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快速PCR仪院内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贵州安顺市 发布日期:2026-06-23

【招标公告】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快速PCR仪院内采购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安顺市 采购单位 安顺市妇幼保健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快速PCR仪院内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基本信息
采购人:安顺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人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盔甲山东路6号
采购项目名称:快速PCR仪院内采购
项目编号:ASSFYBJY-SBK-2026-14 
公告时间:2026年6月22日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6月29日11:00
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6月29日14:40
评审时间:2026年6月29日15:00
评审方式:竞争性磋商
评审地点:安顺市妇幼保健院行政二楼会议室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1.设备采购内容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须加盖公章)
1.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单位,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单位(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信用查询时间为评审时间前30天任意时间节点,提供“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2.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
3.需提供投标单位依法为授权代表在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且有社保局盖章确认(电子章亦可);
4.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所投标产品对该类证件的要求提供);
6.投标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单位对参加投标人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投标人是法人的无需提供;
8.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带原件备查。 
以上1-8项材料投标投标单位须装入评审资料册中,评审现场由评审小组现场核验。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四、相关商务要求:
4.1交货地点:安顺市妇幼保健院;
4.2验收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4.3设备免费质保期:≥12个月;
4.4交货时间:30天内;
4.5 服务承诺时间:故障通知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检测维修时间≤48小时。
4.6中标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缴纳合同采购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未按与采购方沟通确定的时限签订合同的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且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无违约情形,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后,采购方将2%的履约保证无息退还乙方。
4.7中标方须每季度无条件配合医院进行成本核算,所供试剂与医院相应的检测项目收入进行对比控制,若该试剂占比高于投标人所报试剂占比,须由中标方无偿提供试剂补齐成本差距。
五、报名方式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内按下列方式报名:
发送报名表及报名供应商资质(盖章后扫描)到电子邮箱报名,报名邮箱:(3597513545@qq.com);邮件命名格式: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六、供应商参加评审时所需提交的评审资料(正本一份)(相关资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报价表(加盖公章)格式详见“报价表模板”;
2.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单位,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单位(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信用查询时间为评审时间前30天任意时间节点,提供“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3.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
4.需提供报名单位依法为授权代表在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且有社保局盖章确认(电子章亦可);
5.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标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所投标产品对该类证件的要求提供);
7.投标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投标单位对参加投标人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投标人是法人的无需提供;
9.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带原件备查; 
10.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1.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3.进口产品需提供代理证明材料或注册代理商(或生产企业)对投标单位的授权书(加盖公章)。国产产品代理证明材料或注册代理商(或生产企业)对投标单位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若有);
14.技术参数偏离表;
15.供货计划及安装方案;
16.质量保证函;
17.售后响应措施及增值服务承诺;
18.产品技术参数;
19.产品配置清单;
20.产品彩页资料;
21.投标报价的型号用户名单;
2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3.供应商提供的投标资料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将取消供应商投标资格,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备注:请务必按要求及顺序装订成册。
七、评审时另提供以下资料(3份),供专家评审。
1.设备报价表模板;
2.配套试剂占市级收费项目标准占比报价表;
3.技术参数偏离表;
4.产品技术参数;
5.产品配置清单;
6.产品彩页资料。
八、采购项目评分标准
九、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十、本次采购联系事项(咨询时间均为工作时间):
商务咨询联系人:******
十一:相关附件
附件1: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内采购报名表;
附件2:设备报价表模板;
附件3:配套试剂占市级收费项目标准占比报价表
附件4:技术参数偏离表
附件5:合同模板。
重要提示:以上谈判资料要求密封带到谈判现场(若投标供应商不能到现场者须将资料密封后于评比前寄至联系人处),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
1.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提供其全套完整资质证件复印件一套(如: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同时须加盖乙方鲜章及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产品代理授权委托书、乙方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的可不提供此项)等,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资质、资料等情况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全权承担。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国产设备是原产地近12个月内生产未经使用过的全新原装设备,保证所提供的进口设备是原产地近18个月内生产未经使用过的全新原装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4.乙方提供的设备由乙方派人收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在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2天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安装和调试设备。
