下限温度能够自行设定,保证环境温度在40℃以下时,RTU柜柜内温度控制在10℃-35℃之间,并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3.3.11防火性能:箱式变电站应保证良好的防火性能,有防火要求的壳体壁板需采用外部喷涂防火涂料或增加防火材料等措施保证内部或者外部着火时的最低性能水平为耐火3小时以上,3小时内壳体外壳具有完整性及防火性。投标厂家需提供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箱式变电站壁板防火等相关检测试验报告以备核查。
3.3.12防水设计:箱体顶盖采用斜坡设计,倾度大于5度,确保箱体顶部不积水,装设防水檐,防淋水。尽量采用整块钢板制作、减少焊缝。
3.3.13面板和门:面板和门是外壳的一部分。当它们关上时,提供对外壳规定的防护等级。当通风口放在面板或门上时,通风口的设置或遮护具有与外壳相同的防护等级。
3.3.14箱变内配有主回路的线路图、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标识和标注应采用永久性的。
3.3.15箱体尺寸应满足路途和现场运输要求。
3.3.16 箱变内一、二次配线工艺必须满足总公司《高速铁路电力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Q/CR9522-2018)相关要求。
3.4 接地要求
3.4.1箱式变装设一条可与每个元件相连接的接地导体。接地导体上设有不少于2个与接地网相连接的铜质接地端子,其电气接触面积不小于160mm2。接地导体使用铜导体,当额定短路持续时间为1s时,其电流密度不超过200A/mm2;当额定短路持续时间为2s时,其电流密度不超过140A/mm2;当额定短路持续时间为3s时,其电流密度不超过125A/mm2;当额定短路持续时间为4s时,其电流密度不超过110A/mm 2,其最小截面不小于30mm2。
3.4.2连接到接地导体上的元件包括:箱式变的外壳(金属部分)、开关设备框架或外壳(金属部分)、电缆的接地导体及金属屏蔽、变压器的金属框架、控制保护装置的接地导体等。
3.4.3接地导体上装设足够数量的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为铜质。
3.4.4箱式变内接地连线:框架、面板或其他结构件与接地系统间设置接地多股软线,螺栓连接,保证接地系统的电气连续性。
3.5 其它要求
3.5.1箱体应能承受以下负荷和撞击;
顶部承受不小于2500N/m2负荷;
箱体外部机械撞击不小于20J;
3.5.2箱式配电站在其变压器在满负荷运行状态下,满足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1类标准。
3.5.3变压器符合图纸技术要求的同时与同类产品相比,在整体设计上尽量做到体积小、重量轻、外观优美、布局合理。
3.6 设备及元器件的所有人机界面和说明书必须使用中文或有中文标注。
4.配套、兼容等相关要求。
4.1投标人应负责协调统一技术规格书中各设备之间的接口,投标人应承诺:根据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设计联络、技术协议或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满足设备间接口联系要求,投标人应与既有及后续设备中标单位相互配合,并保证在相互配合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4.2在技术规格中所述的相同的设备应是可互换的,而设备零件也应是可互换的。
4.3投标人如有更新的技术和方案,在完成对本技术文件提出的方案应答后,可对本技术文件的方案提出建议或方案,供招标人参考。
4.4 现场调试
4.4.1 在现场安装工作开始前,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方提供全套技术图纸及说明书(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测试记录。
4.4.2 在现场调试前, 投标人应向招标方提供调试计划、调试方法和调试要求报告,经招标方同意后可进行调试。
4.4.3 投标人应负责现场设备的调试及无偿配合完成与综自、交直流、远动等的接入及调试。
5.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售后服务。
5.1技术服务
5.1.1设备生产之前,中标单位应与设计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设计联络,对相关参数、图纸进一步确认,并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生产。
5.1.2投标人的责任包括从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配合安装、配合设备间连接、配合调试直到整套设备交付使用并按技术规格书的技术条件正常运转。在产品安装和试运行期间,投标人应派技术熟练、称职的人员到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协助设备交验开通。投标人应派遣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
· 现场安装的技术服务。
· 现场培训。
· 现场调试,现场验收试验。
· 2年质保期内的服务。
· 培训语言为中文。
· 现场验收完成并经招标人批准后,在接管单位人员参加下,设备将投入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的技术服务由投标人负责。
5.1.3系统软硬件在设备安装或试运行期间,如果由于设备制造、编程缺陷引起设备或软件修改,投标人应免费并及时提供修改所需的部件、备件、专用工具和设备以及修改后的软件。
5.1.4设备验收运营1年后,如果由于产品革新或软件更新引起软件功能和性能更改,投标人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使用方,并向使用方提供优惠的价格供使用方选择。
5.1.5试运行期间如果发现设备有任何缺陷,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之后一个月之内免费更换或维修。如果在试运行中发生非人为因素的严重故障,投标人应及时免费解决出现的问题。
5.1.6根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指派技术人员到设备生产厂进行设计联络。设备生产厂应向其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图纸、试验报告等,有条件时在食、宿、交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以便于招标人派出的技术人员有效地工作。
5.1.7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自己的设备(材料)进行现场安装配合、调试配合(现场技术服务)。
5.1.8投标人应保证在设备安装及2年质保期期间,在招标人发出通知3天内提供维护服务,免费调整或替换不合格的零部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5.1.9涉及厂家之间接口设备的通信规约、接入、联调联试等配合,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无偿配合;若涉及今后使用单位的设备升级改造或新增设备接入,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无偿配合使用单位和相关厂商完成通信规约、接入、联调联试等配合工作。
5.2培训
5.2.1投标人应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工厂培训),使使用方人员完全掌握设备的技术,包括系统设备原理、工程设计、安装和日常维护等。
5.2.2投标人派出的教师应知识丰富并有教学经验。
5.2.3投标人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中文),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2.4培训教材应是最新版本,并且与所供设备相符。应采用标准词汇和符号。培训学员人手一套教材。
5.2.5 培训教材应包括测试和维护技术。
5.2.6投标人应提供培训所需的工具、测试仪表和装置。
5.2.7投标人应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安排在工地现场提供有效的技术培训,且应提供培训手册,使使用方掌握与设备运转和维护有关的技术。
5.3试验和验收
5.3.1 投标人的所有产品在出厂前都应按规定并满足有关中国国家标准的试验内容、标准及测试方法通过检测,且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必要时买方将派人观察产品的测试情况。
5.3.2投标人承诺,在签订合同前依据国铁集团相关“验收标准”向招标人提供安装的技术资料及相关规则,并详细说明系统测试中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测试目的及需准备的仪表。待测试严格按要求完成并认为已经达到交验要求后,由中标人将测试记录移交招标人。
