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贵阳市公安局办公耗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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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贵阳市公安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贵阳市公安局办公耗材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1ZT项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办公耗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1ZT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办公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多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河滨街道南明区贵惠路232号贵惠河滨一单元14层2号房D区13号工位{河滨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将“技术要求响应审查”作为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同时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了“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对技术参数进行打分,违反了《贵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5条禁止事项“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17明确将“技术要求响应审查”写入符合性审查表中,P19又将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作为评分项,两处描述定义不清、相互矛盾,评审标准不统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贵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质疑事项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允许“本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本项目已限定大型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为何允许大型企业分包?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6及P8已明确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又在后续的具体内容中补充“本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两处规定不统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P18,评分表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2.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则该项目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都应作无效标处理,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事实依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P18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故该项目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都应作无效标处理,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法律依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贵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有关规定,我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多处出现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评审标准严重出错等情形,切实影响采购公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废标并重新招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一: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二节-符合性审查表中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技术要求响应审查中评审标准处内容为“/”,即未对技术要求响应审查作要求,未将技术要求作为资格审查要求;故不存在贵公司所述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回复二: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2.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10万元,本项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设置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通过“(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要求实现文件要求,同时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接受大型企业型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并未限定大型企业不能参与投标。
回复三:
1.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本项目最高限价规定:“(1)供应商需对本报价总价及单价进行报价,且均不得高于采购文件规定的限价,单价限价详见采购清单,否则作无效标处理。”第三章第三节废标条款规定“(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2.采购文件评分表-价格分:“2.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的问题为“明显文字错误内容”,并不影响采购文件真实意思即报价要求及报价分计算的表达,也不影响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故本项内容为文字表达瑕疵,不影响条款本意,评标委员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价格分。
若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1ZT项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办公耗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1ZT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办公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多祥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河滨街道南明区贵惠路232号贵惠河滨一单元14层2号房D区13号工位{河滨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将“技术要求响应审查”作为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同时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了“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对技术参数进行打分,违反了《贵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5条禁止事项“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17明确将“技术要求响应审查”写入符合性审查表中,P19又将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作为评分项,两处描述定义不清、相互矛盾,评审标准不统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贵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质疑事项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允许“本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本项目已限定大型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为何允许大型企业分包?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6及P8已明确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又在后续的具体内容中补充“本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两处规定不统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P18,评分表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2.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则该项目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都应作无效标处理,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事实依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P18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故该项目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都应作无效标处理,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法律依据: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贵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有关规定,我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多处出现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评审标准严重出错等情形,切实影响采购公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废标并重新招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一: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二节-符合性审查表中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技术要求响应审查中评审标准处内容为“/”,即未对技术要求响应审查作要求,未将技术要求作为资格审查要求;故不存在贵公司所述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回复二: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2.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10万元,本项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设置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通过“(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要求实现文件要求,同时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接受大型企业型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并未限定大型企业不能参与投标。
回复三:
1.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本项目最高限价规定:“(1)供应商需对本报价总价及单价进行报价,且均不得高于采购文件规定的限价,单价限价详见采购清单,否则作无效标处理。”第三章第三节废标条款规定“(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2.采购文件评分表-价格分:“2.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的问题为“明显文字错误内容”,并不影响采购文件真实意思即报价要求及报价分计算的表达,也不影响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故本项内容为文字表达瑕疵,不影响条款本意,评标委员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价格分。
若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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