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荔波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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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荔波县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秉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荔波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GZBZ-2024-G012
二、项目名称:荔波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盈荣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街道富水南路196号贵州国际商城
被投诉人 1 :贵州秉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都匀市碧桂园滨江一号3栋2单元1403号
被投诉人 2 :荔波县人民医院
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迎宾大道2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招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回复质疑,捏造事实,招标单位特定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二)投诉事项2:招标人在回复质疑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合理或不清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招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回复质疑,捏造事实,招标单位特定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1.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6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脉动真空灭菌器相关资料,设备与主体啮合齿数只有13个,不满足招标参数。根据白象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及产品参数说明,明确该公司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定制齿数≥15个,故该投诉不成立。
2.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8提供的佐证材料中为北京白象牌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该设备专用卡匣含量下降率不满足招标参数。经查阅白象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中明确该设备专用卡匣含量下降率为1.18%,满足参数要求,故该投诉不成立。
3.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18提供的佐证材料中合肥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清洗消毒器喷臂数量不满足招标参数。根据合肥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及产品参数说明,明确该公司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喷臂数量≥2个,喷臂位于顶部或底部,满足参数要求,故该投诉不成立。
4.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19提供的佐证材料中合肥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清洗消毒器未能满足“腔体内和清洗架的进水对接口位于腔体的底部,对接头材质为SUS304不锈钢,采用压力式连接,确保密封的可靠性,保证不会降低清洗水压和水量。”招标参数要求。经核查,采购人提供的答复质疑证明材料并未体现“采用压力式连接”,故该投诉成立。
5.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20证明检测报告(清洗报告)与投诉方提供消毒报告编号相同,被质疑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核查,两份检测报告均有效,故该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招标人在回复质疑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合理或不清晰。
1.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6提供的新雨牌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器规格型号最大容积仅为140L不能满足招标设置参数要求。经核查,该投诉成立。另外,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6中老肯牌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器专用卡匣的检验合格证,无法清晰识别出其符合“每个卡匣≥12个胶囊,单个胶囊过氧化氢容量≤3ml”的招标参数,经核查,该投诉不成立。
2.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7提供的白象牌PS-150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2012年的相关检测报告,已被2024年最新版检测报告代替,而最新报告中显示的灭菌剂每次注射量为4ml,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3ml,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和力康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的舱体形状明显为圆形,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矩形舱体,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的问题。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3.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8提供的上海力申Heal Force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其灭菌剂每次注射量为4ml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4.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2提供的白象牌PS-150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2012年的相关检测报告,已被2024年最新版检测报告代替,而最新报告中显示其仅采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进行灭菌效果鉴定试验,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的问题。经核查,根据全国消毒产品备案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的白象牌PS-150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使用说明书,明确该设备的灭杀微生物类别为“细菌芽孢”,即包含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枯草杆菌黑色芽孢等常见细菌芽孢,故该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5.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3提供的白象牌PS-150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2012年的相关检测报告已被2024年最新版检测报告代替,而最新报告中显示其过氧化氢残留量为0.17mg/KG问题和连云港佑源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的相关检测报告中显示过氧化氢残留量为30mg/KG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灭菌处理后聚四氟乙烯管腔中过氧化氢残留量<0.2ug/cm2,对不锈钢管腔过氧化氢残留量<0.4ug/cm2,也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的问题。经核查,该条对白象牌灭菌器过氧化氢残留量的投诉成立,对佑源牌灭菌器过氧化氢残留量的投诉不成立。
6.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4提供的北京丰台永定消毒设备生产厂的环氧乙烷灭菌器相关材料中仅体现其门密封方式为气(机)支密封,并无体现其开关门方式,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7.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5提供的3M牌环氧乙烷灭菌器相关材料未体现“其用户可以使用手机APP或者短信就可以使用或监控设备运行”,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8.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17提供的三强牌、老肯牌与江汉牌清洗消毒器相关材料均体现“观察窗直径≥120mm”,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中的第1、2、3、5点,投诉事项2中的第4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中的第4点,投诉事项2中的第1、2、3、5、6、7、8点投诉成立(第1、5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后按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荔波县财政局
