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乌当区高新路“7.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所属地区:贵州贵阳市 发布日期: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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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贵阳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乌当区高新路"7.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2025年7月15日16时40分许,在乌当区高新路与新庄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两辆出租车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2025年9月24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批准[2],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交管分局、区纪委区监委、区总工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乌当区高新路“7·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乌当区高新路“7·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成立时间:2008年08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484011,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中段100号,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出租汽车业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黔交运管许可贵阳字520100079803号),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证件有效期:2025年09月09日至2027年09月10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有效期:2023年10月23日至2026年10月23日。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共有出租车800余辆,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现有总经理1名,技术安全信息部经理1名,专职安全员2名,兼职安全员8名。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等制度和规定。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对公司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和路检路查,并建立车辆例行检查登记表和隐患排查台账,定期对所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公司提供的驾驶员2025年4-6月回场培训均包含李玉华,该公司对贵AUE430号牌小型轿车按时进行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5月)和维护保养(2025年6月21日做5000公里首次保养)。每日对运行车辆的车辆动态信息进行巡查抽查,通过监控查看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行为和精神状态并发送安全行车短信提示,制定动态日常监控记录表并对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提醒。
(三)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贵AUE430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男,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至长期。于2025年5月27日与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期限: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
(四)事故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情况:贵AUE430号牌小型轿车,厂牌型号:吉利牌MR7181DCHEV03M,车辆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所有人: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25年5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持有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黔交运管贵阳字520102038399号,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号:520100079803。车辆投保情况:该车交强险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商业险(第三者:50万)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7月15日16时40分许,李某驾驶贵AUE430号出租车沿新庄东路往高新路方向行驶,行至高新路与新庄东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正在左转的张某驾驶的贵AUH143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驾驶员李某及贵AUE430号出租车上乘客徐某、驾驶员张某以及路边行人饶某受伤,路边行人郑某当场死亡。
(六)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为贵阳市乌当区新庄东路与高新路十字路口,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新庄东路方向,北往威门路方向,有效路宽740cm,单幅车道路宽370cm。沥青路面,路面平直,高新路道路中心为金属护栏,道路两侧为金属护栏,路面干燥,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道路交通信号灯正常,该路段限速为40km/h。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郑某,女,在事故中死亡。
2.李某,男,在事故中受伤。
3.张某,男,在事故中受伤。
4.徐某,女,在事故中受伤。
5.饶某,女,在事故中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8万元。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7月15日17时乌当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报告后,立即调度市公安交管局乌当分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高新路街道、120急救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事发后,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向市交委、市交通执法支队经开大队报告事故情况,并成立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的应急处置小组,全力进行伤亡人员救治及家属安抚工作,并及时与死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市公安交管局乌当分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高新路街道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某驾驶贵AUE430号出租车时,未遵守安全驾驶规范和限速规定[3],导致车辆在十字路口撞上前方正在左转的贵AUH143号出租车,引发车辆翻覆并刮撞路边行人。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调查组结合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对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但调查中发现其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4]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贵AUE430车辆的车辆性能鉴定。“川旭鉴【2025】车鉴字第763-1号”“川旭鉴【2025】车鉴字第76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贵AUE430号小型出租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筑公交鉴(病理)字【2025】144号:郑某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乌当区高新路“7·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某,贵AUE430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6]之规定,李某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7],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建议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大队根据行业相关法规对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发生,针对本起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区交通、交管部门要加大交通违法执法力度,加强对辖区道路开展交通违法整治,特别是加大出租车违法整治力度,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重点查处整治出租车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隐患、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年检及企业安责险投保等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防范遏制出租车交通事故发生。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大队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车辆日常检查排查,帮助企业发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管理,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要加强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车辆超速和人员疲劳等违规驾驶行为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链条安全生产管理,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要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筑公交鉴(声像)字【2025】107号:贵AUE430号小型轿车在视频显示时间从2025-07-15 16:41:46第五帧图像2025-07-15 16:41:47第四帧图像所对应时刻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107.32km/h。
[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7]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11212025000004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李玉华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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