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6年贵阳市市级管养路灯设施维护服务(市政维护费经费)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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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百利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6年贵阳市市级管养路灯设施维护服务(市政维护费经费)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60001GQ项目名称:2026年贵阳市市级管养路灯设施维护服务(市政维护费经费)
品目编号:P52010020260001GQ001品目名称:2026年贵阳市市级管养路灯设施维护服务(市政维护费经费)
采购代理:贵州百利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四川鸿建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1栋1层3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 2:人员配置要求存在过度限制,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技术要求”中规定,供应商需配备供配电设施巡查维修人员、专项作业车驾驶员、电气设施维护人员等共计 40 余人,且部分岗位需同时持有多项证件(如供配电设施巡查维修人员需持 C1 及以上驾驶证、低压电工作业证等四证)。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本项目服务内容以日常维护和应急抢修为主,上述人员配置数量及证件要求远超同类项目常规标准。且要求单一岗位持有多项证件,不符合行业用工实际(如高压电工作业与高处作业分属不同特种作业类别,从业人员通常专注单一资质)。该要求实质疑似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限制了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 1: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企业资质等级等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视待遇。本项目 为路灯设施维护服务,核心需求是设施巡查、维修及应急保 障,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能覆盖全部服务内 容,额外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属于超出项目 实际需要的资质捆绑,不合理,提高了准入门槛,导致大量 仅具备照明专业资质的中小微企业无法参与竞争,违背了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请求:1、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 2、人员配置要求存在过度限制,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司于2026年3月13日收到你司提出的质疑函后,立即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回复质疑事项1:1、本项目的服务内容不仅包括路灯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与应急抢修,其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明确包含了因电缆、管线修复与更换作业所必须进行的人行道、车行道路面拆除、恢复及土石方开挖等配套施工内容。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此类道路工程的施工属于市政公用工程的承包范畴。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照明系统本身的安装调试,通常不包含对市政道路路面的结构施工。因此,为确保项目施工的合法性与专业性,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保障项目完整实施的必要条件。 2、原采购文件要求“同时具备”两项资质,初衷是为确保对项目全流程施工内容的全覆盖。经采购人进一步核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承包范围已完全能够覆盖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照明设施维护及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内容。 为响应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号召,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门槛,采购人决定对本项目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如下调整: 将原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修改为:“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回复质疑事项2:1、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拟投入人员数量(共计40余人)及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要求,是采购人基于“贵阳市市级管养路灯设施”的具体管养总量、地理分布范围、日常巡检密度、故障应急响应标准(如24小时响应机制)等实际管理需求,经过详细的工作量测算,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论证后审慎确定的。该配置旨在保障数万盏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快速故障排除及公共照明安全,是项目服务标准得以落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2、岗位证件要求的合理性:要求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如供配电设施巡查维修人员)同时持有C1驾驶证、低压电工作业证等,是基于其实际工作场景的需要:工作人员需驾驶车辆进行大范围巡检,并在发现一般性电气故障时能立即进行合规、安全的基础处理。这并非不合理的“证件堆砌”,而是保障服务效率与作业安全的必要措施。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为实现特定采购目标而设定的具体、可量化的服务标准,属于采购需求的合理组成部分,并非为排斥或限制特定供应商而设置。该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要求;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满足项目使用要求。 综上,本项目人员配置及岗位证件要求系严格遵循前述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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