2025年01月02日
附件信息:
荔波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审定版).doc (44.1 KB)
二、项目名称:荔波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盈荣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街道富水南路196号贵州国际商城
被投诉人 1 :贵州秉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都匀市碧桂园滨江一号3栋2单元1403号
被投诉人 2 :荔波县人民医院
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迎宾大道2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招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回复质疑,捏造事实,招标单位特定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二)投诉事项2:招标人在回复质疑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合理或不清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招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回复质疑,捏造事实,招标单位特定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1.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6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脉动真空灭菌器相关资料,设备与主体啮合齿数只有13个,不满足招标参数。根据白象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及产品参数说明,明确该公司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定制齿数≥15个,故该投诉不成立。
2.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8提供的佐证材料中为北京白象牌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该设备专用卡匣含量下降率不满足招标参数。经查阅白象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中明确该设备专用卡匣含量下降率为1.18%,满足参数要求,故该投诉不成立。
3.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18提供的佐证材料中合肥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清洗消毒器喷臂数量不满足招标参数。根据合肥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及产品参数说明,明确该公司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喷臂数量≥2个,喷臂位于顶部或底部,满足参数要求,故该投诉不成立。
4.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19提供的佐证材料中合肥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三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清洗消毒器未能满足“腔体内和清洗架的进水对接口位于腔体的底部,对接头材质为SUS304不锈钢,采用压力式连接,确保密封的可靠性,保证不会降低清洗水压和水量。”招标参数要求。经核查,采购人提供的答复质疑证明材料并未体现“采用压力式连接”,故该投诉成立。
5.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20证明检测报告(清洗报告)与投诉方提供消毒报告编号相同,被质疑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核查,两份检测报告均有效,故该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招标人在回复质疑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合理或不清晰。
1.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6提供的新雨牌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器规格型号最大容积仅为140L不能满足招标设置参数要求。经核查,该投诉成立。另外,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6中老肯牌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器专用卡匣的检验合格证,无法清晰识别出其符合“每个卡匣≥12个胶囊,单个胶囊过氧化氢容量≤3ml”的招标参数,经核查,该投诉不成立。
2.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7提供的白象牌PS-150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2012年的相关检测报告,已被2024年最新版检测报告代替,而最新报告中显示的灭菌剂每次注射量为4ml,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3ml,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和力康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的舱体形状明显为圆形,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矩形舱体,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的问题。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3.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8提供的上海力申Heal Force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其灭菌剂每次注射量为4ml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4.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2提供的白象牌PS-150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2012年的相关检测报告,已被2024年最新版检测报告代替,而最新报告中显示其仅采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进行灭菌效果鉴定试验,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的问题。经核查,根据全国消毒产品备案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的白象牌PS-150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使用说明书,明确该设备的灭杀微生物类别为“细菌芽孢”,即包含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枯草杆菌黑色芽孢等常见细菌芽孢,故该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5.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3提供的白象牌PS-150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2012年的相关检测报告已被2024年最新版检测报告代替,而最新报告中显示其过氧化氢残留量为0.17mg/KG问题和连云港佑源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的相关检测报告中显示过氧化氢残留量为30mg/KG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灭菌处理后聚四氟乙烯管腔中过氧化氢残留量<0.2ug/cm2,对不锈钢管腔过氧化氢残留量<0.4ug/cm2,也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的问题。经核查,该条对白象牌灭菌器过氧化氢残留量的投诉成立,对佑源牌灭菌器过氧化氢残留量的投诉不成立。
6.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4提供的北京丰台永定消毒设备生产厂的环氧乙烷灭菌器相关材料中仅体现其门密封方式为气(机)支密封,并无体现其开关门方式,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7.答复质疑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5提供的3M牌环氧乙烷灭菌器相关材料未体现“其用户可以使用手机APP或者短信就可以使用或监控设备运行”,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8.答复质疑函中答疑事项17提供的三强牌、老肯牌与江汉牌清洗消毒器相关材料均体现“观察窗直径≥120mm”,无法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回复。经核查,该投诉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中的第1、2、3、5点,投诉事项2中的第4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中的第4点,投诉事项2中的第1、2、3、5、6、7、8点投诉成立(第1、5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后按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荔波县财政局
2025年01月02日
附件信息:
荔波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审定版).doc (4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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