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道真自治县2024年农村综合性改革省级示范点建设项目(一标段)基础配套设施答疑澄清文件

所属地区:贵州遵义市 发布日期:2025-02-26

【招标公告】道真自治县2024年农村综合性改革省级示范点建设项目(一标段)基础配套设施答疑澄清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遵义市 采购单位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道真自治县2024年农村综合性改革省级示范点建设项目(一标段)基础配套设施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道真自治县2024年农村综合性改革省级示范点 建设项目(一标段)基础配套设施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5年2月 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标准施工 电 子招 标文件》)是依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编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大中型项 目施工招标。 二、《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 目,供招 标人和 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或括号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 ”标示。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选择 性内容和可补充的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 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三、招标人按照《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 邀请书 , 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 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以及 各单 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最高投标限价在公布前,招标人应报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 ,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的有关要求: 1 、关于“如要求 ”: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考察投标人能力的需要,可对投标人 提出要 求,也可不提出要求。如果招标人未提出具体内容或指标的,投标人不提供相应的资料。除暗标外,招标 人未作要求,但投标人提供有相关资料的,不作为无效标依据。 2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贵州省现行相关计 价定额 规定执行,因工程项目所处地点不同,其安全防护费会有差异。评标时,不得以投标人已 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合计未达到投标函中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比例,界定为无效标。 六、《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的有关要求: 1 、关于“评标方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 ”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两 种评标方法,同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对投 标报价低于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作 出书面说明、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 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 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 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 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两种评标方法均应由招标人提供招标 工程量清单。 2 、关于“评标标准 ”:技术标评审标准、细化分值、评分子项目,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 的特 点及要求确定,但子项目不宜划分过细。《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 已确定的评分项目、分值 和权重,招标人原则上不得修改或调整,确需修改的,应提供修改依据。 3 、关于“评标问题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1)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 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2)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 价低于成 本警戒线或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3)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 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4)发现违法行为的, 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七、《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招 标人需增加的内容列在本章“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中,增加的内容应根据《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招标人须知 ”、“通用 合同条款 ”、“专 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 图纸 ”相衔接。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和补充。 八、《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六章“ 图纸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编制。 九、《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中以空格 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第二节、第三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 求 ”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 商标、名称、设计、 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 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 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 ”字样。 十、施工总承包资质中已包含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再并列设置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 质中未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或需要投标人具备两个及以上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十一、招标人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业绩是指主持或参与完成项 目施工管 理。其中,参与是指担任所提供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生产经理、执行经理或技术负 责人,中标通知 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未载明项目副经理、生产经理、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的, 由该项目 的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第30号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 , 应当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不得以 下浮率替代投标报价进行招标。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市规 <2019> 1号)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即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 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十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 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规定,为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要求政 府投资项 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原则上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 ,不高于合 同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建设工程 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 推行过程结算,双方通 过合同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 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 等) 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 上不再重复审核。 十五、招标人根据《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 标人须 知 ”和“评标办法 ”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 ”和“评标办法 ”进行补充,细化。补充 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 ”和“评标办法 ”正文相抵触。 十六、《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标 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29 第六章 图 纸(电子图) .................................. 157 第七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160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62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84 1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4000万元,县级自筹资金192.5万元。
省级财政95.41%,县级自筹4.59%。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招标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地 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1.1 招标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名称:贵州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道真自治县迎江花园2号楼商业2层 1.2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 1. 1.3 项目名称 道真自治县2024年农村综合性改革省级示范点建设项目(一标段)基础配套 设施 1. 1.4 建设地点 道真自治县大磏镇福星村、文家坝村,三桥镇桥塘社区、塘村村 1.2. 1 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4000万元,县级自筹资金192.5万元。 1.2.2 出资比例 省级财政95.41%,县级自筹4.59%。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施工图纸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时,以 1.3. 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为准) 计划工期 9 个月(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 80%,低于 80%,招标人应 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3 月 10 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12 月 10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文明要求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提示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的项目>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资质条件 : (1)具有 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的除外)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单位注册并具备市政工程 专业 贰 级 (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2)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 10 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未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 纸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要求提供电子注册证书而未提供的,视为项目负 责人无注册证。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年限由投 标人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人,质量员 人,安全员 人,材料员 人,资料员 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 类)、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扫描件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扫描件和劳动 合同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扫描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 类)扫描件。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 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或岗位证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 扫描件。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 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没有变化的不提供】 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养老 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 1.4. 1 投标人资质条件、 非本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能力和信誉 财务状况要求: ☑无要求; 口有要求,提供近 / 年财务报表(含四表一注)。 信誉要求: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正文 1.4.3 项所列情形。 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年限由投 标人出具证明。 (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B 类)、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扫描件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扫描件和劳动 合同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扫描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C 类)扫描件。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 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或岗位证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 扫描件。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 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 本工程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代资格预审 通过通知书)的单位。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其涉及资格审查资料的有 关情况发生变化,则应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 ” 详细 评审标准,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要求: 1.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发生合法重组等变更名称的, 应提供相关部门的 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或扫描件。 2.投标人投标时的资格条件相比资格预审时应没有实质性下降,投标文件仍然 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 ☑不接受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0 项目总投资约为4192.5万元;本项目为一标段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最高限价为 30370349.67元。投标成本警戒线为:2885183.21 元。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各潜在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踏勘现场,不管踏勘与否,投标人的报价一律视为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自愿报价,结算时不得 1.9. 1 踏勘现场 作任何调整、更改。踏勘地点:道真自治县大磏镇福星村、文家坝村,三桥 镇桥塘社区、塘村村。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1.10 分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分包企业。 2.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无 (7) 项工程清单 □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2. 1.2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 材料 澄清(修改) 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 上发布,自 发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2.2.3、 文件澄清(修改)的方 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修改)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澄清(修 改) 2.3.2 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 式 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3. 1. 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 (含商务标、技术标) 。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报的,招标人将认 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 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效标 处理。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 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明显文字错误,以及因工程量导 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 3.2. 1 投标报价 3、投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招标人提供的清单,自行组价报价,所有 清单内容不得修改,否者视为废标。招标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项 目投标人不得修改,结算时按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确定的实际价格为依据进 行结算。 4、本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 XML 清单数据(由 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生成的.13gztb 格式的 XML 清单数据)。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 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评标委员会认 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 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 3.2.3 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 程成本警戒线 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 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5、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所报单价高于财评单价20%以上的以财评单价作为合同单 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所报的单价小于财评单价的以投标单位报价作为合同单价 10