5.乙方售后服务承诺主要内容:
5.1 保修期:免费质保期    年,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服务包括定期保养、维护及维修,同时含所需配件、耗材耗品等。
5.2 设备故障乙方2小时内响应,工程师    小时内到场处理并须在48小时内修复,超过48小时故障无法解决的,需提供备用设备,保证甲方的正常业务工作。
5.3 免费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出现三次以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乙方给予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机处理。
5.4 乙方所售产品终身负责维护、维修,质保期满后,免收人工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
5.5 设备生产厂家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内容应与上述相关内容相符,不相符时以上述售后服务承诺内容为准。
6.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7.乙方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对甲方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培训至甲方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为止。
8.如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有维修软件密码,乙方无条件为甲方永久免费打开。
9.如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所致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负全部负责。
第三条 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接甲方通知    天内到货;
2.交付地点:乙方免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3. 验收标准:
3.1 本合同及其附件;
3.2 乙方所供设备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3.2.1 设备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3.3 乙方所提供的进口设备标签标示内容需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注册人或备案人/生产企业、产品描述等,随设备提供说明书。
3.4 乙方所提供的国产设备标签标示内容需含:产品名称、型号和(或)规格、产品编号、注册证编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注册地址等,随设备提供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
3.5 产品说明书需含设备使用说明、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中文解释等等。
第四条 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乙方按本合同确定账户信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附清单,发票上所列品名与规格型号须与合同所列品名与规格型号完全一致。
2. 结算方式:
2.1 中标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采购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未按采购方沟通确定的时限签订合同的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且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无违约情形,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后,采购方将2%的履约保证无息退还乙方;
2.2 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后,甲方将2%的履约保证无息退还乙方;
2.3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限结算货款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书面提醒甲方后,甲方需及时结清合同货款,否则按每月合同总款的1‰的违约金赔偿乙方,但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2.乙方所提供设备品牌、数量、规格、型号、产地等与合同及投标资料不相符的,甲方有权扣留此批设备至乙方另提供与合同及投标资料相符的产品,乙方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及责任。
3.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原产地生产未经使用且进货渠道合法的全新原装产品,否则按合同成交价格金额的2倍赔偿甲方。
4.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10%的违约金。
5.免费保修期内,乙方未按照售后服务响应条款及售后服务承诺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全权承担,甲方可在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非本合同内的产品提供给甲方业务科室使用的,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按此发货产品价格金额的5倍赔偿甲方,若因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由乙方全权承担。
第六条 关于知识产权相关事宜协定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带来的损失,事后由合同双方协商处理。
第八条 协商未果
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公证费等)。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基于互惠互利原则,在确保检验试剂耗材质量性能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试剂及耗材配送:
2.1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合作检验试剂及耗材合法供应商,乙方供应试剂及耗材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生产企业等详见附件,附件须经双方加盖公章确认,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2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对合同范围所涉及的试剂耗材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甲方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到该合同限制。
2.3产品价格包含产品价格、运输等全部费用,中标价格在合同期内不能调高价格,当乙方供应价格高于同期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贵州省内公立医院采购市场公允价格或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时,乙方须在甲方发出调价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下调至上述价格中较低者,若乙方不同意下调,甲方有权终止对应产品的采购合作。
3. 试剂耗材到货及验收
3.1交付时间:乙方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备货发货,无特殊情形的须在甲方通知发出后7天内到货,若乙方预计无法按时到货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3.2交付地点:乙方免费按甲方指定地点送货。乙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及国家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及耗材运输条件及包装要求的进行运送。
3.3验收标准:
3.3.1 本合同及其附件;
3.3.2国家规定的各种证件齐全;
3.3.3乙方所供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3.3.4 乙方须提供所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3.4若甲方收到试剂耗材后发现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由乙方免费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但因甲方原因保管不善致试剂耗材质量受到影响的,乙方不予更换相应的试剂,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相关责任人承担。
3.5合同签订前中标方向院方缴纳一年估算(按各类物资年采购预估量结合中标单价进行计算)采购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无违约情形,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试剂耗材付款方式
4.1 结算依据:合同及其附件、乙方按本合同确定账户信息开具正规发票,发票附产品清单。
