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清镇市卫城镇敬老院提质改造项目施工质疑公示

所属地区:贵州贵阳市 发布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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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贵阳市 采购单位 清镇市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清镇市卫城镇敬老院提质改造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贵州众诚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60002IQ项目名称:清镇市卫城镇敬老院提质改造项目施工
品目编号:P52018120260002IQ001品目名称:清镇市卫城镇敬老院提质改造项目施工
采购代理: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筑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 23 栋 3 楼 4-085 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众诚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二次(最后)报价,依法应按无效标处理,并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事实依据:1. 招标文件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第 7 条第(3)项明确要求,本项目采用二次报价,为强制性评审程序。 2.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 年 04 月 07 日发布的评审公示显示,该公司最终报价为 0.00 元,属于未按系统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二次报价,不满足报价实质性要求。 3. 公示中该公司评审报价***.23 元无合法来源,却据此计算价格得分 9.30分、总分 95.97分并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违反招标文件及评审规则,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
法律依据:1.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磋商小组仅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 3.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供应商未提交最后报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等内容。
请求: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清镇市卫城镇敬老院提质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BLJT012026009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60002IQ 采购人:清镇市民政局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6 年 03 月 27 日 二、质疑事项 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众诚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二次(最后)报价,依法应按无效标处理,并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事实依据 1. 招标文件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第 7 条第(3)项明确要求,本项目采用二次报价,为强制性评审程序。 2.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 年 04 月 07 日发布的评审公示显示,该公司最终报价为 0.00 元,属于未按系统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二次报价,不满足报价实质性要求。 3. 公示中该公司评审报价***.23 元无合法来源,却据此计算价格得分 9.30分、总分 95.97分并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违反招标文件及评审规则,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 四、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磋商小组仅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 3.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供应商未提交最后报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等内容。 五、质疑请求 1. 依法认定贵州众诚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 依法对本项目重新评审,按照有效投标得分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3. 请在收到本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质疑处理结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我方于2026年4月7日收到贵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根据贵单位针对评标环节提出的质疑,我方已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组织该项目原磋商小组进行协助答疑,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回复如下:在最后报价环节中,贵州众诚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在最后报价记录表的其他承诺内容中填写本项目的最后报价为:***.23元。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该公司最后报价有效,贵州筑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内容。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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