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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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铜仁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实行)》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了《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26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rncjyzzzdk@163.com。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464号铜仁市农业农村局416办公室(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心)。
附件: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铜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6日
附 件
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和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区(县)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四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及再交易应当在区(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户资产是否进入中心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是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具备交易申请、资料审核、信息发布、项目推介、网络交易、档案存储、出具鉴证等职能,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配套服务;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区(县)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乡镇(街道)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及市、县(区)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当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确权颁证、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查询交易标的权属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品种、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平台,采用协议、竞价、拍卖、挂牌、招标等方式完成,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缴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
(一)申请受理。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人通过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流转条件的,进入铜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登记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并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审核。村集体资产还需提交“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材料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人提交的转让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环节;审核未通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说明未通过原因,并退回申请;
(三)信息发布。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信息公告,内容涵盖产权基本情况(如位置、面积、用途等)、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公告期限等,征集受让方。公告时间对照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方式要求执行;
(四)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向所在地区县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或网上登记申请,明确受让意向,并提交资格证明、用途说明等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受让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
(五)缴纳交易保证金。根据产权项目需求,确需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出让方按照项目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挂牌价的20%,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成交的受让方,其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六)组织交易。根据产权性质、交易规模等因素,选择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采用拍卖、招标方式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组织实施;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需确保交易价格合理、程序合规。交易结束后,当场公布交易结果,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成交签约。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乡镇产权交易机构在30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合同一式5份,交易双方、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执一份;
(八)合同备案。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九)交易资金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出具交易鉴证书。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送区县产权交易中心归档,区县级产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 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转让方、受让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转让方、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过半数同意,并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不得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产权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成员由市政府办、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市场监管、林业、水务、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等部门组成。各区(县)比照成立。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后期开发利用进行监管,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不改变用途、不影响公共安全、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损害农民利益。
第十八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交易主体行为、农村产权“应进必进”等工作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建立行业监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线索机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送。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止交易,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在符合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区(县)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请求流转交易标的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农业农村局及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实行)》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了《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26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rncjyzzzdk@163.com。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464号铜仁市农业农村局416办公室(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心)。
附件: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铜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6日
附 件
铜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和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区(县)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四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及再交易应当在区(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户资产是否进入中心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是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具备交易申请、资料审核、信息发布、项目推介、网络交易、档案存储、出具鉴证等职能,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配套服务;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区(县)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乡镇(街道)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及市、县(区)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当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确权颁证、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查询交易标的权属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品种、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平台,采用协议、竞价、拍卖、挂牌、招标等方式完成,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缴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
(一)申请受理。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人通过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流转条件的,进入铜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登记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并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审核。村集体资产还需提交“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材料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出让人(转让人)或经授权的产权经纪人提交的转让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环节;审核未通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说明未通过原因,并退回申请;
(三)信息发布。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信息公告,内容涵盖产权基本情况(如位置、面积、用途等)、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公告期限等,征集受让方。公告时间对照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方式要求执行;
(四)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向所在地区县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或网上登记申请,明确受让意向,并提交资格证明、用途说明等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受让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
(五)缴纳交易保证金。根据产权项目需求,确需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出让方按照项目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挂牌价的20%,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成交的受让方,其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六)组织交易。根据产权性质、交易规模等因素,选择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采用拍卖、招标方式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组织实施;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需确保交易价格合理、程序合规。交易结束后,当场公布交易结果,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成交签约。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乡镇产权交易机构在30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合同一式5份,交易双方、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执一份;
(八)合同备案。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九)交易资金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出具交易鉴证书。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送区县产权交易中心归档,区县级产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 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转让方、受让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转让方、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过半数同意,并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不得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产权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成员由市政府办、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市场监管、林业、水务、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等部门组成。各区(县)比照成立。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后期开发利用进行监管,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不改变用途、不影响公共安全、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损害农民利益。
第十八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交易主体行为、农村产权“应进必进”等工作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建立行业监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线索机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送。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止交易,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在符合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区(县)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请求流转交易标的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农业农村局及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