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口腔科义齿及相关耗材院内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贵州安顺市 发布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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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安顺市 采购单位 安顺市妇幼保健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口腔科义齿及相关耗材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采购人:安顺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人地址: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中段
采购项目名称:口腔科义齿及相关耗材
项目编号:ASSFYBJY-SBK-2026-7
公告时间:2026年03月24日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1日11:00
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1日14:50
评审时间:2026年04月01日15:00
评审地点:安顺市妇幼保健院二楼会议室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备注:
1.按备注栏要求提供相关样品、产品介绍资料或彩页,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各供应商需按照以上各序号分类将各规格型号的产品尽量补充完善,在报价模板表中自行补充填报,如还有其它未在以上品类的相关产品也可自行在其它项目中补充完善,并按照报价模板表中分类统一填写各细项产品报价清单。
3.报价包含产品价格、运输等全部费用,中标价格在合同期内不能调高价格,当高于市场价格时须调整为市场价格。
(二)质量技术标准、中标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
1、中标方所供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中标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原产地生产未经使用且进货渠道合法的全新原装产品,否则按无条件退货处理并按发货产品成交价格金额5倍赔偿采购方。
3、如因中标方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医疗纠纷及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方全权承担。
4、中标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提供公司资质证件(如: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及合同产品注册证、产品代理授权委托书、公司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期内,若中标方提供的资质有效期满,中标方应当在届满前主动通知采购方,并在届满前提供新的有效的资质证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方负全部责任。
5、中标方保证向采购方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资料等问题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中标方负完全责任。
6、产品如有破损及近效期(离失效期六个月以内的产品)中标方无条件退换,中标方每三个月定期随访。
7、当合同产品单价高于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采购方有权将合同单价下调至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低于贵州省集中采购价格则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8、当合同内的产品国家或贵州省相关政府部门要求采购方集中采购时,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商务要求
1、合同周期:1年
2、中标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缴纳一年估算(按各类物资年采购预估量结合中标单价进行计算)采购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未按院方沟通确定的时限签订合同的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且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无违约情形,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交付和验收
(1)中标人须按照医院实际使用需求分批次供货,送到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采购方发出需货清单之日起  天内到货。
(3)交付地点:中标方送货到采购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中标方承担。
(4)运送标准:中标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及国家相关的条件及包装要求的进行运送。
4.验收标准:
4.1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3项中的某1项或者2项)。
4.2中标方所供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等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4.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4.4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4.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4.4.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4.4.3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4.4.4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4.4.5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4.4.6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4.4.7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4.4.8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4.4.9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5产品包装及包装标识等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国家《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包装不符合要求或外包装有破损、污渍、潮湿、标志模糊,产品质量异常、产品超过有效期及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货物与随货清单不相符等情况,采购方有权拒收中标方发货的此批产品,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中标方全部承担。
4.6中标方需随发货产品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4.7随货清单内容需包括:双方名称,中标方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注册证名称)、规格和(或)型号、单位、单价、数量、生产企业、注册证号(或备案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生产日期、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中标方鲜章。
4.8对有特殊储运条件的产品,在验收时除按以上验收标准验收外,双方还应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4.9中标方提供的产品在验收时或使用前发现破损等不合格产品,由中标方无条件及时退换;中标方提供的产品若质保期为2年以上(含2年)的,产品离失效期6个月以内时中标方无条件及时退换;中标方提供的产品若质保期为1年(含1年内)的,产品离失效期3个月以内时中标方无条件及时退换。
4.10植入类医疗耗材,中标方提供给采购方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须保证该产品的可溯源性,若因中标方原因导致产品不可溯源,相关责任和采购方主管部门对采购方的经济处罚由中标方全权负责。双方需严格执行可溯源管理相关规定,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备案。(非国家要求的可溯源产品除外)。
5、货款的结算(押批付款)
(1)结算依据:本采购合同及其附件(若有)、采购方签字确认的验收货物凭证、中标方按本合同确定账户信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其发票附随货同行清单。
(2)结算方式: 验收合格入库并正常使用后,采购方根据实际需要通知中标方再次送货,采购方付给中标方前一批货物的货款,发票附清单。
6、违约责任 