3.2.4 税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税金为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税金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3.3. 1 投标有效期 60 日 (2025 年 月 日至 2025 年 月 日)投标截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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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 投标保证金 □不需要提交 ☑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 伍 :【提示: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一、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投标保证 金信用承诺函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缴费码,缴 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 http://220.197.200.182:88/ZYHY/ 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 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 。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 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 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 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 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提交原 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可参考 黔建建通〔2020〕20 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 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 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按照《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函作为 投标担保的通知》(遵市发改〔2023〕4 号),在“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 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 标保证金缴纳。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 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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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 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提出附加条件 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自愿放弃中标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 财务状况要求 ☑无要求 □有要求,近 / 年财务报表 (含四表一注)
3.5.3、 3.5.4 近年完成或正在施工 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 求 ☑不需要业绩 □需要业绩 近 年,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投标文件制作 投标文件应采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进行编写: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 触。 (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 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 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 ”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
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 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暗标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明 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企业信 誉及企业认证体系的内容。 (7)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 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 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 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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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造价人员除外)的 CA 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 CA 印章。 (3)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的签字、盖章另按如下要求: 采用纸质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鲜章、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 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鲜章并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本单位无造价人 员,应委托具有 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并在封面指定 位置加盖其注册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和中介机构资质章、公章。签字、盖 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 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 求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一 份( .ZYTF 格式,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光盘 一 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 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 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电子投标文件 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场备用,不得 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叁份。
3.7.5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 提交 (1) 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 *.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ZYTF 格式) 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 成功 ”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 格式)光盘 一 份(此光 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 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 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4.2. 1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 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4.2.2 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使 用 专 用 密 钥 上 传 至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门 户 网 站 会员系统 http://220.197.200.182:88/ZYHY/)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4.2.3 投标文件上传回执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上传回 执凭证。上传时间以回执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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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投标文件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1 、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 2 、未按规定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 3 、上传投标文件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发出上传回执凭证,投标人未 收到回执凭证。
5.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远程 (线上) 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远程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省·省/市/州中心)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门户网站 会员系统 http://220.197.200.182:88/ZYHY/) (电子交易系统)参加远程开标会。 ☑线下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 开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开标地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加 线下开标会。
5.2 开标程序 ☑远程(线上)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主持远程开标会。 登录电子开标系统,主持确认网上开标会开始; 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在 30 分钟内完成解 密;投标人可以同步派员持解密申请书到投标文件递交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如遇远程无法解密时,立即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解密申请书申请帮助 解密,并在上述规定的 30 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作无效文件处理;(4) 解 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姓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等内容,投标人在 10 分钟内确认显示内容;如显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通过系统向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提出异议,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人可暂停开标, 由交易中 心技术员进行处理;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6) 评标基准价采用去掉最高 (或两个最高) 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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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下浮值 的,当 众进行随机抽取下浮值如有 (7) 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 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并在系统公开; (9) 开标结束。 ☑线下开标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主持线下开标会。 宣布开标纪律; 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 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在 30 分钟内完成解 密; (4) 解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标、 工期、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姓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等内容,投标 人在 10 分钟内确认显示内容;如显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提出异议,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人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 心技术员进行处理; (5) 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6) 评标基准价采用去掉最高 (或两个最高) 和最低 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 平均值 -下浮值 的,当 众进行随机抽取下浮值如有 (7) 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 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人 (招标代 理机构) 代表、监督人 (如有) 、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开标系统出现下列情形的,暂停开标,由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交易中心 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视情况向监督部门报告: 开标系统、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 的; (2) 开标系统、交易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 不能正常操作使用的;(3) 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风险的; (4) 交易系统计算机出现病毒,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5) 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进行的。 开标程序中修改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步骤为: 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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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类似项目业绩、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3 开标异议 ☑远程(线上)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完成上述第(6)项程序后 10 分钟内在线提出异 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线下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完成上述第(6)项程序后 10 分钟内提出异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即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1. 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熟悉 相关业务的代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7 人(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 专家确定方式: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 2/3。
6.3 评标 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7. 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姓名、企业类似业绩名称等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 担保: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大于合同金额的 10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7.4.3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四章合同规定的格式向中标人对等 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 支付担保。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道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 0851-25971037 地址: 道真自治县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业绩 不要求
10.1.1 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补 充条款 1.本项目所有材料均为到场价格,投标人自行核准,结算中不另计包括但不限于 采保费、运输费等其它费用。 2.本项目所有材料价在施工期间均不受市场波动影响、按投标人所报价不调差(包含超过±5%的部分),暂列金、暂估价所涉及的材料价需由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如有)共同在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 3.本项目如有清单漏项,需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书面组价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或跟审单位(如有)出具单项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4.结算审核的送审金额需由施工单位慎重把关,审减率超过5%的,超过5%的造价 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给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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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需按市场价谨慎组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所报单价 高于财评单价20%以上的以财评单价作为合同单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所报的单 价小于财评单价的以投标单位报价作为合同单价。
10.1.2 暗标评审 □不采用 ☑采用,具体要求: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 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 迹等)、徽标及荣誉等。
10.1.3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