5.3.3 移交测试结果应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移交测试中出现的问题应由投标人在十个工作日之内解决。移交测试包括的内容:性能测试;功能测试;模拟故障测试;工艺检查;可靠性验证。
5.4质量保证
*5.4.1中标人在首批供货时间前完成质量验证并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质量验证报告,本次招标物资属于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目录内产品,中标人需提供经国铁集团批准的采信认证机构出具的本次招标物资的有效铁路专用产品认证证书,铁路专用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等同于质量验证报告,视为已通过产品质量验证。
*5.4.2招标人在首批收货前查验中标人的铁路专用产品质量验证报告,如果中标人未能前款规定提供质量验证报告,投标人应承担合同总价5%的误期赔偿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按规定对其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同时解除合同。ꎮ
5.4.3 投标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各项性能指标应完全达到本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条件。投标人提供产品的质量(含相应配件和材料)保证期为验收合格正式投运后二十四个月。如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或相应的配件发生损坏由投标人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
5.4.4 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未遵循本招标技术规范书的要求,造成招标人的损失及产品质量缺陷,招标人有权进行索赔。收到招标人索赔通知后,投标人应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确认并免费更换与技术规范书要求不符的产品,并运到现场。如果使用方能自己消除产品缺陷,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5.4.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现场发生系统故障,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或使用方通知的7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故障设备,属投标人责任的,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发生故障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从故障处理后重新算起。
5.4.6 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应按使用方的要求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使用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5.4.7招标人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30天内签发的索赔文件均为有效文件。
*5.4.8箱变内高低压断路器及电操机构、变压器、双电源切换装置等设备在国铁集团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铁路投运之日开始计算时间,30年)设备本身发生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远动装置及RTU柜、低压补偿电抗器、电容器、补偿控制器、有源滤波器、浪涌保护器、计量表计等设备在国铁集团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铁路投运之日开始计算时间,10年)设备本身发生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5.5包装、运输和储存
5.5.1 投标人应负责将所供设备严密包装,防止潮气、锈蚀、淋雨和震动。包装应牢固可靠,应考虑到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所产生的冲击,产品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5.5.2 对贵重设备和仪器应考虑与一般设备分开,采用特殊包装,并在箱上注明“小心轻放”等标志。
5.5.3 产品装运前,投标人必须与买方联系同意后发运。产品在装运后投标人应立即发货给招标人。
5.5.4 投标人应提供器材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保证工程所需器材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负责将产品运至指定的施工现场集散地,并负责卸货。
5.5.5 产品在到达目的地后,招标人将进行初步检查,根据提货单校对包装数量,检查产品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
5.5.6 开箱验收将在现场进行,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发现明显的或隐藏的损坏,招标人将立即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修复或更换损坏的产品,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5.4.7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招标人的订货号、中标人发货号、产品到站名。
5.5.8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提供份额符合要求。每件产品应至少附有下列出厂文件:
· 产品合格证;
· 出厂试验记录;
· 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外形尺寸图及组件安装使用说明等);
· 拆卸运输零件(如需要)和备件(如果有)一览表。
5.6供应:如投标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另行采购以确保工程进度,也可采取终止合同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5.7移交测试
5.7.1 设备投入试运行后, 投标人再作一个月的移交测试, 投标人到现场配合。
5.7.2 移交测试的内容为本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系统功能、设备性能等并检查系统对非正常的响应以及故障倒向安全的实验。
5.7.3 移交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均由投标方无偿提供。
5.7.4 投标人在作移交测试期间, 投标人不得对系统作任何修改和干扰招标方的测试工作,在投标人不得不对系统作一些修改时,只能在移交测试完成后进行,所需时间由招标方确定,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6.主要原材料来源及质量控制。
投标人须进行单价成本分析,列出“投标报价成本分析表”、包括配置产品来源和品牌型号,以便招标人评价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投标人的成本分析中须提供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零部件外购供货厂家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合格证等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7.其它技术条款。环境温度
户外设备: -15℃ ~ +55℃;
户内设备: -5 ℃ ~ +45℃;相对湿度:(温度为25℃时)≤90 %;最大基本风速: 30 m/s;结构计算风速:40m/s;有风、沙、雨、冰雹天气,全段为重污区;海拔高度: 均不超过1200m;全段为多雷区;适用于以下温度运输和储存:-10℃~+70℃;
在短时间内(不超过24小时),不超过+70℃;交流电源基本参数:
交流工作电压: 10kV、380/220V 频率: 50Hz;地震参数: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及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新建重庆北至利川铁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010年4月),对应II类场地土,测区地段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s,对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区。
