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荔波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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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荔波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弘达恒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荔波高级中学新校区空调及办公设备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HDHY-2025-QNCG-07
二、项目名称:荔波高级中学新校区空调及办公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0-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黔南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现代城C区三楼8号
被投诉人 1 :贵州弘达恒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二号路二号桥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旁
被投诉人 2 :荔波高级中学
地址:荔波县玉屏镇建设中路174号
相关供应商: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大道31号一楼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24页-31页-8.2评分细则及各项评分因素分值评分表计算,中标供应商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相应分值不合理……请求对其分值加以复核,并根据情况加以排名。
(二)投诉事项2:交易结果公示信息附件《其他材料(含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信息披露,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提供招标办公设备两个生产厂商信息不实,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涉嫌数据造假谋取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
(二)经核查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开展符合性审查后合格供应商响应文件,并函询两个生产厂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现两家企业在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与2024年数据不相符,相关货物项目的制造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信息承诺存在不实,认定为小微企业。综上所述,两个生产厂商中小型企业声明函数据与2024年度数据不符部分投诉成立;鉴于两个生产厂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小微企业,由此对其数据造假谋取中标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限期内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按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部分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荔波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16日
二、项目名称:荔波高级中学新校区空调及办公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0-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黔南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现代城C区三楼8号
被投诉人 1 :贵州弘达恒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二号路二号桥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旁
被投诉人 2 :荔波高级中学
地址:荔波县玉屏镇建设中路174号
相关供应商: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大道31号一楼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24页-31页-8.2评分细则及各项评分因素分值评分表计算,中标供应商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相应分值不合理……请求对其分值加以复核,并根据情况加以排名。
(二)投诉事项2:交易结果公示信息附件《其他材料(含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信息披露,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提供招标办公设备两个生产厂商信息不实,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涉嫌数据造假谋取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
(二)经核查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开展符合性审查后合格供应商响应文件,并函询两个生产厂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现两家企业在荔波县泰宏康卫生清洁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与2024年数据不相符,相关货物项目的制造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信息承诺存在不实,认定为小微企业。综上所述,两个生产厂商中小型企业声明函数据与2024年度数据不符部分投诉成立;鉴于两个生产厂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小微企业,由此对其数据造假谋取中标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限期内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按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部分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荔波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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