10.1.4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解 决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 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 给第三人。
10.2 投标文件电子版
电子光盘文件壹份(包 括商务标、技术标,备 用评标光盘) 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 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 :
10.3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 评标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 电子投标文件 编制及报送要求 ”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 标办法 ”。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 5.2 款的规定参加开标会。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携带投标企业 CA 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10.6 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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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3 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0 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 清单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 ”和“承包人 ”,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 标人 ”进行理解。
10.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0.1 其他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审办法前附表 与正文部分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提供的一切材料负有无条件证明其合法性、完 整性、真实性的义务。 (3)中标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二份。 (4)任何情形下,承包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须按月以现金发放到每一工人 手中,不得以发包人尚欠其工程款为由,进行恶意拖欠。承包人如发生拖欠工 人工资的行为,经发包人核实后,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取,直接支付给工人。同时上报劳动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0.2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 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 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 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 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 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 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 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0.10.3 注 明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 ”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若存在则投标无效。(开标时将 现场查询。)
。 13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 1 项目概况 1. 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 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 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 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 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财务状况要求 (如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 (7) 主要管理人员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 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 14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 专业的单位组 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 ; (4)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7)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9)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0)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 11)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12)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1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 关法律文书为准); (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 16)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或各级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中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7)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 目负责人 (项 目经理)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15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结合现场实际进行投标报价,后期价格不作调整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招标文件 2. 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 1. 1 本招标文件包括: ( 1) 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电子图) ; (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有) ;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9) 投标文件格式; (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6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 澄清问题的 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 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 1 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 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 1. 1 投标文件 (含商务标、技术标)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标: (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 ; (4) 投标承诺函 (5)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 项目管理机构; (7) 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8) 资格审查资料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 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本章第 3. 1. 1 (3) 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 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 要求。 17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 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 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 人认可的投标保证 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投标保证金交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银行转账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 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缴账号应与投标保证 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 投标人须按照交易系统保证金交纳规定流程与参与项目进行绑定/ 关联,未在交易系统中进行项目绑定 或关联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 2) 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 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 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 则视为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 担保保函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 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担 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 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 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4) 保证保险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 内容 应载明招标 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 网网址。保证保险通过 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 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18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 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内书面 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 或投诉情形的除 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仍未书面通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将视为招标人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主动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或自愿放弃中标的; (3)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 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 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财务状况 ”应附财务报表 (含四表一注) 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如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 (如有) 和合同协议书 (或施工合同) 、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 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应附中标通知书 (如有) 和合同协议书 (或施工合同) 扫描 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 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19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采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兼容的投标文件 制作软 件制作。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 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 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上传 4.2. 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传电子投 标文件。 4.2.3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上传回执 凭证。上 传时间以回执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4 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 1 在本章第 4.2. 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 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后 5 日内退还。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 制作、加密和上传,并标明“修改 ”字样。 5. 开标 5.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线上/线下提出,招标人即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 1 评标委员会 6. 1. 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 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 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1 7.4 履约担保 7.4. 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供的担保形式自行选择,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联 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 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 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 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工程款支付担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 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 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 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 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2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附表一:解密申请书 解密申请书 (适用于远程开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我公司已成功上传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按要求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完成远程解密。 为避免远程解密失败,现委派公司职工 (姓名)代表我公司持“解密申请书 ”及生 成投标文件的 CA 锁前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请求贵中心帮助解决 投标文件解密问题。 特此申请。 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职工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公司职工: (签字) 年 月 日 25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序 号投标人 投标保 证 金 投标总价(元) 安全文明 施工费(%) 质量标 准 工期 信用分 值 项 目 负 责人(项 目经理)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 程成本警戒线(元)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26 附件三:开标异议处理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异议处理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投标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姓名)提出异议如下: 1、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对异议答复如下: 1、 2、 ......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27 特征码 是否 是否为无效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异常 备注 网卡 硬盘序列号 一致 标 MAC地址 附表四(1):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 备注:特征码异常情况,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文件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出现二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28 特征码 序号 是否异常一 是否为无效 投标人名称 计价软件 硬盘 网卡MAC 致 备注 标 加密锁 序列号 地址 1 2 3 4 5 6 7 8 9 10 ... 备注:特征码异常情况,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文件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出现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另外两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29 附表五: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 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回复本评标委员会。超过上述时间又未说明原因的,视为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0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标委员会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3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入 场登记号: )已于 年 月 日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开标评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内容: 资质条件:.具有 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 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评审得分: 投标价(万元): 工程质量: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资质条件:.具有 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 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评审得分: 投标价(万元): 工程质量: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32 资质条件:.具有 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 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评审得分: 投标价(万元): 工程质量: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中标公示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应请先向招标人提出。 