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质疑公示
【招标信用】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质疑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520250003Z2项目名称: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品目编号:P52011520250003Z2001品目名称: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四川省泊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8号2栋1层18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标人-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按照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要求未逐条承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漏项,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品目名称声明错误,报价清单中中标人未按照要求填写产品型号及部分产品未填写规格型号,属于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知法不依法,不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未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核中标人-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资格性文件审查及评审工作,使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涉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知法不依法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中标人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1.1:中标人提供标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只有26项,中小微企业声明漏项
1.2:而本次招标采购文件标的品目共计608项,
1.3: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品目名称填写错误
1.3.1:标的品目名称:中标人投标报价明细表及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产品名称为:四层平板货架
1.3.2:中标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品目名称为: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1.3.3: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不为标的的货物产品,按照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要求,品目名称应为相对应的采招标文件采购清单标的货物名称。1.4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了报价明细表中需要填写规格型号,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只提供了规格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填写型号,部分产品规格型号都未按照招标文件报价表要求填写,中标人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品牌、规格型号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政府采购合同不可或缺的必备内容。
1.4.1在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和评分要求中有部分产品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及证书,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只有规格未按照要求填写标的品目型号,无法确认该产品的准确性,功能性无法定义,属于虚假响应,中标人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即采购项目包含多个标的物,投标供应商需按《中小企业声明函》把所有货物标的相关信息一一列出。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逐一列明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与制造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财政部相关要求。法律依据1.2:
评审委员会未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工作未履行下列职责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2:评标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法律依据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法律依据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法律依据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请求: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其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请求对该单位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予以核实并按照采购文件政策规定取消中标资格。
2、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中标成交作出相关的处罚。
3:依法追究评审委员会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相关责任。
4:我司保留依法向上级相关部门检举的权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针对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项目编号:MCHC-DZ-ZG20251049)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6月16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本项目资格审查及评审情况,现对贵公司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标人-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按照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要求未逐条承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漏项,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品目名称声明错误,报价清单中中标人未按照要求填写产品型号及部分产品未填写规格型号,属于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知法不依法,不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未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核中标人-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资格性文件审查及评审工作,使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涉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知法不依法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的品目名称与采购文件品目名称一致,填写无误。且《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对本项目所有产品制造商企业情况均进行了声明,不存在漏项的情况。未违反贵公司依据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二)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标的的规格型号,且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对各供应商上传到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系统中的响应文件,进行了公平、公正地独立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贵公司依据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与法律规定的原文不符,不能作为本次质疑的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项目序列号:P52011520250003Z2项目名称: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品目编号:P52011520250003Z2001品目名称: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四川省泊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8号2栋1层18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标人-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按照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要求未逐条承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漏项,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品目名称声明错误,报价清单中中标人未按照要求填写产品型号及部分产品未填写规格型号,属于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知法不依法,不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未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核中标人-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资格性文件审查及评审工作,使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涉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知法不依法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中标人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1.1:中标人提供标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只有26项,中小微企业声明漏项
1.2:而本次招标采购文件标的品目共计608项,
1.3: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品目名称填写错误
1.3.1:标的品目名称:中标人投标报价明细表及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产品名称为:四层平板货架
1.3.2:中标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品目名称为: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
1.3.3: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不为标的的货物产品,按照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要求,品目名称应为相对应的采招标文件采购清单标的货物名称。1.4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了报价明细表中需要填写规格型号,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只提供了规格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填写型号,部分产品规格型号都未按照招标文件报价表要求填写,中标人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品牌、规格型号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政府采购合同不可或缺的必备内容。
1.4.1在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和评分要求中有部分产品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及证书,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只有规格未按照要求填写标的品目型号,无法确认该产品的准确性,功能性无法定义,属于虚假响应,中标人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即采购项目包含多个标的物,投标供应商需按《中小企业声明函》把所有货物标的相关信息一一列出。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逐一列明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与制造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财政部相关要求。法律依据1.2:
评审委员会未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工作未履行下列职责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2:评标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法律依据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法律依据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法律依据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请求: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其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请求对该单位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予以核实并按照采购文件政策规定取消中标资格。
2、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中标成交作出相关的处罚。
3:依法追究评审委员会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相关责任。
4:我司保留依法向上级相关部门检举的权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针对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十)(项目编号:MCHC-DZ-ZG20251049)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6月16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本项目资格审查及评审情况,现对贵公司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标人-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按照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要求未逐条承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漏项,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品目名称声明错误,报价清单中中标人未按照要求填写产品型号及部分产品未填写规格型号,属于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知法不依法,不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未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核中标人-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资格性文件审查及评审工作,使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涉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知法不依法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贵州康豪厨联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的品目名称与采购文件品目名称一致,填写无误。且《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对本项目所有产品制造商企业情况均进行了声明,不存在漏项的情况。未违反贵公司依据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二)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标的的规格型号,且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对各供应商上传到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系统中的响应文件,进行了公平、公正地独立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贵公司依据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与法律规定的原文不符,不能作为本次质疑的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