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安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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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贵州 安顺市 | 采购单位 | 因对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安顺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承保单位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安顺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承保单位(四次)
二、项目编号:ASHF-24-SJ0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大街265号8层1号
被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31、33层
四、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参加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组织的“安顺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承保单位(四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ASHF-24-SJ01)采购活动,因对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2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结束。
五、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第一成交候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标价低于成本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投诉事项2:第一成交候选人明知成本价格,恶意压价,进行不正当低价销售,属于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恳请财政局联合市医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安顺监管局再次对第一成交候选人1.9%报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决策。2.取消第一中标人中标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二、项目编号:ASHF-24-SJ0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大街265号8层1号
被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9号31、33层
四、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参加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组织的“安顺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承保单位(四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ASHF-24-SJ01)采购活动,因对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2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结束。
五、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第一成交候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标价低于成本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投诉事项2:第一成交候选人明知成本价格,恶意压价,进行不正当低价销售,属于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恳请财政局联合市医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安顺监管局再次对第一成交候选人1.9%报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决策。2.取消第一中标人中标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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