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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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长顺县教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长顺县民族中学等五所学校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GGECC-2025-039        
二、项目名称:长顺县民族中学等五所学校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学思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平庄西路1599号            
被投诉人 1 :长顺县教育局  
地址:长顺县长寨街道 
被投诉人 2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194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学思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长顺县民族中学等五所学校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GECC-2025-039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模糊不清楚、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描述,导致不公平竞争。(二)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将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投诉请求:1.请贵机关依法察查,秉公裁决,责令终止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投诉人将依法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不排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向纪委监委举报或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二)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因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长顺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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