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贵州毕节市 发布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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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毕节市 采购单位 威宁自治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威财采投处〔2024〕1号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北京久雅图书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东窖路南侧77号院7室     
法定代表人:   刘国兵  
联系电话:  13811066211    ,邮政编码 100000  
授权代表: 胡珊珊     联系电话:18910368752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东窖路南侧77号院7室        
被投诉人1: 贵州守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项目二部  
地    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望城12栋2单元904     
联系电话: 13035549999    邮政编码 551700   
被投诉人2:  中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宣传部    
联系人: 莫先生   
地    址: 贵州省威宁县行政中心A区3楼  
联系电话: 0857-6222633  , 邮政编码553100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组织的 威宁县2023年“农家书屋”图书补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05262023000CBP),因 对质疑对象给予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4年1月10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
需提供采购需求中标“★”项图书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授权内容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出版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及加盖公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和《贵州省财政厅黔财采〔201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投诉请求:
取消圈死指定30种带“★”的图书要求提供授权书来控标。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收到北京久雅图书有限公司关于 “ 威宁县2023年“农家书屋”图书补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P5205262023000CBP)”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2024年1月10日本机关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经本机关调查事实如下: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分项分值及内容要求原文:“为保证图书供货及时、图书来源的合法性及图书正版,保障本项目的采购书源,现列出重点采购出版社。需提供采购需求中标“★”项图书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授权内容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出版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及加盖公章,全部满足得30分,差一册扣1分,扣完为止。”
经审查存在不合理事项:
(一)招标文件中所指“需提供采购需求中标“★”项图书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授权内容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出版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及加盖公章,全部满足得30分,差一册扣1分,扣完为止。”此打分项存在不合理性。
(二)招标文件中条件设置存在瑕疵,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得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3、该项目于2024年1月5日上午10点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及磋商,已确定磋商结果,但暂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相关规定,现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宁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七星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宁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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