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都匀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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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都匀市公安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万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都匀市公安局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GZWS-2026-6017
二、项目名称:都匀市公安局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都匀禾泰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小康路1号鸣洲悦城22栋负一层5号商铺
被投诉人 1 :都匀市公安局
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毛尖大道48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万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街道西山大道中段南州国际香山里商铺4层4-3号
相关供应商: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匀东镇广州产业园A1栋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内容如下(具体以《投诉书》为准):投诉事项:本项目为面向小微企业专门采购项目,而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由贵州黔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控股(占股60%),不符合小微企业资格,却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项目采购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恳请贵单位核查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法核查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黔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及管理关联关系:2、依法认定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资格,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取消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中标(候选)资格。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匀市财政局
2026年06月24日
二、项目名称:都匀市公安局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都匀禾泰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小康路1号鸣洲悦城22栋负一层5号商铺
被投诉人 1 :都匀市公安局
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毛尖大道48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万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街道西山大道中段南州国际香山里商铺4层4-3号
相关供应商: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匀东镇广州产业园A1栋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内容如下(具体以《投诉书》为准):投诉事项:本项目为面向小微企业专门采购项目,而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由贵州黔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控股(占股60%),不符合小微企业资格,却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项目采购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恳请贵单位核查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法核查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黔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及管理关联关系:2、依法认定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资格,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取消贵州隆福食品有限公司中标(候选)资格。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匀市财政局
202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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