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 (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及电话)投诉。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3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入场登记号: )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市/州中心)公示, 公示期 (无异议/有异议,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现对 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投标价(万元): 质量标准: 投标工期: 项目经理: 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号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4 附表九: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 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注 册证号) (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质量管理负责人: (姓名),安全管 理负责人: (姓名),施工员: (姓名),质量员(如有) : (姓名), 材料员: (姓名),造价员: (姓名),资料员: (姓名),专职安全员(如有)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 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7.4.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5 注: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格式如果与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不一致,以招标人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7.3 项要求 形式评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1.1 投标文件签署 标准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资格评审 1.1.2 财务状况(如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标准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第 3.1.2 项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 (2)、 (3)目规定 投标报价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响应性评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1.1.3 审标准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6 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第 1.10 款 分包计划 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阐 述 方 案 分 项目管理机构 10 分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投 标 报 价 60 分 企 业 信 用 5 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细微偏差扣分 5 分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 F%)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详见附件 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分值及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好:2.0-1.6 分、中:1.5-1.0 分、差:0.9-0.1、 缺项:0 分。 好:3.0-2.0 分,中:2.0-1 分,差:1-0 分,缺 质量保证措施 项: 0 分 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 施 好:2.0-1.6 分、中:1.5-1.0 分、差:0.9-0.1、 缺项:0 分。 好:3.0-2.0 分,中:2.0-1 分,差:1-0 分,缺 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组织 项: 0 分 2.2.4 设计评分 好:2.0-1.6 分、中:1.5-1.0 分、差:0.9-0.1、 文明施工措施 缺项:0 分。 (1) 标准(20 好:2.0-1.6 分、中:1.5-1.0 分、差:0.9-0.1、 分)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缺项:0 分。 好:2.0-1.6 分、中:1.5-1.0 分、差:0.9-0.1、 施工环保措施 缺项:0 分。 好:2.0-1.6 分、中:1.5-1.0 分、差:0.9-0.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缺项:0 分。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 38 好:2.0-1.6 分、中:1.5-1.0 分、差:0.9-0.1、
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 缺项:0 分。
2.2.4(2) 阐述方案 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远程/ 线下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并回答评委提问
2.2.4(3)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10 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称与 业绩 提供拟派于本项目项目经理具备二级或以上建 造师资格的均计 4 分
技术负责人职称和业绩 提供拟派于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或以上 职称的均计 3 分
其他主要人员 提供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材 料员、资料员应出具岗位证,安全员还应出具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件齐全的得 3 分,提供不 全或没有提供的得 0 分。
2.2.4(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60 分) 详见附件 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2.2.4(5) 承诺(5 分) 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结合现场实际进行投标 报价,后期价格不作调整。提供得5分,不提供不 得分。
2.2.4(6)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5 分) 企业业绩 根据黔建建通【2018】33 号要求:投标人响应“在 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或全省建档立卡贫困 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的承诺 ”承诺:使用 30(含 30 人)以上的,得 5 分;使用 20 人(含 20 人) 以上的,得 3 分;使用 10 人(含 10 人) 以上, 得 1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其他
2.2.4(7) 细微偏差 扣分标准 (5 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 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 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 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 0.5 分(同一错误出现两 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 0.5 分)
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 和阐述方案(即主观 分)得分统计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 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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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内的评分。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 程序 详见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3.1.2(4) 无效标条 件 详见本章附件 B:无效标条件
3.2.4 对 低 于 投 标 警 戒 线 的,需判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工程成 本 详见本章附件 C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39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 标报价低于其工程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 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由招标人或 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 1.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2 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未降低的,评标时不再对资格进行评审; 已降低的,其降低 部分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 ”详细审查标准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2. 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2. 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 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阐述方案 (如要求)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企业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 细微偏差扣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阐述方案 (如要求)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0 (7) 细微偏差扣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 1 初步评审 3. 1.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 1 项、第 2. 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 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 1.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 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 其他无效标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1.3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 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4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阐述方案 (如要求) 计算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4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4 (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 D; (5) 按本章第 2.2.4 (5)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 E; (6) 按本章第 2.2.4 (6)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 F; (7) 按本章第 2.2.4 (7)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 G。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投标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该投标 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1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 投标人的书面 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 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2 附件 A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总价得分 60 分 详见投标总价计算公式二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一、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对投标报价(总价) 低于投标工程成 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计算公式:D=L- (L-S-T)×W% D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L –最高投标限价 S –安全文明施工费 T-税金 W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 W 的取值范围可参考下列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5~8;其他工程(如单独发包的 土石方工程等)6~10。 本项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为: 5 %。 二、投标总价得分(60 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 (B1+B2+ „+Bn)÷n B1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 ≤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 低 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 ≤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工程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 │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 Ⅰ=60-P×K×100 Ⅰ---投标总价得分(Ⅰ≥0) P---偏差率 K---扣分系数:Bn 大于 J 时,K 取 5 ;Bn 小于 J 时,K 取 3 ;Bn 等于 J 时,K 取 0;按 0.5 为一个步 距。 44 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一、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记录,评标时交 评标委员 会对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 3. 上传投标文件后,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发出上传回执凭证,投标人未收到回执凭 证的; 4. 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上传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三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或出现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另外两个及 以上特征 码异常一致的; 6.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及其他价格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二、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企业信誉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未在电子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 认定投 标人的投 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 资格评审 的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与报名 (采用资格后审的) 或资格预审申报 的项 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不一致的 (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 委员会评审合格 的除外) 。 7.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 (措施项目除外) 多报项目的; 8.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 的; 46 9.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 (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 的; 10.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11.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 评审的; 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1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1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1.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2.列入无效标条款的,必须是影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3.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文件的原因,应向投标人公开。 46 附件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程序,具体详“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 ”。 (评审表格格式以交易中心系统为准)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8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9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0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51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52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 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 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 (或) 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53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 (或) 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 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54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 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 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 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 55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 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 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56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 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 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 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 承 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 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57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 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 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 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5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 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 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 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 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 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关费用; (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59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 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 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 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0 (8)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 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 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 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 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 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 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 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 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 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 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61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 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 断 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 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应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 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 内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62 (1) 除本项第 (2) 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 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 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 责 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3)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 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 其 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 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 面 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 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约 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 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 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64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 定 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 承 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 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或 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 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 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 作相 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 〔重 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65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 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 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 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66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 (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 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 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 和承 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 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 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 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 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 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67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 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 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 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 等 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 治 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 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 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68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 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施工方案;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 修改 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需 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 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 和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69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 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 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 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 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 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 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 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 (或) 费用增加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 (或) 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 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0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 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71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 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 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 〔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 书面通 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 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 更的范围〕 第 (2) 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 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 提前竣 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 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 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72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 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 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由 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 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73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 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 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 承 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 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74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 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或) 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 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 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向 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 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 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 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 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76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同 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 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 修 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 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 理 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 起的 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 通知承 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77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 价 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 由发包人、承包人与 中标 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 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 意;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 确定 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78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 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 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 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AP = P0 A + B1 收 + B2 收 + B3 收 + „ + Bn 收 ))| - 1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 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 (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B1 ; B2 ;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 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 1 ; Ft2 ;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 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 指 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 发布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79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 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 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 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 权 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 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80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 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 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 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 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 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 前 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 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81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 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 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 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82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 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 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 逾 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3)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83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 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 目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 付分解表; (3) 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 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 到 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 报送监理人。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 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 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 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 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 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 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 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 道工序 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84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 等 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 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 序重新进行验收。 (5)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 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 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 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 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 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 的 违约责任。 8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 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 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自 试 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 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 要求, 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 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 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 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 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 包人要求进行整改, 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 行。 