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所属地区:贵州六盘水市 发布日期: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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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六盘水市 采购单位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主动自查自纠。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各类经营场所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均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在用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照明设施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设施,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重点自查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二是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特别是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三是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四是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五是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六是将“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
二、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农批(贸)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巡查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生鲜灯”,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进行处理。
四、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若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发现商家仍在使用“生鲜灯”,请保留好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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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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