(1)采购方应当按照中标方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方延迟交货影响采购方医疗工作开展时,采购方有权拒付中标方此批货款。当中标方超过采购方给定的最后供货期限时,采购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解除本合同。
(3)中标方所提供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退,且中标方无条件退换货处理并按此发货产品价格金额的5倍赔偿采购方,若因此给采购方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相关--切损失由中标方全权负责。
(4)中标方未经采购方同意,擅自将非本合同内的产品提供给采购方业务科室使用的,采购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按此发货产品价格金额的5倍赔偿采购方,若因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由中标方全权承担。
(5)中标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的交付地点,若出现以下①、②、③情况中的任何一条,采购方向中标方提出2次整改通知后5日内中标方仍未做改善和有效补救措施的,或以下①、②、③情况中的任何一条累计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退,若导致采购方业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方全权承担,必要时采购方有权从上一批合格产品货款中扣除。
①中标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按时到货或延迟到货;
②未经采购方同意情况下,中标方擅自停止或减少供应采购方本采购合同所需的产品或私自更换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
③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
(6)中标方不论由于何种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不能满足采购方的要货计划,须提前3个月通知采购方并自行备足3个月的合同内产品。如因突发事故不能向采购方按时交货,应在突发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采购方并说明事故的性质和可能延续的时间。采购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临时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单方解除本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7、关于知识产权相关事宜协定
中标方须保障采购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中标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中标方应赔偿该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因此承担的赔偿款项、采购方因纠纷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采购方因向中标方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8、若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在贵州省阳光采购平台(招采子系统)进行交易的,中标方需保证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销售限价,同时保证采购方能与生产企业议价通过并顺利搭建配送关系。
9、所投产品涉及到的项目若后期进入国家或贵州省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的相关产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期限内因招标人内部文件要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发生变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
10、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带来的损失,双方可根据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做出处理。
11、协商未果
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采购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公证费等)。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须加盖公章)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近三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三年)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制造商和制造商针对该产品的授权代理商。
3、具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有对应的经营范围)。
4、报价供应商具有项目的承接能力、合同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5、报价供应商所有证件资料不得涂改/更改。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由供应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方式: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内按下列方式报名:
发送报名表及报名供应商资质(均需盖章后扫描)到电子邮箱报名,报名邮箱:(3597513545@qq.com);邮件命名格式: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五、供应商参加投标时所需提交的评审资料(正本一份)(相关资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报价表(加盖公章)格式详见“报价表模板”;模板内“贵州省医保收费项目等级”均不能为空,否则此项内容将视为无效,若因此导致投标项目数量达不到要求,将取消供应商本次投标资格,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该类耗材不在贵州省医保目录内或在贵州省医保目录内明确不可收费的,可不受此限制,供应商在备注栏备注清楚即可)。
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对应的经营范围)(加盖公章);
3.经销商所投产品有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有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经销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销商对参加投标人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投标人是法人的无需提供;
6.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带原件备查;
7.特殊资质要求:经销商根据所投标产品对该类证件的要求提供(备注:提供过期资质视为无效投标):
7.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2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3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4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近三年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情况(加盖公章),信用查询时间为评审时间前30天任意时间节点,提供“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9.产品代理证明材料或注册代理商(或生产企业)对经销商的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若有);
10.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1.供应商提供的投标资料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将取消供应商投标资格,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备注:请务必按要求及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带到谈判现场。
六、比选要求及遴选表
(一)本次比选以货物质量和单价进行比选,本次比选不保证低价中标。
七、评审时另提供以下资料(3份),供专家评审。
1.报价表(加盖公章),格式详见“报价表模板”,并密封带到谈判现场;
八、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九、本次采购联系事项(咨询时间均为工作时间):
商务咨询联系人:******
十、比选结果公示
比选结果在医院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公示一个工作日。
十一:相关附件
附件1: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内采购报名表;
附件2:报价表模板。
  
附件1:安顺市妇幼保健院院内采购报名表.xls
附件2:报价表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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