8.备品备件。
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备品备件,以下备品备件清单纳入投标报价。
| 备品备件清单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数量 | 计价单位 | 交付地点 | 使用单位 | 质保期(月) | 备注 |
| 1 | 箱变远动RTU终端设备 | 2 | 套 | 息烽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2 | 双切箱 | 4 | 台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3 | 低压断路器200A带电操 | 6 | 台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4 | 低压断路器100A带电操 | 4 | 台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5 | 专变终端 | 2 | 套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6 | 双切箱 | 2 | 台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7 | 低压断路器160A带电操 | 2 | 台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8 | 低压断路器100A带电操 | 4 | 台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9 | 专变终端 | 2 | 套 | 贵阳北动车所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0 | 对接箱 | 2 | 座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1 | 箱变远动RTU终端设备 | 1 | 套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2 | 低压断路器630A带电操 | 2 | 台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3 | 低压断路器500A带电操(母联开关) | 2 | 台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4 | 低压断路器250A带电操 | 2 | 台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5 | 专变终端 | 2 | 套 | 遵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6 | 低压断路器160A带电操 | 2 | 台 | 普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7 | 电力远动装置(RTU) | 1 | 台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 18 | 双切箱 | 2 | 台 | 贵安火车站 | 贵阳电务段 | 24 |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建设项目名称) (物资类别/名称)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包 件 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相关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十三、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物资类别/名称) (包件号)材料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提供 (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11)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3)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完全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款的规定,修正和评定评标价。若我方中标,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唱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6)我方完全接受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否决我方的投标,同时,我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我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内供货,并确保所提供物资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及相关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8.我方保证: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9.我方保证:在生产和将要提供给招标人的物资材料或物资材料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异议或投诉,且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等问题。如有发生,我方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
10.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材料类别/名称) (包件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材料类别/名称) (包件号)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材料类别/名称) (包件号)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
1.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条件符合国家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行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并与招标文件技术条件无实质性差异。我方知晓并承担提出商务和技术条件偏差的投标风险。
六、分项报价表
6.1 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材料的到站总价)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 物资 序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 简称 | 物资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标准或 图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出厂单价 (元) | 运杂费单价 (元) | 到站单价 (元) | 总价 (元) | 承诺增值税税率 | 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 (km) |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材 料 | 运杂费 |
