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贵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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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包7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MCHC-DZ-ZG20256009-3
二、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包7
三、采购日期:2025-11-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闳览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街道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幢8-24号
被投诉人 1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清大道238号
被投诉人 2 :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号栋7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我司根据公开可查询的渠道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注册证等信息),发现本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标的产品存在多项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情况,而根据中标结果,我司发现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分的得分严重偏离事实,故我司认为,中标产品型号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投诉事项2.我司就上述项目的招标结果,依法向招标代理机构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其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回复函》,我司认为此回复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且在涉及医疗设备及试剂等关键参数的审查上严重失职,其行为涉嫌在评标过程中未能履行专业、审慎的审查义务,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允,侵犯了我司及潜在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并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与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结合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在质疑答复内容中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问题限期改正。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贵阳市财政局
2026年02月26日
二、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包7
三、采购日期:2025-11-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闳览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街道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幢8-24号
被投诉人 1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清大道238号
被投诉人 2 :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号栋7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我司根据公开可查询的渠道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注册证等信息),发现本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标的产品存在多项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情况,而根据中标结果,我司发现贵州建发致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分的得分严重偏离事实,故我司认为,中标产品型号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响应。投诉事项2.我司就上述项目的招标结果,依法向招标代理机构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其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回复函》,我司认为此回复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且在涉及医疗设备及试剂等关键参数的审查上严重失职,其行为涉嫌在评标过程中未能履行专业、审慎的审查义务,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允,侵犯了我司及潜在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并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与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结合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在质疑答复内容中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问题限期改正。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贵阳市财政局
2026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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