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 86 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 位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 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87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 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 本款第 (2) 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 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 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 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 人 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 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88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 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 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 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 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 (含延长部分) 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 中 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2)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 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89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 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 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 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 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 用 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 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 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90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 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 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 违约 的情形〕第 (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约 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91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 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 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 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 目约定的违约 情 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 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 包 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 款,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9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 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 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 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 的 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 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 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93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 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94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 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 (或) 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或) 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 (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95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 (或) 延长缺陷责 任期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 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 验及商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96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 力。 97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98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99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00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 )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101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102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103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104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105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106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07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08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 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09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 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 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110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111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12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13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 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 期 竣工日 期
114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时 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15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 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 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 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16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 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117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18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119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0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21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 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 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22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 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 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 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23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应发包人的申请,我 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 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 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 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 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 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 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 124 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 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 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25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26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27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2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 1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招标文件中包括设计施工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等九专业计算规范 (以下 简 称“规范 ”)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其工程量按照设计施工图纸 所 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 专 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招标人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 整 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合同 价格的 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 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1.5 措施项目清单根据计价规范及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2.最高投标限价说明 2.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2.2 最高投标限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当其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2.3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同时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 价 管理机构备查。 2.4 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等九专业计算规范; (2) 贵州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2.5 综合单价包括了招标文件中划分由投标人承担 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及其费用。 2.6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根据招标文件中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 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 2.7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 3. 1.4 条和 3. 1.5 条的规定 129 计 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贵州省现行相关计价定额规定计列。 2.8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 算; (5)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2.9 有关最高投标限价的其他说明: 3.投标报价说明 3. 1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2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也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3.3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 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等九专业计算规范; (3) 企业定额; (4) 贵州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3.4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招标文件 中划分由投标人承担 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及其费用。 3.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 征 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3.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 价 规范第 3. 1.4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贵州省现行相关计价定额规定执行 ; 投标函中的单列比例按国家及贵州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7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130 (4) 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 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8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 允 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 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3.9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131 156 第六章 图 纸(电子图) 157 1.图纸(电子图)清单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158 2.图 纸(电子图) 本项目图纸另见附件。 159 第七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 有 )本 项 目 无 本章由招标人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37 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 关问 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 号)《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 细则(试行)》 (黔建建通〔2020〕79 号) ,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以及项目具体情况编制。 160 161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 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 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以项目现状为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以项目现状为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以项目现状为准。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以项目现状为准。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以项目现状为准。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 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 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本项目设计施工图中的施工与质量保修及招 标人的补充通知。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专业工程 暂估价表 ”。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材 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 162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暂列金额明 细表 ”和“计日工表 ”,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 ”所列计日 工项目名称、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名称,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 发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 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 所列项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 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 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无。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见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 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 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 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163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 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 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 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 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工程成本节上述 2.1.2 项 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满足有关规范合格标准要求 。