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一节评审办法 2.评分表 | 价格分评分标准 1.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分为满分30分。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原则计算:价格部分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3.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1.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分为满分30分。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原则计算:价格部分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3.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注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2.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认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采购人规定: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最高报价的15%),就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该投标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必须提供规范的报价详细说明与依据(包括管理费用、人员成本构成、税收等所有成本和利润、发票等证明文件),同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撑证明材料:①2021年度至2023年度经第三方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核查);②提供至少3个同类业绩的费用成本组成明细(同时提供该合同复印件,原件核查)。 且现场必须承诺:中标后履约保证金按双倍支付。如不提供或磋商小组认定其资料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由磋商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2 | 商务部分 售后服务承诺 | 满足采购文件售后服务同时从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售后服务人员配备、服务响应时间、技术培训方案、指导、保质更换及保修期外运行维修成本等方面综合评价;0-25分,不提供不得分。 | 满足采购文件售后服务同时从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售后服务人员配备、服务响应时间、技术培训方案、指导、保质更换及保修期外运行维修成本等方面综合评价;0-15分,不提供不得分。 |
3 | 采购公告 10. | 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09月11日14时30分(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1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09月11日14时30分 | 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09月11日14时30分(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1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09月18日14时30分 |
4 |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一节评审办法 2.评分表 “备注:”下内容 | 备注: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 号) 的文件规定,以下情况实行政府采购中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适当加分政策:①属中小企业并在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的投标供应商,可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给予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格。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②投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 或“入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效期内的产品(强制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入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 0.5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者或提供材料不全者不得分。 ③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贵州、云南、青海)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 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项目预算金额 50%加以确定。(各投标人现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在相应的单项中享受优惠条件,未提供者不享受优惠条件。)3.价格分的计算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1)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根据《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财库【2014】68 号)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及监狱产品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声明函且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供应商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实,提供不全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进行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效。 | 备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如接受)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效。3.价格分的计算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5 | 第三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 | 序号3 拖拉机 1个、序号4 拖拉机 1个、序号5 拖拉机 1个 | 序号3 拖拉机 3个(详细参数请下载变更后的采购文件查阅) |
6 | 采购公告 13.3.3 | 13.3.3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2024年09月11日14时30分前 | 13.3.3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2024年09月18日14时30分前 |
7 | 采购公告 13.2 | 13.2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2024年08月26日00时00分至 2024年09月11日14时30分 | 13.2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2024年08月26日00时00分至 2024年09月18日14时30分 |
8 |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一节评审办法 2.评分表 技术部分 技术参数 | 提供所投货物《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指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无负偏离并且物品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得20分; | 提供所投货物《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指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无负偏离并且物品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得10分; |
9 | 商务部分 本地化的服务能力(新增加) | 无 | 1、在项目实施地(贵定县内)通过租赁的方式提供储备产品零件及产品供货备用所需要的场地(需是工业厂房,而且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得5分,场地在贵州省内的得2分,场地在贵州省外的得1分,不提供或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提供与工业厂房业主的租房协议复印件为证明材料);2、在项目实施地(贵定县内)与机械维修厂签订投标产品维修维护协议的,得5分,贵州省内的得2分,贵州省外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与机械维修厂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明材料或提供投标人自身内部可以进行维修维护的依据(10张以上不同位置、角度可用于投标产品维修的不同设备及场地实地照片)及高德地图坐标定位清晰截图,并附上相关文字说明)。 |
10 | 政策性加分(5分) | 无 |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 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 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进行确定。①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②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