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台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台财采投处〔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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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台江县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台江县人民医院医用检验试剂耗材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KLDX-2025-A029
二、项目名称:台江县人民医院医用检验试剂耗材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2-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卓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2单元23 层3-4号
被投诉人 1 :台江县人民医院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苗疆西大道51号
被投诉人 2 :黔东南州东信商品贸易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2单元11层B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一)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58元高于第二供应商投标金额2999709.88元;(二)招标文件设置未量化、主观化的评审标准,且含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三)采购评审过程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异常高价未进行必要质询,导致采购资金效益严重受损,未能起到防止财政资金流失的“防火墙”作用;(四)投诉人实质上是具备最优竞争力的合格投标人,应获得公平中标的权利;(五)被投诉人以“恶意投诉”相威胁,公然压制供应商合法监督权。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的(一)、(三)、(四)、(五)因未通过资格审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招标文件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设置未量化、主观化的评审标准问题,不存在含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台江县财政局
2026年03月26日
二、项目名称:台江县人民医院医用检验试剂耗材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2-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卓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2单元23 层3-4号
被投诉人 1 :台江县人民医院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苗疆西大道51号
被投诉人 2 :黔东南州东信商品贸易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2单元11层B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一)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58元高于第二供应商投标金额2999709.88元;(二)招标文件设置未量化、主观化的评审标准,且含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三)采购评审过程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异常高价未进行必要质询,导致采购资金效益严重受损,未能起到防止财政资金流失的“防火墙”作用;(四)投诉人实质上是具备最优竞争力的合格投标人,应获得公平中标的权利;(五)被投诉人以“恶意投诉”相威胁,公然压制供应商合法监督权。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的(一)、(三)、(四)、(五)因未通过资格审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招标文件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设置未量化、主观化的评审标准问题,不存在含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台江县财政局
2026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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