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水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贵州六盘水市 发布日期: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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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贵州 六盘水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水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贵州欣荣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伟 联系电话:13378506789
授权代表/联系人:薛永攀     联系电话:18275618771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F组团第21楼1层12号房
邮 编:550081
被投诉人1: 贵州东昇弘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公园道1 号 1 栋 1 单 元 1 栋1702
联系人:安旭   联系电话:13368688668   邮编:553000 
被投诉人2: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  
联系人:谢勇   联系电话:18984413685  邮编:553000    
二、投诉受理情况
贵州欣荣和科技有限公司因贵州东昇弘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水城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DSLPS2023CG-2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未按规定完成政府采购需求公示内容而发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存在大量未明确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3:需求公示的评分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存在巨大差异。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暂停本项目采购,采购人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在采购需求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重新进行需求公示以及招标采购活动。  
开展调查及处理
(三)调查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1:经核查,六盘水市水城区卫生健康局并贵州东昇弘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发布的采购需求公示内容未包括技术参数或服务标准,贵州东昇弘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诉人质疑书后进行的回复内容未正面答复质疑内容。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精神和要求,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应当将采购需求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格条件、预算金额、实质性响应条款、无效投标情形、技术参数或服务标准、商务条款、评分办法等。
针对投诉事项2:经核查,“水城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DSLPS2023CG-28)”的招标文件中第七章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中存在38项采购内容未明确技术参数或服务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3:经核查,“水城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DSLPS2023CG-28) ”采购需求公示评审办法中的分值标准与公开招标文件中的分值标准部分存在增减变动1分的差异,体现为技术部分建设方案中细项2的分值招标文件(14-7分)较采购需求公示(13-7分)调增1分;技术部分售后服务方案细项2的分值招标文件(3-1分)较采购需求公示(2-1分)调增1分;商务部分企业业绩项的分值招标文件(0-4分)较采购需求公示(0-5分)调减1分;商务部分网络接入能力项的分值招标文件(0-6分)较采购需求公示(0-5分)调增1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采〔2021〕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要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需求公示后收到的反馈意见确属合理合法的,应当在制定采购文件时采纳(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采购需求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编制。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现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或六盘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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