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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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贵州 贵阳市 | 采购单位 | 贵州分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再次公告 | |||||||||||||||||||||
贵州分公司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一、项目内容: | |||||||||||||||||||||
(一)项目名称: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服务项目 | |||||||||||||||||||||
(二)项目编号:CGXM-SWB-E-202411507 | |||||||||||||||||||||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 |||||||||||||||||||||
(四)项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 | |||||||||||||||||||||
(五)项目需求: | |||||||||||||||||||||
一、项目采购内容 为保证分公司航班生产正常运行,采购供应商妥善处理分公司航班保障过程中产生的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 二、项目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规范 (一)技术要求 1.供应商对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服务所涉及的场站设计、设备设施、工艺流程、转运及排放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生活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标准》(GB/T 18920-2002)和《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8919-2002)等行业规范和《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2.供应商垃圾转运及污水排放地点应满足采购方民航牌照车辆运行区域限制。 (二)环保要求 1.供应商对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供应商在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突发事件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三)考核验收要求 1.供应商应建立航空垃圾转运和航空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2.供应商应建立航空垃圾转运和航空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记录; 3.供应商应采取赊销挂账的方式,每月向采购方提供准确的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排放统计表,并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告知采购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替代性措施,避免影响采购方正常生产保障工作。 三、结算方式 本项目签订框架协议,据实结算。 四、协议拟签署期限 协议拟签署期限:36个月,根据采购方未来发展及业务调整的实际需要或者供应商违约责任落实情况,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提前解除协议,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 60 日内,同意在已发生业务结算清楚条件下,解除本协议。 五、供应商资质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8月至开标截止日),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违法信息记录,不存在影响合同履约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不存在影响合同履约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记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评审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需提供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影响合同履约的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声明,内容自拟并加盖公章。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执照)。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连续三年(2021年至2023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证明材料。 (五)非国航黑名单供应商,同意以竞争方式参与本项目。 (六)遵守国航供应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行为准则。 (七)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自行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自拟)。 (九)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 | |||||||||||||||||||||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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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要求: | |||||||||||||||||||||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 |||||||||||||||||||||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08月17日至2024年08月23日23时59分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三)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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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 |||||||||||||||||||||
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谈判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 |||||||||||||||||||||
五、响应文件编制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 |||||||||||||||||||||
六、响应文件递交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 |||||||||||||||||||||
七、谈判相关事宜 | |||||||||||||||||||||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 |||||||||||||||||||||
九、联系方式 | |||||||||||||||||||||
采购人:贵州分公司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电子邮箱:610427407@qq.com | |||||||||||||||||||||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 |||||||||||||||||||||
十、其他 | |||||||||||||||||||||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材料要求递交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二)请按照对应序号上传报名资料(每个报名资料存储到一个PDF文件中,请勿以图片形式上传,请勿分页上传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内容清晰可辨)。 (三)所有资料盖报名单位鲜章。 (四)供应商信息应与营业执照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容一致。 (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如有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需逐一对信息进行说明。 (六)供应商认为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提出质疑,质疑须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应通过以下两种质疑渠道在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 ①提供书面质疑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号:610427407@qq.com;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国际机场国航贵州分公司。 ②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提出质疑。 2.质疑时间环节不可逆,超过有效期的质疑无效。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③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④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⑤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⑥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⑦提出质疑的日期。 ⑧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⑨一件质疑函只能对一个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⑩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资料。 4.质疑的受理 ①采购方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②质疑处理过程中,供应商要求撤回质疑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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