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修文县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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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修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修文县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工作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为推行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修文县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修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uwen.gov.cn/index.html)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1月4日-2026年2月3日(不少于30日)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南路16号***
邮编:550200
电话:***
电子邮箱:1404678819@qq.com
修文县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为推进我县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工作,提高居民缴费便捷性,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法依规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40号)、《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
二、征收范围
我县龙场、扎佐城区控制性详规范围以及久长街道(长久居委会、青龙居委会),与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修文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务环境集团修文水务有限公司、贵阳修文普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水企业)确定用水关系(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非国家供养对象)为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对象。
三、收费标准
按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城管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执行:城镇居民按2元/月/人计收(人口基数为每户3人,不足3人或3人以上的城镇居民户,经核实后,相应调整计收人数)。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户连续两个月用水量累计不足1吨(含1吨)的,免缴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据实核定)。
四、征收方式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凡与我县供水企业确定用水关系(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我县龙场、扎佐城区控制性详规范围以及久长街道(长久居委会、青龙居委会)),由供水企业在居民缴纳水费时,按月征收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实施时间
拟定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
2026年1月4日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1月4日-2026年2月3日(不少于30日)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南路16号***
邮编:550200
电话:***
电子邮箱:1404678819@qq.com
修文县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为推进我县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工作,提高居民缴费便捷性,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法依规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40号)、《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
二、征收范围
我县龙场、扎佐城区控制性详规范围以及久长街道(长久居委会、青龙居委会),与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修文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务环境集团修文水务有限公司、贵阳修文普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水企业)确定用水关系(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非国家供养对象)为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对象。
三、收费标准
按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城管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执行:城镇居民按2元/月/人计收(人口基数为每户3人,不足3人或3人以上的城镇居民户,经核实后,相应调整计收人数)。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户连续两个月用水量累计不足1吨(含1吨)的,免缴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据实核定)。
四、征收方式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凡与我县供水企业确定用水关系(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我县龙场、扎佐城区控制性详规范围以及久长街道(长久居委会、青龙居委会)),由供水企业在居民缴纳水费时,按月征收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实施时间
拟定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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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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