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2026-2029年度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所属地区:贵州贵阳市 发布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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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贵阳市 采购单位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2026-2029年度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60002G1项目名称:贵阳市妇幼保健院2026-2029年度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60002G1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妇幼保健院2026-2029年度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筑康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平桥街道办事处黄河路443号江苏大厦4F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致: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采购人) 我单位在获取贵单位发布的《贵阳市妇幼保健院 2026-2029 年度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就招标文件第五条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 的条款,正式提出如下质疑: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条设置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条款,存在违反公平竞争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构成对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不合理限制与排斥。
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投标 该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项目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柒拾壹万贰仟元整),金额巨大,显然不适合单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七条第4项规定:“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项目将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作为准入门槛,直接以经营主体规模为限制条件,排除了大型企业参与投标的公平机会及合法权利,属于以规模差异设置不合理限制,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禁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与10%-3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允许大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没有排斥小微企业,因为小微企业报价可以给与10%-30%的扣除优惠,小微企业有价格优势。同时保证了本项目采购的充分竞争。 (三)涉嫌构成对大型企业的竞争排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属于不合理限制。本项目以“规模”为限制条件,本质上与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同类,均构成对特定类型经营主体的排斥,违反了 “不得设置排除或限制竞争内容” 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本项目采购金额巨大,医院物业和保洁服务比较复杂,不属于强制必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范围。 不允许大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使本项目采购的竞争不够充分,使采购人失去选择更多的有实力单位的机会。
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限制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投标 该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项目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柒拾壹万贰仟元整),金额巨大,显然不适合单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七条第4项规定:“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项目将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作为准入门槛,直接以经营主体规模为限制条件,排除了大型企业参与投标的公平机会及合法权利,属于以规模差异设置不合理限制,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禁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与10%-3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允许大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没有排斥小微企业,因为小微企业报价可以给与10%-30%的扣除优惠,小微企业有价格优势。同时保证了本项目采购的充分竞争。 (三)涉嫌构成对大型企业的竞争排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属于不合理限制。本项目以“规模”为限制条件,本质上与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同类,均构成对特定类型经营主体的排斥,违反了 “不得设置排除或限制竞争内容” 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本项目采购金额巨大,医院物业和保洁服务比较复杂,不属于强制必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范围。 不允许大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使本项目采购的竞争不够充分,使采购人失去选择更多的有实力单位的机会。
请求:三、质疑请求 1.恳请贵单位依法修正招标文件第五条,删除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的限制性条款,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完善全部配套内容,确保符合公平竞争与政府采购及《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 2.恳请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本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调整依据与理由; 3.恳请暂停后续招标投标流程,直至质疑处理完毕,避免因条款违法导致项目无效或引发后续行政复议、诉讼风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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