| 1 | 2 | 3=2×(100%+材料增值税税率) | 4 | 5=4×(100%+运杂费增值税税率) | 6=2+4 | 7=3+5 | 8=1×6 | 9=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报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材料的出厂单价)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 物资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简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 | 出厂单价 (元) | 合价 (元) | 承诺增值税税率 | 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km) |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 1 | 2 | 3=2×(100%+材料增值税税率) | 4=1×2 | 5=1×3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报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物资描述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 物资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 简称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 图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 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 状态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 备注/来源 |
| 一 | 材料费小计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二 | 人工费小计 | | | | | |
| 三 | 机械加工费小计 | | | | | |
| 1 | 设备折旧费 | | | | | |
| 2 | 设备维护费 | | | | | |
| 四 | 水电费小计 | | | | | |
| 生产成本合计 | | | | | |
| 五 | 管理费小计 | | | | | |
| 1 | 生产管理费 | | | | | |
| 2 | 销售费 | | | | | |
| 3 | 服务费 | | | | | |
| 4 | 财务费 | | | | | |
| 成本合计 | | | | | |
| 六 | 利税小计 | | | | | |
| 1 | 税收 | | | | | |
| 2 | 税后利润 | | | | | |
| 出厂单价 | | | | |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 | | 注明运输方式 |
| 到站单价 | | | | | |
注:1.按物资规格型号做成本分析表。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2.每种类别的投标物资需分析不少于3个主要规格型号的单价(规格型号不足3个的情况除外)。
3.标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等)和运输里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制造商 □ 代理商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网址 |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近三年营业额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 投标材料制造商名称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材料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证明材料。
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对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即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物资材料名称 | |
| 规格型号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买方名称 |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合同签订日期 | |
| 交货起始日期 | |
| 交货截止日期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材料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4.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物资材料名称 | |
| 规格和型号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买方名称 |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交货起始日期 | |
| 交货截止日期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须能够体现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3.当投标人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投标人名称 | |
| 投标人在 年 月~ 年 月(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年内)发生的合同诉讼及仲裁历史,并指出每一案件的年份、采购人名称、诉讼缘由、争议事项、争议金额、胜诉或败诉。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说明投标人败诉的材料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14)-(18)目的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截图。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七)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招标编号)
(包 件 号)
致: (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材料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承诺提供售后技术服务。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八)其他材料
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八、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相关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 | 投标材料 | 备注 |
| 一 | 最大月生产能力 | | |
| | | |
| 二 | 已签合同月供应数量 | | |
| | | |
| | | |
| 三 | 剩余月生产能力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制造商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状况 | 生产产品或部件 |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 备注 |
| 一 | 生产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检验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2.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十三、其他资料
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
(招标人):
我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 (包件号)的投标,现做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我单位承诺,在本包件的投标中,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围标串标活动,特别是不参与所谓“协会”组织下建立的投标联盟,控制、抬高报价、不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等方式串通投标。
我单位承诺,不以“内卷式”竞争恶意低价竞标、不弄虚作假,如中标,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货物供应,决不以次充好。
我单位承诺,不违规雇佣铁路离职或退休人员,勾结路内人员操纵铁路物资采购市场。
如有以上情形,一经发现,我单位将完全接受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投标人(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招标人可根据采购材料实际情况和招标项目需求对合同需求明细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