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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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恒嵘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619项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619001品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恒嵘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待君人才服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凯里路 235号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1901-1904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对评标环节参标单位的报价方式质疑
事实依据:根据开标一览表显示,除我司待君人才服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外,其他参标单位均只报三年总价,未报单年报价,但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九、其他要求 13.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单年报价及三年总报价,以三年的总报价作为投标报价计算依据。要求参标单位在报价部分需要有总价和单价。因此,我司对于其他单位报价方式有所质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质疑事项2:对评标环节评分项类似业绩的认定标准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对于评分项业绩的描述为类似业绩,而在招标文件中并未具有详细其他描述,指定需要关于法院的业绩,而不认可其他外包项目业绩。因此,我司对于类似业绩的认定标准有所质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请求:1.对参标单位报价方式进行核实,是否按照单价与总价组合方式进行报价;
2.对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进行核实,是否有明确规定说明只认可法院类似业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贵单位针对“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P5201002025000619”提出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贵公司对评标环节参标单位的报价方式质疑:认为其他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未报单年报价。
回复: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各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均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单年报价,因此不存在贵公司提出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质疑事项2:贵公司对评标环节评分项类似业绩的认定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对干评分项业绩的描述为类似业绩,而在招标文件中并未具有详细其他描述,指定需要关于法院的业绩,而不认可其他外包项目业绩。因此,认为贵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有效业绩。
回复:本次采购项目为法院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采购文件内的工作内容与法律专业关联型较强,在商务评审中对外包人员学历及法律专业、律师证持证情况、类似工作经验等都做出了相关要求。
贵公司提供了五个业绩,专家判定只有一个业绩符合类似业绩,另外四个业绩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具体情况如下:
业绩2:“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内容为:提供劳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
业绩3:“贵阳贝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内容为:提供劳务人员为焊工、机电维修工、锅炉工等;
业绩4:“贵州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劳务(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内容为:提供劳务人员进行驾驶业务服务;
业绩5:“贵阳市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内容为:提供劳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
贵公司提供的上述四个业绩,均与法院执行案件辅助事务或司法辅助无任何关联及类似,未体现出采购文件中对工作内容及人员条件专业性的要求,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以上四个业绩不符合本服务项目要求的类似业绩。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619项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619001品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恒嵘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待君人才服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凯里路 235号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1901-1904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对评标环节参标单位的报价方式质疑
事实依据:根据开标一览表显示,除我司待君人才服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外,其他参标单位均只报三年总价,未报单年报价,但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九、其他要求 13.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单年报价及三年总报价,以三年的总报价作为投标报价计算依据。要求参标单位在报价部分需要有总价和单价。因此,我司对于其他单位报价方式有所质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质疑事项2:对评标环节评分项类似业绩的认定标准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对于评分项业绩的描述为类似业绩,而在招标文件中并未具有详细其他描述,指定需要关于法院的业绩,而不认可其他外包项目业绩。因此,我司对于类似业绩的认定标准有所质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请求:1.对参标单位报价方式进行核实,是否按照单价与总价组合方式进行报价;
2.对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进行核实,是否有明确规定说明只认可法院类似业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贵单位针对“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P5201002025000619”提出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贵公司对评标环节参标单位的报价方式质疑:认为其他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未报单年报价。
回复: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各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均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单年报价,因此不存在贵公司提出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质疑事项2:贵公司对评标环节评分项类似业绩的认定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对干评分项业绩的描述为类似业绩,而在招标文件中并未具有详细其他描述,指定需要关于法院的业绩,而不认可其他外包项目业绩。因此,认为贵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有效业绩。
回复:本次采购项目为法院执行案件辅助事务外包,采购文件内的工作内容与法律专业关联型较强,在商务评审中对外包人员学历及法律专业、律师证持证情况、类似工作经验等都做出了相关要求。
贵公司提供了五个业绩,专家判定只有一个业绩符合类似业绩,另外四个业绩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具体情况如下:
业绩2:“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内容为:提供劳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
业绩3:“贵阳贝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内容为:提供劳务人员为焊工、机电维修工、锅炉工等;
业绩4:“贵州高速传媒有限公司劳务(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内容为:提供劳务人员进行驾驶业务服务;
业绩5:“贵阳市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内容为:提供劳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
贵公司提供的上述四个业绩,均与法院执行案件辅助事务或司法辅助无任何关联及类似,未体现出采购文件中对工作内容及人员条件专业性的要求,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以上四个业绩不符合本服务项目要求的类似业绩。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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