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天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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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贵州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天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众安康商贸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众安康商贸有限公司
2、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一期21栋2层2-7217号
3、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MAD3XU1H0R
二、基本情况
贵州众安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参加“2024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天柱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ZYS-2024-028),该项目经专家评审当事人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4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领取了成交通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一份《自愿放弃中标声明函》,当事人在《自愿放弃中标声明函》称:“我公司已在招标前获取厂家授权书,因厂家单方面原因,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生产和全部供货”。该项目对厂家授权书不作特别要求,故当事人放弃中标,属于不正当理由。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公告、当事人放弃中标声明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处罚依据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四、处罚结果
1.同意当事人放弃本次采购中标资格。
2.处以采购金额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千分之五罚款2500.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天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详见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权利告知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罚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天柱县财政局
2、联系人:龙慧
3、联系电话:08557522514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众安康商贸有限公司
2、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一期21栋2层2-7217号
3、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MAD3XU1H0R
二、基本情况
贵州众安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参加“2024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天柱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ZYS-2024-028),该项目经专家评审当事人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4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领取了成交通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一份《自愿放弃中标声明函》,当事人在《自愿放弃中标声明函》称:“我公司已在招标前获取厂家授权书,因厂家单方面原因,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生产和全部供货”。该项目对厂家授权书不作特别要求,故当事人放弃中标,属于不正当理由。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公告、当事人放弃中标声明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处罚依据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四、处罚结果
1.同意当事人放弃本次采购中标资格。
2.处以采购金额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千分之五罚款2500.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天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详见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权利告知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罚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天柱县财政局
2、联系人:龙慧
3、联系电话:085575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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