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观山湖公园绿化管护2024-2027年度(36个月)质疑公示

所属地区:贵州贵阳市 发布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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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贵阳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欣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观山湖公园绿化管护2024-2027年度(36个月)质疑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52024000BBC项目名称:观山湖公园绿化管护2024-2027年度(36个月)
品目编号:P5201152024000BBC001品目名称:品目一:观山湖公园绿化管护2024-2027年度(36个月)—AB区域
采购代理:贵州欣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财富中心B栋15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作出废标的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根据评审结果公示,所有单位均符合要求,不存在废标的情况。后又未经重新组织专家复审,直接出示了废标结果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
请求:作出废标的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贵公司针对《观山湖公园绿化管护2024-2027年度(36个月)项目》品目一提出的质疑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质疑答复1:本项目三家投标人(贵阳建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江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杰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复核属于符合性审查错误,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重新评审的范围; 质疑答复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四节无效标条款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贵州江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经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对品目一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发现品目一的三家投标人:贵阳建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江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杰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实与品目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废标理由,即在工程量清单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作无效标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故本项目评审结果无效。 质疑答复3: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贵州江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经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对品目一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发现品目一的三家投标人:贵阳建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江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杰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实与品目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废标理由,即在工程量清单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属于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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