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建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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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建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0Q5项目名称: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建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0Q5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建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志胜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街道花果园项目V区15栋1单元49楼33号[五里冲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产品“异形桌、实训椅”技术参数“★须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该要求不合理,建议删除或修改。
事实依据:1、节能产品认证通常适用于电器、机械设备等能耗较大的产品,而家具类产品不属于高能耗产品范畴;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不涉及家具类产品。据此,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缺乏合理依据,属于参数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会排除潜在供应商的参与,导致采购过程的不公平或不合理。 2、桌椅在本项目中的占比仅为百分之几并不属于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作为废标条款不合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品目应当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清单为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增加清单外的产品类别。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建议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该技术参数要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考虑删除或修改“须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后重新发布招标采购文件,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取消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产品“异形桌、实训椅”技术参数“★须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条款,修改为:★须提供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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