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岑巩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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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贵州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岑巩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大有镇2024年塔山村饲料加工设备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GZZD-TP-2024-002
二、项目名称:大有镇2024年塔山村饲料加工设备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21层2号
被投诉人1:岑巩县大有镇人民政府
地址:岑巩县大有镇
被投诉人2:贵州致达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岑巩县城西路12号(思州高第对面)
相关供应商:贵州泰和志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舞水街道地标广场一楼
四、基本情况
岑巩县财政局2024年7月25日收到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
(一)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一:拟定中标人贵州泰和志达贸易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二:拟定中标人贵州泰和志达贸易公司未提供主要标的信息规格型号等。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贵州泰和志达贸易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二)审查情况
岑巩县财政局对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进行审查,我机关认为:仅以更正公告未载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标的信息规格型号等作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或不等同于供应商未提供。于2024年7月29日发出《关于补正“大有镇2024年塔山村饲料加工设备建设项目”证明材料的函》要求投诉人五个工作日内补正投诉事项证明材料。投诉人于2024年7月30日签收,2024年8月5日我机关收到邮寄补正资料,补正资料中未提供投诉事项证明材料。
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或岑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岑巩县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二、项目名称:大有镇2024年塔山村饲料加工设备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21层2号
被投诉人1:岑巩县大有镇人民政府
地址:岑巩县大有镇
被投诉人2:贵州致达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岑巩县城西路12号(思州高第对面)
相关供应商:贵州泰和志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舞水街道地标广场一楼
四、基本情况
岑巩县财政局2024年7月25日收到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
(一)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一:拟定中标人贵州泰和志达贸易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二:拟定中标人贵州泰和志达贸易公司未提供主要标的信息规格型号等。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贵州泰和志达贸易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二)审查情况
岑巩县财政局对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进行审查,我机关认为:仅以更正公告未载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标的信息规格型号等作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或不等同于供应商未提供。于2024年7月29日发出《关于补正“大有镇2024年塔山村饲料加工设备建设项目”证明材料的函》要求投诉人五个工作日内补正投诉事项证明材料。投诉人于2024年7月30日签收,2024年8月5日我机关收到邮寄补正资料,补正资料中未提供投诉事项证明材料。
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或岑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岑巩县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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