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 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 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 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 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 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 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 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64 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 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V 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 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符合消防管理部门规定。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 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 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 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 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 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 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 165 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 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 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 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 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 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 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 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 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 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 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 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 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 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 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 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66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 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 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 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 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 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 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 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 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 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 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 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 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 ”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 审核、批准 ”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建筑供应系统,并保证建筑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 167 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 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 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 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 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 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 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施工安全用电规程规范规定。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 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 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 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 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 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 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 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 括消灭白蚁、 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 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劳动保护管理机关的规定。 6.5 脚手架 168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 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 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 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 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 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施工操作规程规范的规定。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 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符合项目所在地安监管理机关的规定。 169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 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 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 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 ”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 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 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 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 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 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 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170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 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 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 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 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 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 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 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卫管理机关的规定。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4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 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 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 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 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 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 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 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 171 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 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 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 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 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 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 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 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 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 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项目所在地环保管理机关的规定。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 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卫管理机关的规定。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 172 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 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 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 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 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 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 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 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 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 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 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 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 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 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 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 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 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地公安管理机关的规定。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地公安管理机关的规定。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符合项目所在地公安管理机关的规定。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 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 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 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执行相关规 173 程规范规定。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执行相关规程规范规定。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按监理单位要求提供。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 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 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 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 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 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 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 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 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 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 细资料; 174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 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 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 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 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 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 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要求。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进口材料设备,不涉及。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 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 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 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 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 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 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 175 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 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 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 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按监理人要求办理。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 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 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 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 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 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 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 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办理。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 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人可 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 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建筑、燃料、 176 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 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 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 (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 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 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 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 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 取样,并送项目所在地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 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 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 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工 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 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 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 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 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 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 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 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 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77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执行“贵州省 2016 版五部计价定额 ”及相关配套调整文 件。