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2025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二次)质疑公示
【招标结果】2025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二次)质疑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5000EJ2项目名称:2025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二次)
品目编号:P5201812025000EJ2001品目名称:2025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二次)(A包)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南京汇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012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本(二)次中标公司均为第一次开标提出质疑的公司,有无可能存在协商质疑?上一次质疑成不成立?
事实依据:1.贵州云联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D包中第一次开标客观分为45分,第二次开标客观分为65分(满分)上述公司第一次和第二次开标客观分分数不一样,两次招标文件客观分评分标准一致,为什么第二次上述公司客观分均为满分? 2.贵州云联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A包中第一次开标主观分为18.4分,第二次开标主观分为22分。2.贵州云联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A包中第一次开标主观分为18.4分,第二次开标主观分为22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请求:对二次开标中标的公司提出质疑,要求公开本(二)次中标公司标书文件,以确认真实性和公平性。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回复:(1)本项目(一次)及本项目(二次)评标委员会均为独立且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依据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一次)评审结果与本项目(二次)评审结果不能作为相互参考的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2)经进一步核实,该项目的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无误。本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回复:(1)本项目(一次)及本项目(二次)评标委员会均为独立且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依据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一次)评审结果与本项目(二次)评审结果不能作为相互参考的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2)经进一步核实,该项目的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无误。 请求1回复: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在依法可公开的范围内,且响应文件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为维护各供应商合法权益,我司无权公开任何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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