4.2结算方式:押批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及使用正常后,乙方开具发票附产品清单,甲方使用完毕待收到下一批货品后支付上一批货款。若乙方未按约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对应货款直至乙方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若乙方停止供货,剩余未结清货款甲方有权在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合格且使用无质量问题满6个月后支付。
5.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
5.1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需提供产品相关资质和乙方公司全套资质及证件。
5.2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所标明的完全一致,所提供的试剂须为临床诊断用,其他未提及事项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3如因乙方所提供的试剂耗材或备用设备质量问题所致医疗纠纷及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4、产品如有破损及近效期(离失效期不足产品标注有效期的1/3,或离失效期六个月以内,二者以孰短为准)乙方无条件退换,乙方每三个月定期随访。
5.5、当合同产品单价高于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甲方有权将合同单价下调至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低于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则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5.6、当合同内的产品国家或贵州省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甲方集中采购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7乙方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及国家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及耗材运输条件及包装要求的进行运送,若产品要求为冷链运输的,须采用规范的冷链箱进行运输,若运输不规范,甲方有权拒收,若被上级部门检查出产品在运输不规范等问题的相关处罚,由乙方负责,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6.其他约定:
6.1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变更公司主体或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6.2乙方须每季度无条件配合医院进行成本核算,所供试剂与医院相应的检测项目收入进行对比控制,若该试剂占比高于乙方所报试剂占比,须由乙方无偿提供试剂补齐成本差距。
6.3若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在贵州省阳光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进行交易的,乙方需保证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销售限价,同时保证甲方能与生产企业议价通过并顺利搭建配送关系。
6.4所投产品涉及到的项目若后期进入国家或贵州省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的相关产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期限内因招标人内部文件要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发生变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
7.违约责任:
7.1若因乙方非主观原因不能正常保证试剂耗材供应,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乙方须提供有效可行且经甲方同意的临时备用替代方案保证甲方检验工作的开展;甲方为保证检验工作可有权另行采购第三方供应商的试剂耗材。
7.2若因乙方所供试剂耗材生产厂家停产造成不能正常供货的,乙方须保证及时提供同档次、同等质量、室内质评达标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代用试剂,且价格不得高于原供应试剂耗材价格。
7.3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正常保证试剂耗材供应,且乙方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甲方检验工作停滞的,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以甲方上月试剂配套设备总收入除以实际工作日计算每天损失的3倍,再乘以停机的总天数来确定)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负责无附加条件将病人标本送高于等于甲方资质的医疗机构检测,结果返回甲方,并承担此费用。
7.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延迟交货影响甲方医疗工作开展时,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此批货款。当乙方超过甲方给定的最后供货期限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解除本合同。
7.5乙方所提供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退,且乙方无条件退换货处理并按此发货产品价格金额的5倍赔偿甲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相关--切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7.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非本合同内的产品提供给甲方业务科室使用的,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按此发货产品价格金额的5倍赔偿甲方,若因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由乙方全权承担,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7.7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若出现以下①、②、③情况中的任何一条,甲方向乙方提出2次整改通知后5日内乙方仍未做改善和有效补救措施的,或以下①、②、③情况中的任何一条累计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退,若导致甲方业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权承担,必要时甲方有权从上一批合格产品货款中扣除。
①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按时到货或延迟到货;
②未经甲方同意情况下,乙方擅自停止或减少供应甲方本采购合同所需的产品或私自更换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
③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
7.8乙方不论由于何种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不能满足甲方的要货计划,须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自行备足3个月的合同内产品。如因突发事故不能向甲方按时交货,应在突发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事故的性质和可能延续的时间。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临时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单方解除本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7.9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执行,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 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本合同规定的备用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9.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带来的损失,事后由合同双方协商处理。
10.争议的解决
10.1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1.附则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11.2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及合同正文规定的其他条件(若有)成立后生效。
11.3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附件、通知及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函件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邮寄送达的,邮件寄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发送至对方预留联系方式之日视为送达。以上约定亦适用于司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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