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大方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贵州毕节市 发布日期: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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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毕节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大方县万松实验学校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P52052120240008D2        
二、项目名称:大方县万松实验学校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龙杭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中迪大厦705            
被投诉人 1 :大方县教育科技局 
地址:毕节市大方县农旅产业发展集团四楼 
被投诉人 2 :贵州信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区政府礼堂旁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大方县万松实验学校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 P52052120240008D2)因对质疑事项答复内容不满意于 2024 年 09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一:该项目设备采购清单中90寸智慧黑板的序号2、4、5、6、9、13要求提供“具有CNAS、CMA等标志的权威检验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鲜章”;......以上要求把厂家授权、证明等资料作为实质性的响应要求属于变相的把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资料作为供应商投标准入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移动授课助手“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软件开发商厂家鲜章”和需提供教学数据平台分析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不但变相设置资格条件并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也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二: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中,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并按采购清单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标记“★”的技术参数出具生产厂家加盖鲜章的参数确认函,须提供完整并在有效期内得20分,技术参数中带“★”号的如有一项缺项或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扣5分,非“★ ”号的如有一项缺项或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条款中都要求了“需提供”或者“须提供”的实质性响应要求,不能将实质性响应条款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三: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中,......以上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没有量化指标,设定的区间分值不合法;并且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投诉事项四: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中,......以上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的所有的认证、证书、证明材料都不是国家强制性的认证要求,都属于企业自愿选择的认证,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对于未进行相关认证的企业具有排斥性和歧视性。违反了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评审条件。投诉请求:
1.取消厂家授权、证明等资料作为实质性的响应要求;
2.取消将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审因素;
3.请在采购需求中明确“供货实施方案”、“项目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及运维方案”的清晰完整、安排合理、措施齐全、科学可行、有保障的要求,使相关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并且细化和量化相关的评审因素;
4.删除综合实力证明评审因素中所有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认证、证明材料作为评分项;
5.判令采购结果无效,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回复以上投诉事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采购清单中将厂家授权、加盖厂家鲜章等要求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而不是作为评审因素设定。
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为保证产品质量性、稳定性及后续服务的可靠性,可对货物提出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评审因素中“须提供”为实质性要求。
3.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为保障供应商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质量保障,在供货实施方案、项目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及运维方案中按照实现项目目标的相关因素设置量化指标,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在评审因素中对进度安排、质量保障、安装调试及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作要求,可以设置区间分值,但是“清晰完整”、“科学合理”、“较粗略”、“较差”等不具客观性,应当合理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4.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为实现项目目标,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与项目质量相关的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具有排斥性和歧视性,但也不能以“加盖制造商公章”等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等有关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我局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对政府采购活动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附件2政府采购类3款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三、四部分成立;
(二)投诉事项一、二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方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7日大方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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