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台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台财采投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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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台江县老屯乡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台江县老屯乡优质青年蛋鸡养殖基地综合建设项目(设备部分)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ZZC-2025-051-1
二、项目名称:台江县老屯乡优质青年蛋鸡养殖基地综合建设项目(设备部分)
三、采购日期:2025-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梵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保税三路1号
被投诉人 1 :贵州众智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风情大道6号十二号大院C3栋一单元402
被投诉人 2 :台江县老屯乡人民政府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老屯乡
相关供应商:贵州垒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街道湖滨路89时光俊园第1栋1单元15层2号
当事人:田小军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街道湖滨路89时光俊园第1栋1单元15层2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单位贵州垒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制造商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涉嫌虚假应标,应中标无效。具体事项如下:1.本项目采购的电箱及控制线缆需要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所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均需通过CCC认证。未取得CCC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或进口。经查询电箱及控制线缆的制造商新乡市易展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电箱及控制线缆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属于不合格产品;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本项目采购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商应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查询中标单位贵州垒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叉车制造商山东中默申机械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属于不合格产品。请求事项:取消贵州垒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事项1不属实,理由为中标人已提供控制电缆产品CCC认证产品资料,该产品属于CCC认证产品;事项2不属实,理由为叉车非本项目的核心设备(产品),本项目的核心设备(产品)为蛋鸡养殖设备。虽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误将叉车代理商“中默申”表述为产品提供商,但其已承诺提供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叉车为本项目设备,不存在产品质量严重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维持原采购结果。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台江县财政局
2026年02月04日
二、项目名称:台江县老屯乡优质青年蛋鸡养殖基地综合建设项目(设备部分)
三、采购日期:2025-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梵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保税三路1号
被投诉人 1 :贵州众智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风情大道6号十二号大院C3栋一单元402
被投诉人 2 :台江县老屯乡人民政府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老屯乡
相关供应商:贵州垒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街道湖滨路89时光俊园第1栋1单元15层2号
当事人:田小军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街道湖滨路89时光俊园第1栋1单元15层2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单位贵州垒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制造商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涉嫌虚假应标,应中标无效。具体事项如下:1.本项目采购的电箱及控制线缆需要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所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均需通过CCC认证。未取得CCC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或进口。经查询电箱及控制线缆的制造商新乡市易展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电箱及控制线缆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属于不合格产品;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本项目采购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商应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查询中标单位贵州垒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叉车制造商山东中默申机械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属于不合格产品。请求事项:取消贵州垒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事项1不属实,理由为中标人已提供控制电缆产品CCC认证产品资料,该产品属于CCC认证产品;事项2不属实,理由为叉车非本项目的核心设备(产品),本项目的核心设备(产品)为蛋鸡养殖设备。虽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误将叉车代理商“中默申”表述为产品提供商,但其已承诺提供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叉车为本项目设备,不存在产品质量严重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维持原采购结果。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台江县财政局
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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