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 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 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 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 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 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 合同形式,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 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78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 ”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 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79 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 自检质量 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 , 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 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凡属承包人施工的项目,在移交时,均应列入工程项目保修清单。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 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做到工程料清,不得留有任何非永久工程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 180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以设计施工图纸说明 内容为准。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 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 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 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混凝土为商品砼,砂浆为现场拌制。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以施工图说明的工艺和投 标人所提供的施工作业方案为准。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不 作要求,只要能满足现场施工规程规范规定即可。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相关规范规定为准。 181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 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82 第四卷 183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 为准。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 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184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5 目 录 一、投标函„„„„„„„„„„„„„„„„„„„„„„„„„„„„„„„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投标承诺函 „„„„„„„„„„„„„„„„„„„„„„„„„„„„„ ( )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五、项目管理机构„„„„„„„„„„„„„„„„„„„„„„„„„„„„„ ( ) (一) 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 ( ) (二)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 )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 ) (一) 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 (二) 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 )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 ) (二) 财务状况 (如要求) „„„„„„„„„„„„„„„„„„„„„„„„„ ( ) (三) 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 „„„„„„„„„„„„„„„„„„„„„„„„( ) (四) 投标保证金 „„„„„„„„„„„„„„„„„„„„„„„„„„„„ ( ) 八、其他材料„„„„„„„„„„„„„„„„„„„„„„„„„„„„„ ( ) 186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施工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房屋建筑工程 3%,市政工程 1.5%,机电安装工程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并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 作内容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 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 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份,为人民币(大写): 元。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 (项目名称、标段)和 (项目 名称、标段)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其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 (项目名称)和 (项目名 称) „„。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 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88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 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89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针对第二章 “ 申请人须知 ”第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1) (为或不为) 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 (2) (与或不与) 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为或不为) 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 、 咨询 服务的任何 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 ; (4) (与或不与) 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 (与或不与) 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 (6) (为或不为) 本项目的监理人; (7) (为或不为) 本项目的代建人; (8) (为或不为) 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9) (与或不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 法定代表人; (10) (与或不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 或参股; (11) (被或未被) 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2) (被或未被)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13) (有或没有)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 (14) 在最近三年内 (有或没有)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 (被或未被)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 ( 被 或 未 被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或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 近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 (有 或 没 有 ) 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 (有或没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 针对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 项 ( ) 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 评 标过 程 中 (有或没有) 弄虚作假 、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三 、针对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定的承诺 190 项 目 实施时,严格执行第八章 “ 技术标准和要求 ”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 检验标准等。 四 、针对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 拟派任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姓名) 在投 标截止日,没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 (含已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 担任项目负 责人 (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 。 (2) 若我方中标 ,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 ,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 理) 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五 、针对危大工程承诺 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 设部 第 37 号令)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 (建 办质〔2018〕 31 号)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 (黔建建通〔2020〕 79 号) 的规定 ,强化对深基坑 、高 边坡、高大模板、暗挖工程、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等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论证、审批、实施、监测、安全巡视的风 险管理。 如上述承诺不实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91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提供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 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 他说明的内容。 192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岗 位 证 号 (任职文件) 缴纳养老 保险 考核证 号
1 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质量管理负责人
4 安全管理负责人
5 施工员
6 质量员(如有)
7 材料员
8 造价员
9 资料员
10 专职安全员 (如 有)
11 专职安全员 (如 有)
12 ......
注:1 、除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外 的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量员 (如有) 、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专职安全员 (如有) 等 应附岗位证、考核证 (C证) 、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2 、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考核证所署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考核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岗位证的单 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 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3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按主要 管理人员简历表附 1 、附 2 、附 3 、附 4 要求提供。 193 (二)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毕业学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担任职务
注:1. 附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 、养老保 险复印件或扫描件。 2. 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 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 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194 附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 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从事工程项目 管理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担任职务
注:1. 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注册证 (如有) 、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技术负责人 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 以证书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2. 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 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 或复印件。 195 附 3:质量管理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职称 岗位证号 (任职文件)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 目 工程概况 担任职务
注:1. 附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员) 职称证、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员) 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 2. 职称证、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 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 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196 附 4:安全管理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职称 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 目 工程概况 担任职务
注:附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 证) 、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安全管 理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考核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考核证上 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 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 197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 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 (如有) 、合同协议书 (或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或 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的扫描件。 2.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中标通知书 (如有) 或合同协议书 (或施工合同) 或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 建设 规模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证明材料。 198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 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 (如有) 、合同协议书 (或施工合同) 的扫描件。 2.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中标通知书 (如有) 或合同协议书 (或施工合同) 资料中 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 督机 构应出具证明材料。 199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初级职称人员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 许可证 (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企业认证体系证书(如要求) 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200 (二) 财务状况(如要求) 附近 年财务报表 (含四表一注) 。 201 (三)联合体协议书 (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 (项目名称 ) 施工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施 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 和合同谈判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 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 ,并对外 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 头 人 名 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 员 一 名 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 员 二 名 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注 :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应附授权委托书。 年 月 日 202 (四)投标保证金 203 八、其他材料 204 用于暗标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投 标 人 编 号: (文件解密后,系统隐去该信息) 年 月 日 205 目 录 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质量保证措施 三、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四、施工安全措施 五、文明施工措施 六、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七、施工环保措施 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九、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 206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207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208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0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 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3.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210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 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 的情况和布置。 2.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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