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南明区解放桥小学二校区升级改造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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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贵阳市南明区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南明区解放桥小学二校区升级改造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22024000CGH项目名称:南明区解放桥小学二校区升级改造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22024000CGH001品目名称:南明区解放桥小学二校区升级改造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501-115-12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质疑事项2:成交供应商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数据涉嫌造假,若属实,应该予以认定无效,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质疑事项3:该项目已于开标时已完成部分施工内容,采购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程招标,便实施该项目,属于未招标先施工的违法行为,属于虚假招标。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审公示中评审结果显示,贵州盛立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3万,排名第1;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311万,排名第2;贵州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280万,排名第3。
中标(成交)结果显示排名第2的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与采购文件第10页(见下图)“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不符。同时贵州盛立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比排名第1的高了28万,该结果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请给予合法解释。
质疑事项2事实依据:该声明函中,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写明营业收入为 5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1000 万元,该数据明显不是真实数据,请比对该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核查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投标无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本项目《采购文件》第3页第四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条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满足上述条款要求,该企业投标文件应该认定无效。
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到本项目所在地,发现该项目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如门窗等拆除工程、平整场地等土石方工程、真石漆基层水泥砂浆找平等)部分已完成,现场照片与采购文件清单、图纸见附件,经比对,该项目图纸和清单中施工内容与现场一致。采购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另请递交至监督单位,请监督单位以此为线索,调查本项目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核实该中标供应商与原施工方的关系。若是原实际施工单位,则属于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处理。同时,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二)更改本项目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质疑事项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质疑事项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请求:1:请针对排名第2的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作出合法解释。
2:核对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数据,若造假属实,应该予以认定无效,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3: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二)更改本项目中标结果。
4:依法调查处理采购人贵阳市南明区教育局未招标先施工相关的违法行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函贵州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贵单位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关于“南明区解放桥小学二校区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的质疑函,现针对贵单位质疑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回复1:本项目于评标当日收到贵州盛立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放弃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质疑事项2: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回复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专家评审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
质疑事项3: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回复3:本项目所涉施工地点解放桥小学二校区于2023年12月4日已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开展关于加固工程部分的招投标活动,根据贵司提供的现场图片,我公司向采购人咨询加固工程的施工情况,得知贵司所述“门窗等拆除工程”为加固工程的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拆除,“平整场地等土石方工程、真石漆基层水泥砂浆找平等”为加固工程的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便于施工垃圾清运及施工活动开展而进行简单处理。因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是在加固工程未完工前就已确定,该部分工程非本项目中标单位完成,不存在贵司所述未招标先施工的行为。
综上,你单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项目序列号:P5201022024000CGH项目名称:南明区解放桥小学二校区升级改造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22024000CGH001品目名称:南明区解放桥小学二校区升级改造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501-115-12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质疑事项2:成交供应商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数据涉嫌造假,若属实,应该予以认定无效,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质疑事项3:该项目已于开标时已完成部分施工内容,采购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程招标,便实施该项目,属于未招标先施工的违法行为,属于虚假招标。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审公示中评审结果显示,贵州盛立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3万,排名第1;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311万,排名第2;贵州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280万,排名第3。
中标(成交)结果显示排名第2的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与采购文件第10页(见下图)“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不符。同时贵州盛立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比排名第1的高了28万,该结果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请给予合法解释。
质疑事项2事实依据:该声明函中,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写明营业收入为 5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1000 万元,该数据明显不是真实数据,请比对该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核查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投标无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本项目《采购文件》第3页第四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条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满足上述条款要求,该企业投标文件应该认定无效。
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到本项目所在地,发现该项目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如门窗等拆除工程、平整场地等土石方工程、真石漆基层水泥砂浆找平等)部分已完成,现场照片与采购文件清单、图纸见附件,经比对,该项目图纸和清单中施工内容与现场一致。采购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另请递交至监督单位,请监督单位以此为线索,调查本项目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核实该中标供应商与原施工方的关系。若是原实际施工单位,则属于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处理。同时,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二)更改本项目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质疑事项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质疑事项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请求:1:请针对排名第2的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作出合法解释。
2:核对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数据,若造假属实,应该予以认定无效,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3: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二)更改本项目中标结果。
4:依法调查处理采购人贵阳市南明区教育局未招标先施工相关的违法行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函贵州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贵单位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关于“南明区解放桥小学二校区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的质疑函,现针对贵单位质疑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回复1:本项目于评标当日收到贵州盛立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放弃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质疑事项2: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回复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专家评审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
质疑事项3: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附件。回复3:本项目所涉施工地点解放桥小学二校区于2023年12月4日已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开展关于加固工程部分的招投标活动,根据贵司提供的现场图片,我公司向采购人咨询加固工程的施工情况,得知贵司所述“门窗等拆除工程”为加固工程的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拆除,“平整场地等土石方工程、真石漆基层水泥砂浆找平等”为加固工程的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便于施工垃圾清运及施工活动开展而进行简单处理。因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是在加固工程未完工前就已确定,该部分工程非本项目中标单位完成,不存在贵司所述未招标先施工的行为。
综上,你单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剑鱼标讯贵州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